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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略句和四字词语的运用在法律文书中的表现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一定的语言环境里,法律文书使用省略句能够避免行文的啰嗦、重复,这是追求语言简洁的一个有效途径。(三)四字词语与惯用语的使用四字格短语句式工整,词语简练,生动形象而又言简意赅,能够准确地表现案件当事人的心理和行为。像错误——误,起诉声称——诉称,答辩说——辩称等,使文书语言俭省、文书简洁。更加符合法律文书语言简洁的要求。

省略句和四字词语的运用在法律文书中的表现

(一)语境省略

语境有社会大语境和上下文小语境之分。社会大语境指由于大家心知肚明的原因,双方都知道的共同的语言前提,而在说话时省略了语境前提而直奔主题。小语境则是可能由于上文提过而省略了一些话语内容表现出的语言策略。

在一定的语言环境里,法律文书使用省略句能够避免行文的啰嗦、重复,这是追求语言简洁的一个有效途径。省略句一般有2种情况,一是承接文内语境省略,一是承接文外语境省略。前者是指在法律文书中某一词语的特定含义依赖于所处词句、段落的上下文;后者是指在法律文书中某一词语的特定含义依赖于所处言词外的各种因素。文内语境省略在法律文书中出现较多,在许多公安法律文书“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部分和正文的行文过程中大量存在,如某“讯问笔录”中有这样一段话:

问:你叫什么名字?

答:(我叫)王某某。

问:(你)哪年哪月出生?

答:(我是)1969年4月(出生的).

问:(你是)什么文化程度

答:(我的文化程度是)大专。

问:(你的)住址(在什么地方)?

答:(我的住址在)××市××路52号。

问:(你)在哪个单位工作?

答:(我在)××公司工作。

问:(你)认识赵××吗?

答:(我)认识(赵××)。

上面是公安机关制作的一份讯问笔录。作为公安机关制作的一份问答式笔录文书,该笔录采用一问一答式忠实地记录了侦查人员与被讯问人之间的对话。文书中括号里的内容是承上下文省略部分,在当时的语言环境下,括号中的字句省略后,不但不会使人费解,笔录内容反而显得简明扼要、清楚明白,也完全符合当时的客观状况。(www.xing528.com)

文外语境省略一般常见于法律文书的结论部分,如提请批准逮捕书的结论部分: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孙××杀人解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特提请你院批准逮捕。”

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都没有引用具体的条文内容,而给予省略,从上下文都找不到省略的内容,就是文外语境省略。省略后,整个结论部分仍然论述的十分明白,这是依赖于文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内容。综合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我们在法律文书的实际制作中,完全可以根据上下文做一些语境省略,来追求语言的简洁。

(二)文言词汇使用与句法结构选择

我们日常用到的文言词汇用在文书写作中的并不鲜见。如:“收悉、特此、务必、鉴于、此令”等词语的合理运用,可以使公务文书读起来典雅庄重,常见句式如:“故、……为……”等通常给人有一种庄重的感觉,同时可以使公务文书用语俭省,表达文雅。其实,现代汉语是从古代汉语演化发展而来的,许多有生命力的文言词语自然而然地保留在现代汉语中,并在语言形式相对格式稳定的公务性文书中使用较多。比如“特此通报”“予以没收”等。其中“此”“予以”都是文言词语,含义丰富,容量较大。为了保证文书语言的简明凝练,我们既要吸收文言成分,又要反对滥用文言,即适当运用文言词语,以求语言的简洁。一般情况下,文言单音节词语与现代汉语复音节词语同义的,尽量使用文言单音节词语,如“考虑到他情节轻微,所以不予以追究”,就可以改为:“念其情节轻微,故不予追究”,改后的句子意思未变,但是却节省了文字,用语简洁有力。另外像“其”“遂”“故”“未能”等指代性或者连接性文言词语,都可以使文书语言简明有力。

(三)四字词语与惯用语的使用

四字格短语句式工整,词语简练,生动形象而又言简意赅,能够准确地表现案件当事人的心理和行为。在法律文书中使用也较多。像我们经常看到的有“心生歹意”“顿生歹念”“伺机抢劫”“伺机报复”“伺机盗窃”“畏罪潜逃”“逃离现场”等都属于这一类词语。另外像“勾搭成奸”“监视居住”“体格健壮”“数罪并罚”等四字语的使用可使文书语言简洁。此外,四字成语在现代汉语里大量存在,因为其结构固定、简明扼要、含义丰富而被广泛使用。特别是在叙述案件事实时使用四字成语,可以收到简洁有力的功效。如:

“犯罪嫌疑人陈××与有夫之妇林××自2009年2月以来,勾搭成奸。林××的丈夫贾××发觉后,对陈××、林××曾进行过批评教育,但是,陈××、林××置若罔闻,继续鬼混”。

其中,用“勾搭成奸”高度概括了二人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用“置若罔闻”“继续鬼混”2个四字成语揭示出二者的主、客观情况以及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持续状态。

(四)双音节词改为单音字

原本为多音节、双音节词,在文书中结合上下文语境和语言连贯衔接,变化为单音节字,可以使文书语言更加简练,并且简明有力。像错误——误,起诉声称——诉称,答辩说——辩称等,使文书语言俭省、文书简洁。现代汉语以双音节词为主,表达意思比较细致完备,在制作法律文书时,有时候为了用语简洁,在不影响文意的情况下,可以把双音节词语改为单音节词语。如:“段××入室进行盗窃”完全可以改为“段××入室盗窃”,文意不变,言词简洁。更加符合法律文书语言简洁的要求。

(五)语言转换

在法律文书制作中普遍存在语言转换现象。包括:由生活口语向法律书面语转换,歧义语言向准确语言转换,病语病句向规范语言转换,确切语言向模糊语言转换,粗俗语言向委婉语言转换,态势语言向书面语言转换。尤其是在笔录文书中,当事人使用的生活口语较多,有时语义不明,前言不搭后语,甚至粗俗词语或方言词句使用较多。在这些需要转换语言的情形中,记录者要深入思考,过滤掉当事人口语中的大量冗余信息,对其话语进行概括或舍去,尽量做到笔下用语简洁准确而不失原意,传达出说话者的真实意图。

(六)模糊语言的使用

尽管我们在法律文书中尽可能强调语言的准确,但是与准确语言相对的模糊语言同样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如果能在法律文书写作中,根据具体案例实际科学合理地根据语境使用模糊语言,可以使法律文书语言更加简洁有力。如,我们在许多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看到有“情节特别严重”“必要时”“若干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等表述,这里虽然使用的是模糊语言,但其实质上是合乎当时语境的,简洁的。反过来说,如果在特定的情况下,规定得非常具体,反而会使法律条款变得繁多琐细,并且不符合客观现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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