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确认识用词精确
语言作为人类社会表达思想,进行交流的工具,是人们为满足认识客观世界的需要而创造出来的一套约定俗成的符号系统。然而,客观世界包括法律领域是无限丰富的,社会也在不断地发展进步,新的问题、新的事物层出不穷。不论创制的符号系统多么庞大,其数量终究是有限的,要用有限的符号去描摹无限丰富的客观世界,就需要对客观事物进行归纳、综合、分类,对一类事物的共性加以概括来确定一个指称的语言符号,因此,概括事物的共性是给事物冠以名称或确定语言符号的基础。词义的概括性既是语言的性质,也是它的最大特点。这种概括事物共性的语言符号系统产生以后,就成为人们认识客观事物的中介。然而,我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往往不是共性,而是个性。也就是说,现实中具体的个性,用概括事物共性的语言符号去表现和认识个性的事物,用语不管多么精确,要想使语言和客观现实完全一致是做不到的。以“苹果”为例,我们要认识和表现的往往是现实生活中的某一个具体的苹果,可是,“苹果”这个词语作为一个体现共性的符号,没有也不可能涉及苹果的种类、大小和色泽。要想表现这个具体苹果,只能增加语言符号的逐级限制,以期望将某个具体苹果从“苹果”中区分出来。但是不论如何,我们要想做到通过语言表达和特定事物完全一致是不可能的,只能是相对地接近客观事物,这是由语言的性质所决定的。“可意会不可言传”“言有尽而意无穷”等说法,无不说明语言在表意方面的局限性,因此,语言的绝对准确是不存在的,我们讲法律文书语言的准确性,只能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法律文书语言准确性的内涵相当丰富,如果将用语准确仅仅理解为选词用词的问题,就大大限制了用语准确的拓展范围。选词用字贴切只是法律文书语言准确的一个方面,法律文书的语言准确还有更为丰富宽广的内涵,凡是充分利用语言本身的含义,提高表达的效能,使表达内容适切,我们都可以将其归于语言准确的范畴。另外,从语言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和客观现实绝对一致的语言准确多数情况下是不存在的。尽管如此,司法领域还是把用词准确作为法律文书的不变追求,也有着其深刻的原因。首先是由法律文书执法工具性质和作用所决定的。法律文书作为执法的工具,是国家法律的具体体现,承载着实施国家法律的重大责任,这就要求法律文书的表达尽可能和具体的法律事实相一致,真实客观地呈现和传达法律精神,使抽象的法律条文得到具体的贯彻和落实。如果用语不准确,词不达意,逻辑混乱,不仅相关法律的正确实施受到影响,还可能带来不良的法律后果。同时,法律文书作为法律实施的工具,因其内容与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密切相关,更要求语言运用上的特别慎重和高度准确。这一点和文艺性写作不同,一般的文艺写作也要求用语准确,这是便于表情达意和读者理解、体会作者思想感情所必需的,用语不准确,会妨碍思想的交流。但是,即使其用语偏离了准确的要求,也不会给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带来多大的伤害,仅仅是妨碍感情交流而已。而法律文书因为其执法工具的性质,一旦用语不准确,会给相关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切实的影响。法律文书的这种性质和作用决定了它必须将用语准确作为表达的最高要求。从我国千百年以来的司法实践来看,法律文书高度重视用语的准确性。我国古代的司法文书制作者多用“一字可夺命”“一字入公文,九牛拔不出”等来概括法律文书语言表达精准的重要性,甚至在我国古代把从事法律文书写作的官吏称为“刀笔吏”,对法律文书中的语言表达用“下笔如铸”来形容。这些鲜活的材料都向我们阐述了法律文书中语言精准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法律文书关键字词用语精准是写作本质的要求。从文书写作的角度来看,法律文书写作活动的本质就是借助书面语言这种符号系统,反映客观现实案件过程和证据分析,与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大众进行法律思想的沟通和交流。所以说,法律文书制作者和当事人就某一问题的认识完全依赖语言这个中介,文书制作者的观点和主张能否为当事人甚至社会大众所认识、理解并接受,很大程度上和文书自身语言运用的准确与否密切相关。如果法律文书中语言表达“言不称物,文不逮意”,那就无法让处于纠纷漩涡的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也会造成社会大众的迷茫困惑。反而言之,言称物、文逮意,法律文书中语言传递法律精神的任务就能比较圆满地实现,就能为平息讼争、解决纠纷提供良好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在法律文书制作中,应在准确的基础上,将关键字词的“精准”作为自身语言要求。
(二)如何保证法律文书关键字词的精确
