由于法律文书的特殊性,它在朴实性、庄重性方面的要求与其他一般性文章有很多不同之处。法律文书的语言表达讲求的是精炼的朴实,也就是用准确通俗的词语来表达丰富的内容。要实现法律文书的语言的朴实庄重性,应注意以下8个方面:
(一)用词质朴,语言平易通俗
吕叔湘先生曾经说过,“诉状供词,轻则关乎一场官司的胜败,重则牵连到一个人或者许多人的性命,人家怎么说,你就得怎么记录,自古以来都是如此”。法律文书作为司法机关和其他制作主体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制作的专用性文书,它要客观地、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经过和司法机关的处理意见。因此,法律文书在用词造句上,语言表述方面应当力求大众化,使用社会大众人人可以读懂的普通话词语,避免使用生僻难懂的词语。比如:在陈述一个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时,我们可以使用“不思悔改”,而不用“顽固不化”;在说明案件的时间时,我们应使用“次日”,而不能使用“翌日”。还有在其他文书中经常使用某些特定的文言词语,比如“确凿”“查获”“预谋”“该犯”“其”“系”“之”“之后”等等。这些词语的恰当运用,可以使法律文书的语言表达既精练简洁,又庄重严肃,能够收到很好的表达效果。反之,如果忽视了法律文书语言表述的朴实平易,或者不注意整篇文章格调的统一性,将会适得其反。
比如:
“李××与林××于2003年7月建立了恋爱关系,后来其无理行凶杀人,林××便疏远之。”
上面这段话读起来令人别扭,有文白夹杂的嫌疑。文中的“其”“之”两处意思表达不明。可以用李××直接代替“其”“之”,表意更明确,行文更流畅。
又比如:
上面这段话中的“刈破”一词文言味道太重,也比较艰涩难懂,很多人读完之后都在不知道这个字的读音,也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如果能够改成“割破”一词,语言表达将会更加通俗、明白、自然,也会保证阅读文书的人看懂读懂。
所以说,法律文书中用词质朴,语言通俗易懂,不追求华丽辞藻,不滥用文言词语,是保证法律文书语言朴实性的基本方略。
(二)少用或者不用描绘手段
法律文书本身属于公文语体,其重在表意而非传情。在法律文书制作中,一般不应该使用描写或者抒情等带有明显情感色彩的表达手段,也不适用形象化词语和艺术化的句式。作为传达法律精神的工具和载体,法律文书语言不重夸饰,而重平实,要如实地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情况。比如: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遭受犯罪嫌疑人的利器伤害,在文书中一般不能刻画或者渲染案发现场的细节,只是用简单的白描和说明来呈现案件基本事实。如果写成“血流如注”“血流不止”“痛苦万分”“混乱不堪”等词语,则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和情感倾向,与法律文书理性、客观的理念格格不入。针对这种情况,正确的写法和表达应该明确地说明被害人受伤害的情况,写明具体是什么凶器伤害的?受伤的部位在哪里?伤痕情况如何?甚至包括伤口的形状、有多长多深、缝合了多少针等。不管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在法律文书写作时都应该从不同的案件事实和案件纠纷的客观实际情况出发,讲究实效,反对华而不实,空话连篇。比如“李××天生丽质,犯罪嫌疑人一见倾心”“犯罪嫌疑人贾××道德败坏,罪恶滔天”“邓××被打得皮开肉绽、血肉横飞。”等夸张性、描写性的句子是有悖于法律文书语言的朴实风格的。郭沫若曾经说过:“写文章要老实一点,朴素一点。要使文章生动,我想少用形容词是一个秘诀。老实一点,是做到准确的好办法。不一定要苦心孤诣地去修辞。”其实不管是对于一般性的文章,还是对于实用文体的法律文书而言,都应该尽可能使用朴素的语言。法律文书在表达方式上,以叙述、说明、议论为主,一般不使用描写、抒情,它要求用实实在在的语言把案件事实叙述清楚,用恳切明了的语言阐明理由,用明确具体的文字说明处理意见。总之,要体现务实的语言特点,不夸大,也不缩小,一是一,二是二。是则是、非则非。只有多使用朴实无华的语言,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朴实性和庄重性。
(三)使用消极修辞
修辞是运用语言的艺术,根据修辞的表达效果,我们可以将其分为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其中的消极修辞就是要求明白、确切地表达事物的基本概念,使用词语平易、质朴,符合逻辑和语法的规律。简而言之,消极修辞就是把话说得直白正确的方法,它要求语言通顺,简洁易懂。法律文书作为执行法律的书面凭证和工具,具有鲜明的实用目的,只有语言表达清楚明白,通顺准确,才能够正确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正确表达处理意见。法律文书中使用消极修辞可以理性平实地反映出案件的基本事实、基本证据和处理理由,在看似简单的语言表述中凝练出真实客观甚至是深刻的道理。如:
