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语言朴实庄重的要求,并不是文书制作者主观层面的一厢情愿和刻意追求,而是由法律文书的性质、特点和作用来决定的,是长期司法实践过程中一种客观实际的需要。法律文书的性质和作用要求其制作过程中必须使用朴实无华的语言。法律文书作为司法机关和其他主体在执法或者诉讼活动中写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书,是司法机关执法的工具,不仅要体现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而且要保障法律的具体实施,反映执法和诉讼过程,是执法机关执法的凭证和纽带。可以说,没有法律文书,法律活动就无法开展。在司法机关的各项业务活动中,文书制作者要根据各种法律规定来执法。语言朴素自然,简练准确,文章传递信息明白易懂,法律文书阅读者就可以更好地理解,处理得快,越能快速高效地实现法律文书的制作目的,法律文书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其要使用朴实的语言。法律文书由于其制作单位主要是司法机关,制作主体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有别于其他文书。
(一)时效性
众所周知,法律文书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其具有严格的时间性,文书制作从形成到处理,必须严格遵守时间要求,以便于及时传递信息,正确处理案件。比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规定,公安机关把犯罪嫌疑人拘留之后,应该在24小时以内制作出第一次讯问笔录,并且将犯罪嫌疑人交至看守所关押,在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必须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由于有时间限制,写作时不能大量地铺陈描写,也不能使用太多的修辞手法来渲染、衬托,而应该紧紧围绕写作目的,采用直截了当的方式,运用朴实明白的语言,直奔主题。另外,法律文书要最终实现执法的目的,还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即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法定程序在单位内部或者其他单位运转审阅后,才能生效。比如起诉意见书,需要报至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以后,由检察院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还有,呈请拘留报告书,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才可以填写拘留证。因此,文书开门见山,语言朴实无华,表意直接明白,阅读者才能很快地把握主题,处理案件,使法律文书在各个部门之间得到快速高效地运转,从而保证各项法律事务顺利进行。
(二)真实性
语言质朴在于真实。真实性是指选用实在的、真诚的语言,去叙述事实,去列举证据,去反映真情实感。文书制作者也只有用真实性的语言制作文书,也才能够更好地被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大众所接受。真实的语言同时也是一种准确的语言,是把真实存在的事实、充分客观的证据、逻辑严密的说理高度统一融合。真实的语言不会使表达的观点主张出现失真、失实,或者虚假、空洞、粗糙的现象。可以说,不准确的语言也不是质朴的语言。华而不实的语言有可能制造生动、夸张、虚构语言效果,但却揭示不出来案件事实内在的本质。
就文书写作来看,越是真实朴素的语言,越是不加雕饰的语言,越能够被当事人所接受,会使当事人觉得稳实可靠,能够赢得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对司法机关的信赖。
如:
2002年8月,原告张××与被告刘××相识。后原、被告共同居住生活。2003年1月23日,被告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约定被告以389161元的价格购买××市××区××公寓××座1211号房屋,被告支付了首付款79161元,余款31万元以贷款按揭方式还款,月还款3294.10元。2004年下半年,原、被告解除了同居关系。现原告以其对××公寓1211号房屋出资1223300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房屋价值的60%,即234106元。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出资状况,提供了录音资料。在录音资料中,被告称给付原告10万元,被告留下这个房子,三个月给付;原告表示同意。现被告表示不同意支付原告10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录音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房屋产权证等在案佐证。
上文中,在陈述案件事实时,未使用任何虚构性词语,寥寥数笔,交代清楚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争议的时间、争议的标的清晰明确,焦点,用语朴实,真实可靠。
(三)自然性
就像“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一样,自然性也是法律文书语言的一个本色。在文书制作中,运用原生态的自然化语言进行写作和叙述,不使用太多的夸饰性词语,选用“本色化”“自然化”的语言,不矫揉造作,也不故弄玄虚故作高雅。“以自然之眼观物,以自然之舌言情”。自然成妙用,天然万古新。在朴素中创新意,在平淡中见神奇。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话要说得自然才有说服力,矫揉造作适得其反,因为人们疑心说话的人在捣鬼,就像疑心酒里掺了水一样”。从阅读者的角度来看,他们也是喜欢“天然去雕饰”的自然语言。本色化的语言,要消除语言中不必要的元素。就像我们在法律文书中一般不太适用修饰性、夸饰性词语一样。著名作家艾青说道:“朴素是对辞藻奢侈的摈弃、是脱去了华丽的健康的袒露;是挣脱了形式的束缚的无羁的步伐。”(www.xing528.com)
