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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语言:简明精炼解析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语言简洁源于法律文书的性质和作用,法律文书是司法领域内使用的工具性文书,其核心目的是为了表达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法律职业者对特定案件的目的和主张,语言越是简洁明晰,越便于表达司法意图。这句话里的主语“他”连续出现了5次之多,显得多余重复。保留一个就可以了,其余的就完全可以省略,如果为了突出强调“他”,可以这样运用“他强忍着痛苦的泪水,转身,抓起衣服,回去告诉家人,再也不会回来了。”

法律文书语言:简明精炼解析

不管是文艺语体还是公文语体,语言简洁都是宝贵的语言技巧,可以说,文书语言的简练、朴实、平实与简明精炼的含义都密切相关。就公务语体而言,行政公文、事务文书等各类文书制作要尽可能做到语言简练、朴实、文风平实等,其前提首先是保证用语的简洁凝练。简明精炼是措辞简要精炼。朴实则是语言质朴无华,通俗易懂,自然流畅,不矫揉造作,不追求华丽辞藻,平实是平易朴实,三者表达的意思较为接近。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语言简明精炼是说话、行文等简明扼要,没有多余的内容。而简明,就是简单明白。扼要的意思是抓住要点。从这种解释释义来看,在文书中语言简洁是一种人们公认的较好的语言风格。简洁就是用语俭省,表意完整流畅,同时能够准确传达作者的意图和目的。

法律文书语言而言,其语言的简洁性由其作为执法工具的特殊性所决定,是一种客观写作需要。我们可以从3个方面对其加以详细说明。首先,语言简洁源于法律文书的性质和作用,法律文书是司法领域内使用的工具性文书,其核心目的是为了表达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法律职业者对特定案件的目的和主张,语言越是简洁明晰,越便于表达司法意图。其次,语言简洁能够节省文书传递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随着社会发展的脚步越来越快,各类案件层出不穷,司法机关的受案量日益增加,法律文书制作的越是简练明白,越能够适应受案量日益增加的现状。第三,语言简洁能充分体现法律文书的权威性。语言的简洁性也符合语言的经济性原则,即“省力原则”,人们习惯以最简单的语言方式尽可能多地传递信息。

我们应该认识到,语言的简明、精炼,就是使用最简单、最简要的语言文字符号,尽可能多地表达出最丰富的信息内容,并且保证文章的意思清晰明了。尤其是在公务性文书写作中,简洁明了的语言表达可以更好地把写作者的意图和文书主旨准确快速地传达给阅读者,从而高效地实现公务文书传达沟通的效能。不难看出,语言的简明精练要求公务文书写作时用尽可能少的篇幅和语言来概括事实,分析说理,做到篇幅简短,内容简练,语言质朴。篇幅简短是公务文书时效性的基本要求,内容简练,并且要求运用浓缩概括、化整为零等方法体现简单明了、凝练概括的文书内容。

最大限度地突出语言炼词造句的效应,清晰地呈现出写作者思维的清晰之感和表达的明白之理,应该是语言简洁的基本追求。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简洁是文章语言的基础,又是文章语言的最高境界。古往今来真正优秀的写作大师都是简洁为文的高手。文书写作要做到“句中无余字”“篇中无余句”“字字紧要,字字珠玑”,那就需要我们在如何简洁上下功夫。训练语言的简洁就要从准确、明晰、优美、耐人寻味等4个层次来逐个阐释,而每个层次又都具有不同的层次,这也是需要稍加注意的。按照最简单的写作理论基础,把句子中明显多余的或者可有可无的字词删掉,抓住主要内容,避免重复用词、啰嗦用语,才可以保证文书的简练。

比如:

“在我十几年的生活经历里,最难忘的就是童年,小时候最有意思的事情是在草丛里捉蚂蚱。”

如果仔细推敲,这句话里是存在问题的。“在我十几年的生活经历里”,可以改为“记忆中”“小时候”就是“童年”,二者用词重复,去掉一个完全可以,“最有意思的事情”可以改为“趣事”,捉蚂蚱的场所当然是在草丛里,可以删掉“在草丛里”。这段话就可以改为“记忆中,童年趣事就是捉蚂蚱。”这样的表述就更加精炼清晰。

再如:(www.xing528.com)

“他强忍着痛苦的泪水,他转过身,他抓起衣服,他回去告诉家人,他再也不会回来了。”

这句话里的主语“他”连续出现了5次之多,显得多余重复。保留一个就可以了,其余的就完全可以省略,如果为了突出强调“他”,可以这样运用“他强忍着痛苦的泪水,转身,抓起衣服,回去告诉家人,再也不会回来了。”这样的话,这句话的表述既简练,又更加铿锵有力。