“本院认为,被告刘××为××公寓1209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有相关的房屋产权证为证。依据房屋产权证,刘××取得了××公寓1209号房屋的所有权,但依据张××提供的录音资料及原、被告在购房期间共同生活的事实,足以认定张××对××公寓1209号房屋有出资。具体出资数额,因被告曾表示愿意给付原告1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该10万元作为原告对房屋的出资,原告要求刘××给付,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所述其余出资,因无确切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要求给高支付房屋升值利益的诉讼请求,因张××并不是房屋产权人,故张××并不享有房屋产权,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文是某一起案件的判决理由部分,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释法说理,全文没有使用修饰性词语和修辞,但是逻辑严密,论证有力,充分体现了法律文书的语言之美。
(四)运用文言化和精简化的词汇
除了法律术语和消极修辞之外,适当运用文言化和精简化的词汇手段,也是保证法律文书庄重朴实性的重要实现途径。顾名思义,文言化是指词汇适当沿用古汉语;精简化则是指词汇精炼,尽量减少词语数量。另外还可以增加语言的变异化,变异化是指对普通词语进行异化处理,以区别于普通文本,词汇变异往往是基于准确传达原文语义的考虑,使用异化性词语多半为了凸显法律语言区别于普通语言的专业性。例如“过失行为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和“未满十四岁人之行为,不罚”。这种凝练多半是文言的作用,它反映了法律语言的静态性和保守性。还可以适当吸收古汉语中的一些词汇,如单音节的虚词、双音节词语以及四字格结构短语。
例如: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无视国法,在加强廉政建设,整顿不正之风之际,利用职权,收受贿赂31次,数额巨大,并为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已经构成受贿罪,本应从重处罚。但是,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事实,积极主动交出全部赃款,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
上文中,运用了“并”“已”“本”“但”“及”等5个单音节虚词,这些虚词本身并没有词汇意义,但是有语法意义,当它们与上下文结合起来时,便可以表达丰富的逻辑关系。如果将其变换为双音节词“并且”“已经”“本来”“但是”“以及”等,意义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却缺乏单音节词语的简练和有力,大大降低了语句层层推进的紧凑程度。另外,上文里面还出现了古文句式“在……之际”句式,双音节词语“鉴于”“尚未”“予以”和单音节词“其”等。这样的表述使得这篇文书语言简练,平实有力,表现出法律文书庄重严谨的风格。可以说,古汉语是一种高度精练的语言,用很少的信息载体传送最丰富的信息,恰当选用有助于法律文书的表意。
又如:
“综上所述,张××杀人碎尸,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严重,触犯了……,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这段起诉意见书的理由部分,连续用了“综上所述”“杀人碎尸”“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等四字格结构(由4个音节组成)短语,音节整齐匀称,读起来节奏明快,表意言简意赅,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和庄重性、权威性。
再看某答辩状片段:
“他说我对他妈不好,要和我离婚,我不服。我对他有感情,平时都是我洗衣、做饭、看孩子,我没有怨言。我只是嘴笨了点,不会叫妈,今后多叫几句就是了。所以,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夫妻二人自由恋爱,婚后感情尚好,家中一切事情由我一人承担我毫无怨言。最近,因家庭琐事闹点矛盾当属自然,故我们感情并非破裂,不同意离婚。”
上面这个诉状就是诉状类法律文书的典型代表。其中多处语言表达就具有明显的口语化特征,通俗质朴但是权威性欠缺。
(五)语义表述的准确明晰
公文语体中的语言是内敛性语言,语义的外延是相对固定的,语义的严格、严肃是公文语体语言追求的目标,不能产生歧义。这就要求公文语体写作用语要做到语义准确明晰。公文语体语义表述的准确,包括语法意义的准确无误和逻辑意义的明晰严密。如果不符合语法规范或逻辑规则,很容易产生错误或歧义。要做到语法意义的准确明晰,就要遵循汉语语法规则,使用规范的字、词、句。
例如用字,要避免错字、别字,对汉字的音形义准确识别,才能准确使用。对于形似字、音近字及同音字,要准确掌握它们的不同点,区分差异,正确使用,区分不同的附加意义;对于多义字,要区分每个义项的使用环境,选择正确的语义场。
用词方面,要准确使用不同词性的词语,要选用语义、语法关系搭配正确的词语,正确选择多义词在具体语言环境中的语义。否则,会产生语义的错误。例如:“张市长和李市长的助理第一时间到达了事故的现场”这句话的意义很不明晰,“张市长和李市长的助理”是一个有歧义的结构,限定语和中心词之间的关系很难界定,难以理解正确的语义。
