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出叙述的核心和目的
叙述是法律文书制作中最基本的一种表达方式。不论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处理的前提是把案件事实叙述清楚。以刑事法律文书为例,如果对犯罪嫌疑人涉及的犯罪事实叙述苟简,很可能导致案件事实不清,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也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比如,在某起刑事案件的起诉书中,没有明确交代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而是直接叙述其犯罪经过,就会导致阅读者对案件的理解,也可能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而被审判机关退卷。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归根结底还是文书制作者没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简”与“繁”的关系。其实,从写作的角度来看,语言的繁并不意味着啰嗦,而语言的简并不意味着无原则地俭省文字。文字或长或短都可以做到语言的简洁;如果不是出于表现内容的需要,即使篇幅再短,文字再少,也算不上简洁。正所谓“多而不觉其多者,多即是洁;少而尚病其多者,少已近芜。”因此,决定法律文书语言繁简的标准不是字数的多少,而是其本质特性和案件事实的实用功能。法律文书的本质特性是法律性,它决定了法律文书在案件事实的叙述上必须以不同的纠纷性质或者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为核心,以实现犯罪事实和纠纷性质的基本功能为目的,来体现法律语言的特点。
例如:
“2010年3月1日晚8时许,杨××在××市××购物广场游戏城内,先以借打电话为由,探明在此游戏城内打游戏的詹××存放移动电话之处,后趁詹××不备,从其外衣右下口袋内盗窃三星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4500元整)。逃出该商城以后,将手机卡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上面这一段文字是一起刑事案件的起诉意见书,制作者在制作本文书时抓住了该文书的核心目的,就是陈述公安机关前期侦查查明的案件事实经过,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内容要素比较完整,事实叙述清楚,语言也较为流畅,引证法律完整、规范。正是由于制作者明确了文书的适用范围,抓住了叙述说理的核心,搜集材料具有极强的针对性,使得整篇文书的核心部分简练明了。
(二)运用适切的叙述模式
法学家拉伦茨认为:陈述案件事实与评判其符合法定构成要件要素,两者是同时进行的,处理过程已经包含法的判断,最终被陈述的案件事实,是思想加工的成果。所有经法律判断的案件事实都不是单纯事实的陈述,而是在考量法律重要性的基础上,对事实所做的某些选择、解释以及连接的结果。我国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在叙述案件事实时,也是在法律规范的指引下进行具体而又富有意义的写作过程。从3大类案件来看,又有形形色色各不相同的案由。比如刑事案件就分为400余种罪名,而其中诸如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电信诈骗罪中同一种罪名又有具体不同的过程和特点;在民事案件中,常见的婚姻纠纷、继承纠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不同性质案件中的当事人关系、双方的纠纷过程、双方争议的焦点、纠纷的经过等又各有不同。文书制作者在叙述具体的案件时既又必须抓住的关键点,也必须符合个案的具体特征,尽管案件形形色色,各有不同,给法律文书制作者带来一定的难度和压力。但是“文无定法,但有大法”,不同类型的案件有着其基本的思路与框架。
以盗窃罪为例,其叙写模式为:“×年×月×日,被告人×××(或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方式(或利用××时机),窃得×(某物)多少多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元。”通常只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个主要行为,侧重叙述案发当日当时的情况,而忽略矛盾发生发展的起因和过程,尤其是不能交代清楚案件的某些重要细节。如上面例文中并没有交代盗窃的动机、赃物的最终去向。也就是说,这种叙写模式的缺憾在于它没有具体写明案件的细节性信息。
再以民事案件为例,我们一般在陈述婚姻纠纷案件时,应该抓住双方当事人的婚前基础、登记结婚的日期、婚后感情、子女生育情况、纠纷经过、感情是否破裂等要素来叙述;合同案件则应该抓住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合同约定的内容、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等。为了防止苟简,就必须准确把握不同案件的基本点,也就是说,不管文书怎么写,这些基本点都要具备,不能出现漏项,如果省略了基本要素,那么很可能导致文书的苟简。
如:(www.xing528.com)