语言的自然性表现在法律文书和其他公文语体中,表现为一种纯粹的形式。不使用故作高雅的词语,不使用生冷怪僻的词句,少用典故、成语,明白晓畅亲切易懂,让复杂寓于简单之中,以朴实之词写真事,谈法理。
比如: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23日,原告前往被告经营的酒楼就餐,并点用了凉菜‘香香嘴螺肉’(凉拌螺肉)。之后,原告陆续出现了肌肉刺痛、触觉异常、颈部强硬、急性剧烈头痛、持续低烧等系列症状。为此,2006年8月11日,原告至××医院门诊治疗。2006年8月15日,原告至北京××第一医院门诊治疗。2006年8月16日,原告在北京××医院及北京××第三医院门诊治疗。北京××医院医嘱休息一天,北京××第三医院医嘱休息十天。2006年8月18日至8月20日,原告在北京××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6年8月20日,原告转院至××附属北京××医院(下称北京××医院),经其确诊为‘广州管圆线虫病’,并于2006年8月21日至2006年9月6日在该院住院治疗。2006年9月6日,北京××医院医嘱原告全休一周。2006年9月13日,北京××医院医嘱原告休息一周。2006年9月18日,北京××医院医嘱原告休息五天。2006年9月21日,原告因突然的左眼视力障碍问题至北京××医院及北京××医院就诊,并被确诊为广州管圆线虫病引发的左眼视力缺血性视神经病、左视网膜中央静脉不全阻塞。2006年9月23日,原告在北京××医院就诊。2006年9月27日、29日,原告在北京××医院就诊。2006年9月28日,北京××医院医嘱原告休息一周。2006年9月30日至2006年10月18日,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2006年10月20日,北京××医院医嘱原告休息两周。2006年10月31日,原告在××医学院附属眼视光医院就诊。同日,该院医嘱原告全休一周。2006年12月2日,北京××医院医嘱原告全休一个月。
经查,原告身患‘广州管圆线虫病’系其食用被告制作的‘香香嘴螺肉’(凉拌螺肉)所致。被告在制作‘香香嘴螺肉’(凉拌螺肉)使用的原料为福寿螺,由于被告对福寿螺未彻底加热,导致未能杀死福寿螺中携带的广州管圆线虫幼虫,最终导致原告食用后致病。”
可以说,人们不喜欢那种故作高深的、故作高雅的语言。另外,语言要本色化,还要防止随意生造词语。为表现社会发展变化不断创造一些新词是必须的,但是新造的词语必须符合汉语构词法的规律,必须建立在大家能够共同理解的基础之上。法律文书的写作和遣词造句同样如此。
(四)大众化
大众化就是要选用大众能听懂的通俗词句去表达思想情感。或者说,大众化就是要选用常见常用的词语。因为这是大多数人说惯、用惯了的词语,如果我们用它写作,平白如话,不假人为,不施斧凿,如行云流水般自然贴切,写出来的文书就更加容易被阅读者所接受。正如亚里士多德在《修辞学》中所言:“为了要做到通俗易懂,明白,选用词汇的时候,就应该选用那些通行的、日常的词汇。”事实证明这个道理是正确的。
例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18日,××公司与××办事处签订《商品房订购协议书》,约定:××办事处统一协调为其职工购买××公司开发的‘××城’二期住宅楼6#、7#、8#、9#楼中共计170余套住宅,××公司以2500元/平方米向××办事处提供所购买的商品房,由××办事处职工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事处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购房定金5000000元,签订协议两个月内支付购房款20000000元,住宅楼封顶时再支付10000000元,住宅楼交房时付清全部房款余款15000000元,住宅楼交房时间为2005年9月30日;职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中的条款执行,本协议终止。2004年6月,原告向第三人××办事处交房款50000元。2004年6月16日,××办事处向××公司支付款项5000000元,同年10月27日又支付3380000元。2004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城第B6幢A单元5层A5东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2.73平方米,每平方米2500元,总金额256825元,11月18日前原告支付156825元,为首期付款,剩余房款100000元为公积金贷款,被告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逾期交房,超过30日后,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被告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被告按已付房款的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该合同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登记备案。同日,原、被告双方在交款明细表上确认,首付款156825元加相关费用共计158105元,其中由第三人承担152850元,其余款项由原告个人承担。被告向原告开具了购房首付款156825元的收款收据,但第三人未将约定的房款给付被告。2004年12月20日,原告以公积金贷款的形式向被告交付了房款100000元。2007年1月5日,被告与第三人达成补充协议,约定第三人于2007年1月9日前向被告支付房款20000000元,被告在第三人的书面通知下向第三人职工办理交房手续。当日,第三人向被告开具了20000000元银行本票。2007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2007年6月27日,第三人向被告支付了其余房款6000000元。
另查明:原告原系第三人职工。被告称其已向产权机关报送了该房屋产权登记备案资料,未提供相关证据。”
上面这份民事判决书中,主要使用了“原告”“被告”“第三人”“协议”“合同”“房款”等词语和简单的数字,不管是案件当事人还是普通群众,都能看懂读懂,案件事实清晰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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