用句方面,要规范语句的结构,保证句子的结构完整,合乎句法规则。不能出现语法错误,一旦出现语法错误,不仅不符合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更主要的是给人以不严肃的感觉。例如××市《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支持全民创业加快××市振兴的意见》一文中,有这样两句话:“经常了解分析外地、市和相邻地区税收情况,增强指导本地组织收入工作的针对性。”“探索加强与经济发达地区地税部门的沟通,严格控制检查次数,避免检查过多影响经济的互动发展。”这里2句话都存在着语法错误。前一句中“外地、市”和“相邻地区”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错误的用作并列关系;后一句中的“探索”缺少宾语,使“探索加强与经济发达地区地税部门的沟通”成了一个语法结构残缺的句子。这样的文书让读者阅读时吃力而且容易产生误解。(www.xing528.com)
公务语体的语言还要合乎逻辑规则。文书的语言要给读者表述准确严密的意义,读者阅读时通过文书语言能够准确无误地理解公务语体的本义,不会产生误解。公务语体语言中常见的一些不合乎逻辑的现象,例如××市制订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的“指导思想”部分,有这么一段文字: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食品安全工作全局,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边整顿、边规范、边提高,着力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这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之间是有联系的,但是,把一个地域的食品卫生专项性整治提升到和新农村建设这样大的战略事项联系起来,显得很牵强。
在法律文书写作中,一般侧重于运用陈述句,目的在于严谨、客观地叙说案情;较少使用祈使句,排斥感叹句。从句式结构来看,侧重于使用散句,即那些结构上比较自由,不求相同或者相似,没有特意安排的相同词语的一组句子。散句长短不一,适应性较强,可以用于表述各种内容。而整句由于结构上必须相同或者相似,形式上要求整齐匀称、长短划一,但是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语义表达,因而在法律文书中很少使用。
如:
“自诉人王××以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罪,要求给予刑事处分,同时要求赔偿给她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候××、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刘××、证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上面这个例文中,由4个句子构成。前3个句子均为长句,第一句中“以……为由”这个介词结构做了长状语,第二句中谓语“审理”之前也是个长状语,第三句中主语为并列式结构。这些句子尽管较长,但是在句子中停顿较多,整体上长中有短,结构上疏密有致,读起来并不拗口,最后以短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收尾,简洁有力。一般来讲,长句这一组合形式较长,联合成分、修饰性限制性词语较多,包含的内容比较复杂,表达上具有精确、明细、周详的优势,便于郑重、庄严地表明主张,气势畅达。在写作实践中,法律文书在交代案由、案件来源,议论说理,列举证据时多用长句。
(六)语言形式大众化、通俗化
公务语体语言的具体载体形式,包括用字、用词等,需要符合社会大众的审美标准,通俗易懂,要使用普通话词语,尽量避免方言词语。《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文书作为传达法律精神的工具,更加要避免使用土语、俚语、俗语。
写作实践中,有些公务文书与法律文书用语求险求奇,甚至生造词语,这是不符合要求的。例如,有的公文使用不规范的缩略语,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办公室”缩略成为“新农办”,把“安全稳定治理办公室”简称为“安稳办”,这些还没有约定俗成的词语进入到公开化的公文中,显得很不严肃。特别是一些文书盲目地使用数字符号代替语言的简化称谓,例如“三个1工程”“125行动计划”,这些简称必须放在一定的背景下才能知道是什么意思,公开在公文中大量使用,则使阅读者无法理解它的含义。语言中有一类是特殊场合用语,这些语言的意义产生是依赖于严格的语言环境的,离开这个语言环境,就很难知道它们的意思。网络语言中的“生无可恋”“人艰不拆”“酷”“美眉”“闪”等词语不能用在公文语体或者法律语体中,公文语体和法律文书语体不能给这些词语提供支撑语义的环境。
(七)语言风格庄重典雅
法律文书是传达法律精神甚至国家意志的工具和载体,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与权威性,要给人以庄重典雅之美感。庄重典雅是法律文书语言的美学特征。语言浮躁乏味或者轻浮流俗,就像一个人装扮时髦另类,都会让当事人和社会大众产生轻视与怀疑的感觉。
要做到典雅庄重,一是要减少不必要的套话,有话则说,无话不语。必要的套话也要尽可能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去华饰而存质朴,求实求真。二是用语书面化,规范词语,语义紧密关联,不可赶时髦或故意用晦涩难懂的语言。三是要尽可能尊重行业用语习惯和行业审美心理,不同行业的公文用语习惯和专业术语不同,不能移植行业术语,或者混用行业术语,闹出不伦不类的笑话来。四是要求性的、意见性的语言要掌握好准确度。一般性的要求,可以用“应”“可以”之类的词语。
