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但是,在法律文书制作实践中,语言简练也应该把握一定的尺度和底线,如果为了语言的简练而刻意地、没有原则地简化语句,反而会导致法律文书意思表达不清,这就是所谓的“苟简”。倘若一味地追求“简化”而使法律文书意思表达不完整、不清楚,就不是言简意赅,而是苟简了。如果在一句话中随随便便省略了某个字或词,导致了语句意思表达不清,也就是典型的苟简。
“苟简”一词最早出自于《庄子·天运》:“食于苟简之田,立於不贷之圃。”其意思一般可理解为草率而简略。尽管简练历来是评价法律文书语言乃至其他公文语体语言的标准之一,在法律文书制作中都要求遣词简练、造句简约、谋篇简要。但是,在法律文书制作实践中,语言简练也应该把握一定的尺度和底线,如果为了语言的简练而刻意地、没有原则地简化语句,反而会导致法律文书意思表达不清,这就是所谓的“苟简”。正所谓“供固宜简,必简而赅,方得其当”。倘若一味地追求“简化”而使法律文书意思表达不完整、不清楚,就不是言简意赅,而是苟简了。
可以简单地理解,苟简就是没有原则地简化,从而导致文章意思表达不清。如果在一句话中随随便便省略了某个字或词,导致了语句意思表达不清,也就是典型的苟简。如:
“买车船、飞机、饭票在服务台。”
上面这句话就属于典型的苟简。文中不加分析地遗漏了两个“票”字,从而使阅读者理解为“买车、买船、买飞机、买饭票在服务台”,很显然与写作者本来要表达意思的完全不符。应该改为“买车船票、飞机票、饭票在服务台”。(www.xing528.com)
又如:
“被告人王××,于2010年以来,先后在本市××区、××区盗窃作案10余起,共计盗得人民币17000余元,手机5部,其他衣服20余件。”
上面这段关于一起刑事案件的陈述,就是一个典型的简略不当的例子。其中关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案手段全部都省略掉了,根本不能细致准确地反映被告人的犯罪恶性以及罪行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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