当然,简洁也不是一味地毫无原则地删减文字,而是该简洁的地方简洁,该复杂的地方复杂。写作中语言表述如果太长、难度太深,会使文章略显晦涩,让人读起来毫无生气;但是如果语言太过简洁,又会显得表意不清。所以说,简洁并不是毫无原则地俭省文字。在法律文书中叙述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行为经过时,像一些必要过渡词、连接词等就不能简单地省略,否则会影响到文章的连贯和流畅性。

随着信息化社会对信息传递效率要求的提高,公文的简洁、精练成了现代公务性文书发展的必然趋势。因为公务性文书是拿来办事的,写得越简短越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要求人们在较短的时间内接受较为丰富的内容,这种性质决定了其语言必须简明扼要,惜墨如金,文约事丰。具体到法律文书中,法律文书是传达法律意志的文字载体和凭证,其有着较强的严肃性。在写作实践中,语言表达不准确、重复啰嗦、语言杂糅等都会影响到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效率。因此,法律文书语言需要精炼、准确。一是尽可能精练,使法律文书在格式规范的基础上简单明了,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的工作效率。二是法律文书表达的准确性特征要求其语言明确、直观、简练,要求法律文书中反映的各类案件事实经过、处理过程、法律依据、释法说理清楚直白,避免产生歧义或褒贬失当。三是法律文书语言简练,可产生严肃的阅读效果,增强其权威性。法律文书具有法定的效力和强制执行的约束力,它所表达的意图是需要有关组织、当事人去遵循、执行、办理的,可以说没有商量的余地。所以,法律文书语言的语气要肯定、少模糊,多要求、少议论,说一不二。就像汉高祖刘邦在夺政权后发布的《入关告谕》,只用了99个字就全面、准确地说明了自己的政策,其中著名的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更是仅有10字,但已树立起了新政权威严公正、取信于民的形象,可谓掷地有声,令人不敢不从。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把法律文书语言的简洁理解为“篇幅短、文字少”,在制作法律文书时,竭尽全力来压缩篇幅,减少文字,而不顾表现内容是否清楚明白,这是对法律文书语言简洁的误解。实际上语言的简洁,其一是用语俭省、不说废话;其二是指在表意上完整流畅,准确地传达出作者的意图和目的。

法律文书的用语俭省、不说废话是指制作法律文书时,字去意留,运用相对较少的语言把内容表达得完整清楚,针对主旨运用语言,惜墨如金,“意则期多,字唯求少”,避免语言的啰嗦重复。如“诉讼费800元,由原告负担400元,由被告负担400元”,完全可以改为:“诉讼费800元,由双方各负担400元。”改后的文字把原文两句话压缩成一句话,减少了文字,而文意不变,改后的句子即是简洁的语言。简洁的语言在表意上完整流畅是指不因言词节省而使内容的表现受损。如果忽视了这一点,制作法律文书时往往会出现苟简毛病,妨害意思的表达,造成表意不明或者产生歧义。如“现在赃款赃物均已经挥霍”。赃款可以“挥霍”,赃物怎么可能被“挥霍”?实际上,作者想要表达的意思是:现在赃款已经被挥霍,赃物已经无法被追回。其意图非常明显,就是极力追求语言的俭省,但是却忽略了表意的完整性,把本应分开来说的两句话,硬压缩成了一句话,结果造成了明显的表意错误。因此,简洁的“篇幅短、文字少”是以不发生歧义、不遗漏内容为前提的。还有,有些法律文书制作者将“篇幅短、文字少”奉为圭臬,能少用一字就少用一字,忽略语言表述的流畅性。如:把“张××目无法纪,抢劫财物”写成“张××目无法,抢劫财物”。虽然后一句比前一句少用了一个字,但是语言表述滞涩;把“所有债务,由张××负责偿还”写成“所有债务,由张××负责还”,在口语表达里还可以,但是在书面语言里就显得缺乏严肃性和音节不对称。这些用语也是与法律文书语言简洁性的要求不相符合的。

用语俭省、不说废话与表意的完整流畅是相辅相成的,法律文书语言的简洁是二者的和谐统一。不能单纯强调用语俭省、不说废话,而忽略了表意的完整流畅性。也不能单纯注意其表意的完整流畅性,而不追求用语的俭省和精当。

法律文书写作要做到语言简洁,最为重要的是锤炼语言,在语言方面下功夫,研究语法,学习修辞,积累词汇,比较词义,系统掌握语言的相关知识。如果对语言的基本字义、词义不能正确理解,运用语言就会“言不称物,文不逮意”,语言简洁自然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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