“2014年2月14日21时45分,被告刘××驾驶车牌号为陕A××××的重型自卸货车在××省××市××区××路由北向南行驶,由于该车驾驶员在行驶中未注意观察路面状况,导致车轮碾压到一块10厘米左右的大石块,石块飞起撞到与该车同向行驶的摩托车驾驶员马××的左侧腹部,造成马××腹部闭合性损伤,迟发性脾破裂,现在原告马××经过××市人民医院的治疗摘除脾脏,术后经××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且原告马××由于脾脏切除精神压力过大,长期睡眠不好,于2014年4月25日再次进入××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医疗费43789元,误工费7765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2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残疾赔偿金137234元。
另查,被告刘××驾驶的陕A××××重型自卸货车属于被告王××所有,被告刘××系被告王××雇佣的驾驶员。陕A××××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和其他保险。事故发生的路段由被告××物业服务公司负责清洁,实发当时由于××物业公司未履行路面清理义务,导致大石块存留路面影响交通从而导致本案伤害的发生。……”
上述语段为一起民事案件的起诉状。全文能够结合侵权案件的基本要点,以时间起笔,按照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后果等进行叙述,条理清晰。同时在叙述完主要事实经过之后,能够将查明的其他内容包括自卸货车的所有人、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道路清扫的物业公司等交代清楚,语言简练,意思明了,符合法律文书简练而不苟简的基本要求。
(三)不刻意追求简练而苟简
法律文书的简明扼要固然重要,但是制作法律文书时决不能因为刻意追求语言的简练而走向苟简。如果因为词句俭省可能导致意思表达不清,那么则宁愿语句延长而维护意思的完整。在这一方面,我国古代判词的简洁语言就非常值得借鉴。
例如:
“乾隆五十四年,刑部复苏抚汇咨:泰兴县陆兆琳残毁妻尸一案,缘陆兆琳即陆凤裕,籍隶泰兴县,由俊秀捐纳从九品职衔。娶妻李氏,因无子嗣,于乾隆四十八年,契买喜氏为妾。讵李氏心怀妒忌,时加斥詈。四十九年三月,陆兆琳与李氏因家务口角,李氏以夫偏袒喜氏,嘱母李朱氏赴县控究,经亲族陆海等调处寝息。迨后李氏待妾尤恶,常将陆兆琳詈骂,陆兆琳畏惧,忍不与较。五十四年三月初二日,李氏染患伤寒病症,延医张雨苍诊治无效。李氏病中性愈暴戾,日逐詈骂不休。初八日,陆兆琳往祀宗祠,薄暮时分,李氏在家,因病身故。陆兆琳之女,同喜氏等看守尸旁,令雇工张三保往唤陆兆琳回归。时陆兆琳已入醉乡,见而触起李氏生前凶恶詈骂之嫌,坐在尸旁,出言指斥。喜氏等劝解,陆兆琳愈加气忿,顺取桌上小刀割去李氏左腮颊尸肉一片,并咬去右手小指皮肉一块。经喜氏等拉开,尸弟李英秀报县验讯,屡审不讳。查律载,残毁他人死尸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髡发若伤者,减一等。今陆兆琳因妻李氏生前泼悍,蓄有积恨。迨既已病死,犹挟夙怨,则将尸身腮颊手指咬割致伤,以泄其忿。核其情节,恩义已绝,未便轻纵。陆兆琳应即照凡人残毁死尸若伤者减一等律,杖一百,徒三年,发配等因,汇咨前来。应如该抚所咨完结。”
上面这份判词全文以短句为主,只有一两句长句穿插其中。但是因短句语法结构简单,因此表意清晰,语言虽多但不冗长,句句在理,也不宜产生歧义。而且句与句之间,逻辑结构严密。从案件起因开始叙述:纳妾是被告人与被害人矛盾的根源,但纳妾并非被告人之错,而是错在被害人,即传统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思想。接着叙述了事情的发展:被害人先心怀妒忌,后与被告人发生口角,再至官府告状,即使身患疾病,仍“日逐詈骂不休”。这是被告人犯罪动机的产生原因。然后具体叙述犯罪行为、方式:“顺取桌上小刀割去李氏左腮颊尸肉一片,并咬去右手小指皮肉一块”,最后交代事情结果并出示证据。整个事实叙述都是围绕残毁妻尸、恩义已绝的犯罪构成来叙写,并为最终的从轻发落奠定了不可动摇的事实基础。事实叙述中要素齐全、语言精练、概括准确,意思完整,没有让人感到一点繁琐,反而是“简”文的典范之作。
又如:某刑事判决书的证据部分:
“被告人邢××交通肇事犯罪,有第一现场目击者钟××和第二现场目击者常××出庭证实,且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等证据在卷,被告人亦予以供认。”
上面这篇文书中,全语段78个字,仅一个长句,运用了9个法律术语:“被告人”“交通肇事犯罪”“第一现场目击者”“第二现场目击者”“出证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书”“供认”。这些法言法语严肃干练,语句简短,充分体现了法律文书语体句式较长,逻辑严密、法律专业性强的语体风格,也避免了苟简的弊端。
总而言之,法律文书具有公务性语体明确、简要的特点,还具有准确、精练、朴实、庄重的风格特色。千百年来,法律文书以其独特的风格魅力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规范简练的法律文书,也是最典型的公务性文书语体,规范简练是它鲜明的特色,也是严格的语言表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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