例如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第十条的内容: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这里的“应当”是从学生的义务角度来规定,没有过分的强制,“可以”则是从权利上给予说明,也没有一成不变的硬性规定。这就体现了公文语言的“度”。而责令性的要求,应该用“凡”“一律”“必须”等词语,根据语义的宽严程度选定相应的词语,做到用词的准确。
(八)语言的理性化
所谓语言的理性化就是文书制作者依据抽象思维的轨迹,客观冷静、平实质朴地运用语言,不加入任何主观情绪。法律文书语言的专业化为其整体的语言风格奠定了一种色彩鲜明的基调,它直接制约着语言运用的其他方面,文书语言的理性化就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语言的理性化可以维护法律文书庄重朴实的风格。由于法律文书以记叙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等各类法律活动为主要目的,追求语言表达精确、明白,所以侧重于运用消极修辞手法即所用的语言,被要求是概念的、抽象的、普通的,而不是感性的、具体的、特殊的,以保持高度的客观性,体现其制作主体即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意志进行各种诉讼活动的,而不是某一个人的评价或者建议,它绝对排斥制作人员主观情感的渗透。如果说文学作品中提倡作者个人风格的争奇斗艳,那么法律文书这一个实用文体恰恰相反。可以说,法律文书是最限制个性发挥的文体。
例如:
“她和他同村,年方19岁,出落得清水芙蓉一般:那亭亭玉立的风姿,白里透红的瓜子脸,两泓波动秋水般的眸子,还有那如云的秀发,荡漾着甜美的笑脸,常常令他销魂。”
“原告:陈××,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市××公司会计,住××市××小区南区1棟405室。”
上面2个语篇语言风格完全不同。前者引自于一篇法制报道。文中讲述了一个因为恋爱不成,行凶杀人的案件。语言表述上具有比较浓厚的文学形象性。文章开篇就对女主人公(被害人)做了非常形象生动的描绘,其中运用了3处比喻的修辞手法以及“亭亭玉立”“白里透红”“甜美的笑脸”等修饰性的文学语句,塑造了一个充满青春气息的美丽女子形象,也流露出作者的褒爱之情,也为下文中她的不幸遭遇起到了反衬作用。后一篇文书则是引自于一篇民事判决书的首部,介绍了有关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可以看出,同样是在写人,后者侧重于说明而非形象塑造,语言简明、朴实而理智,没有任何感人的修饰、描绘性的语句,而更多的是限制性成分,更没有加入作者的主观意向。一个是形象的文学语言,一个是客观冷静的法律文书语言,风格迥异。
可以明显地看出来,文学作品依照形象思维运用语言,进行创作,没有固定模式可以遵循,可以无拘无束,百花齐放。为了达到吸引阅读者的目的,可以借助于大量的比喻、夸张、拟人的修辞手法。而法律文书则要求按照逻辑思维依据一定的格式去制作,思路也受到固定结构的制约,力求语言精确明白,为此还常常使用数字,以增加准确度。比如有关赃物的数量,地理位置等的描述,被害人的伤害情况鉴定结论等。
例如:
“现场位于308国道367公里处路段南侧,向东20米处是367公里路段标志,北侧80米处是迎宾饭店。”
“看吧,由澄清的河水慢慢往上看吧,空中,半空中,天上,自上而下全是那么的清亮,那么蓝汪汪的,整个的是块空灵的蓝水晶,这块水晶里,包着红屋顶,黄草山,像地毯上的小团花的小灰色树影;这就是冬天的济南。”
上面2个语篇也是完全不同的2种风格。前者是公安机关制作的有关抢劫案现场勘验笔录中的一段。后者则是引自于老舍先生的散文《济南的冬天》。虽然2个语篇都是在描写环境,但是在选词、用句以及修辞方式等方面却都有极大的区别。前者运用了数量词、方位词以及表示并列关系的句子,从大范围入手到具体交代清楚发案的地点,为进一步的侦查工作提供宝贵的线索。而后者则运用了描写性状、色彩的词语以及比喻修辞的手法,富有感染力。
法律文书在表达方式的选择上,不论是说明还是叙事、议论,都应该保持客观的态度,既不能出现夸张性的语言,也不能言辞含混不清。如:
“我们认为林××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非故意伤害,原判定性失当,判决欠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
其中“失当”“欠妥”等词语虽然合乎语法要求,但是却不切实际,不合乎法律规定。因为需要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只能是确实有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而“失当”“欠妥”之类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列入总结经验教训的范围。不需要提起抗诉,所以应当将“原判定性失当,判决欠妥”改为“原判定性量刑均有错误”,语气庄重、肯定,态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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