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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法律文书语言质朴的具体表现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文书强调选用书面标准词语,排斥方言、土语、俚俗语的渗透。然而,方言、土语、俚俗语若出现在法律文书中却又会破坏文书的准确性和庄重性。司法公文的规范性和庄重性还表现在语句相对的稳定性。因此,我们在面对这些语言现象时,必须紧紧把握法律语体质朴性与庄重性的辩证统一。从特定的法学语言环境出发,在法律文书中将其整理成为通用的文明语言,合理地使用质朴性语言和庄重性语言,才能更客观公正地指导法律文书写作实践。

影响法律文书语言质朴的具体表现

(一)随意使用方言土语

法律文书应该保证具有一般阅读能力的人读懂、看懂。因此,在法律文书的写作中,应该一律使用普通话规范词语,尽量摒弃地域性的方言土语。方言土语虽然具有生活化、真实化的特点,但是其在保证社会大众普遍理解的层面上却难以得到保证。如果从词形和词义方面来分析普通话词汇与方言词汇之间的关系,有2种不同的类型:一是词形相同而词义有别,如“水”,广州话、客家话也用来兼指“雨”“落水”就是“下雨”之意,普通话则不能以水为雨,而“落水”的意思按照惯常理解也只能是落入水中;二是词形不同而词义却是一致的,如普通话“打架”一词,西安叫“打锤”,上海叫“打相打”,温州是“相打”,广州是“打交”,厦门是“相拍”。在通用的法律文书中,如果把意思并不统一规范的方言土语写进去,一方面会影响庄严典雅之格调,也会影响到阅读者对法律文书意思理解的偏差。

词语是建构文章的基础材料。法律文书强调选用书面标准词语,排斥方言、土语、俚俗语的渗透。方言、土语、俚俗语虽然在文学作品中可以帮助塑造人物形象,描绘典型环境,比如《水浒传》中就巧妙地穿插了大量生动鲜活的方言俗语,表现出作者驾驭民族语言的非凡能力。然而,方言、土语、俚俗语若出现在法律文书中却又会破坏文书的准确性和庄重性。如:

“王××、张××二人又在××食品加工厂和××农技站盗窃食用油三十余斤,以及废电缆等物,由张××、王××二人亻表分”

“张××、赵××出来,在××一村岩坎下土坡处玩耍,摆谈中两人发生争执,当赵××再次坚持不与张××交朋友时,张××即起杀人之念。”

以上2个例文,分别出自于2份起诉意见书的案件事实部分。前文中的“亻表分”意思是“按份额或者按人分发”,后文中的“摆谈”的意思就是“交谈”。“玩耍”一词用来写成年人也多用于方言中。在法律文书中,这3个方言词语夹杂在上下文中,与整体的书面语体风格很不协调,有损法律文书的庄重朴实的语言风格。可以将其改正为“平分”“交谈”和“散步”等通用的语言,便于阅读者理解,也彰显出法律文书朴实庄重的语言风格。

(二)使用黑话隐语、禁忌语

简单来说,黑话就是只有内行人听得懂,外行人听不懂的话,又被称为“切口”。法律工作者在面对形形色色的法律纠纷时,不可避免地会碰到一些具有负面价值的案件情节或语言。法律文书常常涉及到社会的阴暗面,比如反映奸情类的案件的文书,语言应该着力克服叙述可能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最好用开阔叙述的手法。尽量避免原始引用。司法公文的规范性和庄重性还表现在语句相对的稳定性。这一点在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中表现比较突出。刑事案件涉及到不同的犯罪嫌疑人、不同的犯罪情节、不同的罪名,在侦查阶段制作的法律文书中,讯问笔录是其中的主要文书之一。在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面对面地进行对话时,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按照自己的惯常思维进行供述,可能会出现一些其实施犯罪活动时使用的黑化、隐语。如果不加整理、不加区分地使用这些黑话、隐语、禁忌语,则会影响到法律文书庄重性风格。因为犯罪团伙所用的黑话和切口是为其小集团利益服务的隐语,司法人员为把握案情时有必要去了解掌握它。但在预审、庭审中如用“叉拉三”(勾搭女流氓)“搞跳台”(引诱暗娼)“找房子”(暗娼找地方卖淫)“搞登儿”(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慰问”(上门偷盗)“搭脉”(探明情况或窥视现场)一类的黑话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答,是非常不严肃的。

如:某份讯问笔录中就有这样一段对话:

问:你干了些什么坏事,要老实交代。

答:我没干别的坏事,只是挂了几个马子。

问:挂了几个?都叫什么名字?

答:挂了三个。她们叫××、××、××。

问:你认为她们是马子吗?