就提高表达效能、适切地反映案件的客观状态而言,法律文书中关键字词运用语言的精确性包含多个方面。考察到影响语言精确表达的因素,我们从以下5个方面探讨和追求法律文书关键字词的精确性。(www.xing528.com)
一是语言运用要符合实际,符合逻辑,准确反映案件的客观真相。法律文书作为执法工具,必须通过文字表达来体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基本原则,客观再现案件事实。因此,涉及关键材料的语言运用必须满足这个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这种再现事实的语言机械地理解为就是追求语言表述的确凿无疑。如“犯罪嫌疑人于2005年8月12日23时30分左右潜入被害人房间”,“犯罪嫌疑人于2005年8月12日23时30分15秒潜入被害人房间”。就精确程度来说,前者显然不如后者,但我们不能说后者比前者表述准确,其原因就在于语言的表述要符合实际,能够反映事实真相。通常情况下,我们很难将犯罪嫌疑人潜入被害人房间的时间精确到秒,“30分左右”才是和事情的真实状况比较一致的表述。
二是语言运用上要选取贴切词语,恰如其分地表达思想内容。虽然不能要求法律文书每个字都仔细思量,但是在关键字词的遣词造句上必须字斟句酌。汉语言词汇特别丰富,在法律文书写作上,众多词汇的存在为我们选词用词创造了条件,但同时也为我们选用最贴切的词语带来一定的困难。表示同一个意思,往往有众多的同义词和近义词,为了表达更加精准,我们需要从众多同义词和近义词里选取最为准确的那一个。在众多的词汇中选取最为恰切的词有2种情况,一是从同义词、近义词中取其一;另一种是从非同义词、非近义词中取其一。如王安石《泊船瓜州》诗句:“春风又绿江南岸”,其实作者王安石一开始并未使用“绿”这个字,而是先后选用“来、到、过、拂、吹”等词,反复对比,最后选用“绿”字,比其他词更为准确和贴切,一个“绿”字,就把春天江南万物复苏、生机盎然的景象表达得栩栩如生。这就是写作中为了追求语言精准的典型范例。具体到法律文书中,如某一起案件在陈述法律事实时,表述为:“犯罪嫌疑人王××在被害人左胸部砍了一刀”与“犯罪嫌疑人王××在被害人左胸部划了一刀”,“砍”和“划”在选用时,因其行为轻重程度的不同,当事人的主观恶性和责任大小也完全不同,必须选择一个更为精准的词语来表述当时犯罪嫌疑人的不法行为。另外法律术语“抢劫”和“抢夺”“二审”和“再审”“询问”和“讯问”等也必须准确应用,保证实体和程序的正确。
三是语言运用要合乎语法逻辑,文句通顺。语法和逻辑是体现人们的语言习惯和思维规律的客观法则,是运用语言时必须遵循的,语法结构混乱或语言表述不合逻辑,都会造成表达不准确。法律文书作为执法的工具,其表述是一件十分郑重严肃的事情,不论是整体结构,还是具体层次、语段,语言表达都要符合客观事物的规律和人们的认识规律,否则,就会严重影响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在具体文书的写作中,一些明显的语法错误和不知所云的严重逻辑混乱,我们可以感知并加以改正,而一些比较轻微的语法和逻辑方面的问题往往感觉不出来,以致被我们所忽略,而恰恰这些小语法逻辑问题影响语言表述的准确性。如:“2005年4月23日6时许,被害人张××早起上学,出门时晨曦微露,山峦重重,她迈着急步,怀着兴奋的心情,向远处山坳的学校走去……”,其中就有些内容的表达有无必要姑且不论,仅从准确角度来看,因其轻微的语法逻辑问题,表述并不准确,虽然我们能够明白作者要表达的主要内容。“晨曦微露”后紧接“山峦重重”,语意不顺,无论是从借景抒情,还是从二者的逻辑关系来考察,都不妥;“迈着急步”后接“怀着兴奋的心情”,逻辑颠倒。所以,将其调整为“2005年4月23日6时许,被害人张××早起上学,出门时晨曦微露,她怀着兴奋的心情,迈着急步,翻过重重山峦,向远处山坳的学校走去……”。表述才更为准确和顺畅。
四是语言运用感情色彩要适切。汉语言词汇丰富,有些词语除过意思相近之外,还含有不同的感情色彩,有的表示褒奖赞许,有的表示批评贬斥,还有些褒贬态度不明显的中性词语。法律文书在语言的运用上要注意词语的这种区别,运用得当,表意明确贴切;如果运用不当,就会导致以词害意,有失准确性。比如“犯罪嫌疑人成××与周××经过精心谋划,伺机抢劫受害人王××经营的××超市。”这句话里,“精心谋划”是一个褒义词,用在犯罪嫌疑人成××与周××身上,显然并不合适。还有“犯罪嫌疑人刘××在逃跑中,将追捕他的民警击毙”,这句话里,“击毙”这个词语用在民警身上,显然也属于褒贬态度不当。另外,对于一些褒贬意义并不十分明显的词语更需要格外留意,正因其词义倾向不是太明显而往往为文书写作者所忽视,譬如:“一定时期内,由于我们工作的失误,致使淫秽色情及其他一些社会丑恶现象重新出现,甚至在某些地方传播开来。”其中的“重新出现”和“传播”,前者为中性词,后者倾向褒义,二者的感情色彩相对不是特别明显,但仍能感觉其倾向性,用在这里就有失妥当。对这种社会排斥、否定的现象,在词语运用上理应运用贬义词,体现出旗帜鲜明的立场,用“重新出现”和“传播”,就不如用贬义词“死灰复燃”和“蔓延”2个词来得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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