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办案人员的语言素养
孟子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其意思是说,法律本身不管有多好,多完备,最终也得要靠人来执行。办案人员素质的高低关系到社会正义最后是否可以实现。法律文书制作者的素养决定了文书质量的高低。当法律有空缺或者模糊的时候,办案人员必须做出恰如其分的认定,在面对具体的个案时,办案人员首先会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对案件做出评判。法律文书作为案件处理的凭证,不同阶段、不同案件的法律文书的制作水平高低也彰显了制作主体的业务素质。在我国长期以来传统的办案理念下,许多法律职业者存在“重办案,轻文书;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想,不太重视法律文书制作中的语言推敲。为了办案方便和提高办案效率,我国大部分法律文书格式化明显,多数法律文书制作主体办理文书时,往往会机械地套用固定格式。比如:很长时间以来,我们公安机关制作起诉意见书时,在叙述完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之后,往往会套用“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犯罪嫌疑人也供认不讳”这样的套话和模糊用语,案件事实到底有多清楚?有什么证据?证据到底有多确凿?证据能否支撑待证事实?这些都是含混不清的。司法实践中,侦查文书制作者面对的案件是形形色色,鲜活多样的,不可一概而论。因此,要制作出高质量的法律文书,必须提高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和其他法律主体的语言素养,提高他们运用模糊语言的能力。
(二)提高对法律文书语言重要性认识,加强模糊语言研究
因为语言文字具有丰富性的特点,所以模糊语言不可能绝对消除,文书表达中也不可能清一色地全部采用精确语言,模糊语言天然地存在于法律当中。学术界应该提高对法律文书语言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法律文书中模糊语言研究;司法实务部门则应该改变长期以来“重文书格式,轻文书语言”的工作思路,提高对法律文书重要性的认识,尤其是在普遍格式化的法律文书框架下,要提高司法实务部门法律文书制作者对文书中语言运用能力。
(三)明确模糊语言的适用范围
法律文书中涉及案件性质不同,内容广泛,运用模糊语言进行表述可以分为2种情况。一种是有些内容无法用绝对精确的语言进行表述,只能借助于模糊语言表述;另一种情况是虽然可以用精确语言表述,但是用模糊语言进行表述更加科学合理。(www.xing528.com)
第一种情况主要包括:部分案件中无法完全精确的时间、地点、涉案金额等。如“2015年11月2日14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张××驾驶××牌照的机动车……”“另查明,犯罪嫌疑人张××还曾于2013年5月至2015年4月间,先后5次在××市××路、××路、××路等地多次作案,共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约一万九千余元。”还有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初期,案件尚未查明,公安机关还需要运用侦查手段对未知的事物进行预判和推测。该阶段的个别侦查文书如立案报告书、通缉令等,只能使用模糊词语进行表述。比如:“由于当事人吴××未在第一时间及时报案,加上天气变化,现场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尽管没有精确的语义边界,却足以使阅读者从中得知大体的倾向,也对于了解案情,辨识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有用的线索。以上这样的表述就是案件处理过程中确实无法用绝对的精确语言进行表述,而借助于模糊语言进行表述的情形。
第二种情况主要是基于保密或者保护的目的,对有些案件信息刻意进行模糊化处理而运用模糊语言进行表述。一是在刑事案件中涉及侦查手段和侦查技术的内容,在部分公开性的侦查文书中不宜太过精确和详细,可以运用模糊语言进行模糊化处理,可以起到保护侦查秘密的作用,也可以防止潜在的不法分子进行反侦查;二是涉及国家机密、科技情报、商业秘密等内容的公开性侦查文书中,不宜过于精确,可以用模糊语言进行表述;三是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案件事实中有伤风化的情节、露骨的反动言论时,公安机关在制作起诉意见书时,应该运用模糊词语来代替。对于上述3种情况的表述,如果还是机械地追求准确表达效果,事无巨细地进行表述的话,可能会使小到某个单位,大到国家利益蒙受损失,也可以使当事人个人隐私受到破坏,有伤风化的污言秽语还会影响到文书语言的纯洁庄重。如果恰到好处地用概括性的模糊语言,取代具体详细的描述,可以达到恰当而又不失庄重的效果。
(四)区分模糊语言和语言歧义的差异,防止语言歧义
模糊语言和语言歧义是不同的2个概念。模糊语言和精确语言是语言天然的2种固有属性,各有优劣,模糊语言而且还会成为精确语言的有效补充。而语言歧义则是语言表述中出现一种的非正常现象,尤其是体现国家意志,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侦查文书中,语言歧义更是大忌。因此,在制作侦查文书时,要正确区分模糊语言和语言歧义的不同,避免使用歧义词,避免产生语言歧义。模糊语言反映了制作主体的思维方式,也是受文者完全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在某些实践案例中,模糊语言的高度概括性和宽泛性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更加使文书内容更加合理。但在法律语言中,因语义模棱两可而引起的歧义性是要绝对避免的,在具体的侦查文书制作中,可以通过句式调整、逻辑限制等方法规避语义上的模棱两和语义不严谨、不周密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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