答:都是。

在上面这份讯问笔录中,这一问一答全用黑话,不仅有损法律的尊严,而且有损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形象和严肃性。因此,我们在面对这些语言现象时,必须紧紧把握法律语体质朴性与庄重性的辩证统一。从特定的法学语言环境出发,在法律文书中将其整理成为通用的文明语言,合理地使用质朴性语言和庄重性语言,才能更客观公正地指导法律文书写作实践。

(三)使用形象性词语和艺术化表达

法律文书区别于一般的法制文学和法治报道,它不是为了让阅读者去欣赏的,也不是为了吸引阅读者的眼球,而是实实在在地要案件当事人去执行的,或者是对社会大众起到严肃有效的法制教育作用。因此,法律文书的写作应该是平实、庄重的。在法律文书中多使用含义丰富的客观性词语和专业术语,也是保证法律文书语言质朴性的重要途径。法律文书不重夸饰而重平实,而且必须是如实地反映事实、精当地阐述理由和明确地表述处理意见。比如:受害人遭受歹徒的利器伤害,不能说“血流如注”“流血不止”,而应该使用客观准确的数字和专业术语说明受伤的部位在那里、伤口有多长多深、缝合多少针等;叙述夫妻感情破裂不说“情同水火,互不相容”,而是说双方因为什么问题发生了什么纠纷、争执的情况以及是否分居等。至于阐述法理和说明处理意见更要针对关键问题,一语破的,明确肯定。如果随意使用形象性词语、艺术化句式只能影响法学语体的质朴性能及其语体实践的质量。

如一份奸情杀人的“情况报告”和一份离婚案的“案情简报”里使用了如下语句:(www.xing528.com)

“犯罪嫌疑人平日里一双色眯眯的眼睛,总在姑娘们身上打转,伺机捞点便宜。”

“被害人嘴歪眼斜,不能动弹。”

“一场闪电般的恋爱。”

“红润渐渐从她脸上褪去,眼神也开始呆滞起来。”

这些语句无疑有悖于法律文书语体的质朴性风格,即使这些词语所反映的情况确实与诉讼活动有关,也应当用朴素平实的语言来概述。若与案件的分析、认定无关,则应坚决舍弃。

如某县法院处理一起赌博案的布告,其中一段这样写道:

“……如今感染,不但堕落人性,而且贻误生产,荒芜田园,重者穷家荡业,轻者债务累累,……或用麻将、牌九等赌具,或以扑克、纸牌、象棋来决输赢。”

制作者有意铺陈文言,渲染夸张,失去了法律文书应有的平实朴素,显得不伦不类,偏离法律文书的语体要求。

反之,一份侵权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中分析案件事实的陈述表述则较为恰当:

“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安宁。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的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问题,均属个人隐私范畴。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此类情况一般仅为范围较小的相对特定人所知晓,正常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不愿也不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为散布。本案中,张××基于与姜××的同学关系,知晓了王××存在‘婚外情’的事实,张××在姜××死亡后,不仅将此事实在‘××’网站上进行披露,还将该网站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该事实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张××的行为构成对王××隐私权的侵害。

此外,在社会生活中,公民为了交往的需要,常常主动将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告知他人,这些个人信息有时也会被他人通过一定途径知晓和利用。这些个人信息的披露、使用等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视行为人对这些信息的取得方式、披露方式、披露范围、披露目的及披露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

本案中,张××对王××的婚姻不忠行为持否定、批判的态度。其在网站上主动披露此事实和王××的个人信息之前,明知披露对象已超出了相对特定人的范围,而且应当能够预知这种披露行为在网络中可能产生的后果。因此,张××在网络中披露王×ב婚外情’和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属预知后果的有意为之。王××的‘婚外情’、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被披露,成为网民知晓其真实身份的依据之一,引发了众多网民的批评性言论及不满情绪,乃至形成了爆发和蔓延之势。因此,张××在披露王××婚姻不忠行为的同时,披露王××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亦构成了对王××隐私权的侵害。”

当然,强调法律文书语体风格的质朴性,并不意味法律文书用词造句的干瘪苍白、语言的枯燥无味。因为法律文书特别是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所反映的案件是千差万别、曲折复杂的,不论案情的记叙还是理由的阐述,如能做到如实反映或是准确表达,其内容也就不可能是千篇一律、刻板呆滞的。而应是各具特点,并有相应的感染力和不同的教育意义的。所有这些都涉及语言的组织、修辞方式的运用乃至论证逻辑力量等方面的问题,只有在这些方面多下功夫,才能真正达到质朴性的要求。

(四)使用网络词语及流行用语

一般来说,网络词语和流行词语都是被社会大众所熟知、易懂并带有一定幽默和调侃的词语,合理使用这些词语能起到生动、明了的作用。比如说干工作不要“躲猫猫”“打酱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忽悠”,抗旱救灾要冲锋在前,不能学“范跑跑”等等。但是这些语言毕竟不是统一规范的通用语言,如果在法律文书中不加区分地随意使用网络词语以及流行用语,则很可能影响到法律文书的庄重权威性。如果法律文书对这类词语不加辨别,不加调整地照搬照用,则会影响到文书严肃性。如遇到“打的”一词,法律文书则改写为“乘坐出租车”,如流行语“二奶”,法律文书则绝对摒弃,表述时应为“×××与×××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第三者”“案外人”等说法,以保持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庄重性。

如此之外,对于诉讼当事人,诸如“一撮毛”“小白脸”“狐狸精”“六指头”等绰号写进公开的法律文书,非但毫无必要,而且有损语言的庄重与法律的肃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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