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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语言研究:质朴性和庄重性的辩证统一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法律文书和法学领域语言环境出发,合理地使用质朴性语言和庄重性语言,就能更好地为法律的权威性服务。法律文书作为适应国家执法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人民群众之间相互处理有关事务的各项需要而形成的一种言语体式,其有着独特的风貌格调,特定题旨情境中质朴性与庄重性的辩证统一是法学语体的重要风格特征。

法律文书语言研究:质朴性和庄重性的辩证统一

文书写作是表达思想、情感的行为。在公文语体中,语言质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可以说,语言的质朴并不是语言平淡无奇,而是一种清新、自然的语言美。正如著名作家老舍所言:“文字不怕朴实,朴实也会生动,也会有色彩。”就像朱自清的《背影》之所以会脍炙人口,催人泪下,就在于他用了质朴的语言描写中表达了浓浓的父子真情,在质朴的语言中包含了实实在在的真情实感。语言的质朴不光要注意“说什么”,而且还要注意“怎么说”。要注意怎么说就需要了解语言质朴的特征。公文语体的实用性和法定性、严肃性,决定了公文语体的语言具有庄重平实之美。所谓庄重平实,应该是指语言态度的客观公正、语义表述的准确明晰、语言形式的大众通俗、语言风格的端庄典雅。

朴实是文章语言的一种风格。所谓朴实就是语言质朴无华,通俗易懂,自然流畅,不矫揉造作,不追求华丽辞藻。老子说:“信言不美,美言不信。”用现代的话来说,就是办实事的语言,不必追求华美,而华美的语言不实在,容易引起不同的理解,产生歧义。南北朝时期的文学理论家刘勰在《文心雕龙》中说的“文以辩洁为能,不以繁缛为巧”,强调的就是文章的朴实性。语言越是朴素自然,明白的人就越多,也才能达到明确反映实际、说明事理的目的。公务性文书作为办理各种公务的“工具”,在表述内容时必须语言质朴无华、真切庄重。无论上行文、下行文还是平行文,均忌堆砌华丽辞藻,宜运用质朴平实的文字;忌滥用俚俗口语,宜用规范书面词语;忌多作修饰描写,宜据实直书达意明理法律文书作为反映各类法律事务和诉讼活动的实用性文体,朴实性必然成为其基本语言要求之一。

法律文书语体风格在准确、精练、朴实、庄重的风格背景下,有的表现为规范而严肃的司法公文风格,比如起诉书、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等;有的表现为相对自由简约的诉状类风格,比如民事起诉状、刑事自诉状、民事上诉状、民事答辩状等;有的表现为融情于理的司法演讲类风格,比如辩护词公诉意见书、代理词等;有的表现为简明而严肃的对话语体,比如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我们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切不可混淆,一定要严肃认真,字斟句酌,确保质量,在实际运用中将各种类型的文书正确区别开来,规范起来,以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www.xing528.com)

法律语言的渐趋成熟和日益体系化,形成了自身的语体风格,而质朴性与庄重性的辩证统一乃是法律语言的重要风格特征。法律领域涉及的案件事实本身必须是理性客观的,它要求法律文书的用语必须朴实无华、平易实在,选用词语时进行客观、理性的平实表达。另一方面,庄重性是法律语言的权威体现,它是由法律本身的权威性决定的,唯其庄严肃穆才能保证诉讼活动及各项法律事务严肃而顺利地进行。亚里士多德对法律的权威性有着精辟的论述:“在一个城邦中,法律应该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从法律文书和法学领域语言环境出发,合理地使用质朴性语言和庄重性语言,就能更好地为法律的权威性服务。法律文书作为适应国家执法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人民群众之间相互处理有关事务的各项需要而形成的一种言语体式,其有着独特的风貌格调,特定题旨情境中质朴性与庄重性的辩证统一是法学语体的重要风格特征。法律语体既要追求朴实无华,也讲究庄重肃穆。既要体现务实性的一面,也要突出其庄重性的一面。

总之,朴实庄重是法律文书语言一个重要的语体特征。唯有保持法律文书语言的朴实庄重色彩,才能与法律的权威性与强制力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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