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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中的关键词 - 法律文书语言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毫无疑问,洋洋洒洒数千字的法律文书,我们不可能也没必要对每一句话进行字斟句酌,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案件的某些关键性字词则很有必要斟酌推敲。所谓法律文书中的关键字词,就是其中涉及案件关键情节的词句表述。当我们制作法律文书时应该尽量选择最贴近事实客观状态的词语,这就是关键字词需要斟酌的原因。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出具了调解书。

法律文书中的关键词 - 法律文书语言研究成果

毫无疑问,洋洋洒洒数千字的法律文书,我们不可能也没必要对每一句话进行字斟句酌,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案件的某些关键性字词则很有必要斟酌推敲。所谓法律文书中的关键字词,就是其中涉及案件关键情节的词句表述。所谓关键性情节是指涉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的情节,关系到案件的性质、影响确定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罪名以及量刑轻重等问题的事实情节,或者影响到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的情节。从语言准确的角度来看,法律文书在遇到关键事实材料或者情节时,遣词造句和表达上必须十分清晰明了,没有歧义,解释单一,一是一,二是二,是则是,非则非。无论是反映案件事实,还是阐述理由,说明情况,都必须做到“如实、准确”,如实准确地反映事实,说明理由,表达处理意见。从司法实践和法律文书制作来看,关键情节的语言准确恰当还应该理解为选词和用词的问题,尽可能在众多词汇中选取出一个贴切的词语加以运用。我们应该理性地认识到,语言准确性不可能完全绝对化,作为法律文书既然是对客观法律事实的反映和二次呈现,就不可能在语言的运用上追求与客观事实的绝对一致。当我们制作法律文书时应该尽量选择最贴近事实客观状态的词语,这就是关键字词需要斟酌的原因。

从法律文书写作实践来看,关键字词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涉及案件定性的情节

涉及案件定性的情节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性质之区分,还包括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罪名等关键性情节也必须具体交代清楚,不能模糊不清,词不达意。比如下面这份案情叙述就存在明显问题:

“原被告于2016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因为家务琐事等经常发生口角,原告于2017年12月回娘家不归,后来被告采取爆炸的方法进行报复,致使感情更加破裂,为此,原告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

这是一份有关婚姻纠纷的民事案件法律文书,其中关于造成原被告之间感情破裂的原因,有一处情节就叙述得模糊不清。即“后被告采取爆炸的方法进行报复”这一点。如果被告真的采取了爆炸的行为,那么就应该写清楚用什么东西进行了爆炸,造成了什么后果。如果是被告这种爆炸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那么作为司法机关,首先就应该追求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件性质也不应该简单地被视为民事案件。如果不是什么爆炸行为,那就不应该使用“爆炸”这样的词语,因为这是影响案件性质的情节。另外在有关刑事案件的犯罪事实的叙述中,对于影响量刑的轻重的情节必须具体明确,特别是有关犯罪的手段,实施犯罪的细节,还应该特别注意具体写清。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关于抢夺与抢劫案的定性需要准确陈述,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乘人不备,抢而夺之,那么其行为就是抢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抢的过程中受到被害人的强烈反抗,使用了语言胁迫或者其他暴力手段抢走财物,那么就构成了抢劫。此时,在叙述案件事实经过时,就应该详细,精确,否则会影响到案件性质的变化。

(二)涉及当事人定罪量刑与法律责任的情节

如关于当事人法律责任的事实情节,民事案件常常是涉及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原被告与第三人、财产所有人之间种种复杂的关系和事实,如有关继承的案件,就需要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原被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交代清楚。也只有交代清楚他们之间的关系,才能证明谁是法定继承人,谁不是法定继承人。比如下面这份民事判决书在正文部分首先就清楚地交代了当事人之间的复杂关系:(www.xing528.com)

“原告王×强与被告王×全系亲兄弟关系,第三人王×云是原被告的妹妹,被继承人刘×英与他们为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第三人孔×年是原告的表叔,第三人刘×军是刘×英的姑父,张×林是刘×英再婚之夫张×成的叔伯弟弟。”

以上这样的交代,对于分辨清楚谁有继承权或者谁无继承权是十分必要的。对于刑事案件中的共同犯罪,交代清楚多名被告人在某种犯罪活动中的主从地位和具体情况,对于分清被告人之间的罪责也是十分必要的。如下面这句话就存在这一缺陷:

“被告曾唆使其长子陈××、侄子刘××把张××骗到外地杀死未得逞”

这是一份起诉书中对被告人及其儿子、侄子企图杀人的犯罪行为的文字叙述,但是对彼此之间的罪责却表述不清。因为“未得逞”的情况是各种各样的。一种情况是被告人的儿子、侄子没有接受教唆,因而犯罪行为未得逞;第二种情况是,被告人的儿子、侄子接受了教唆,但是受害人张××没有上当受骗,被告人的罪恶企图因而没有得逞;甚至还有第三种可能,被告人的儿子、侄子接受了教唆,张××也被骗到了外地,但是其杀人行为未能得手,也是一种未得逞。如果是第一种未得逞,被告人的儿子、侄子在则根本上不需要负法律责任,但如果是第二种、第三种情形,被告人的儿子、侄子则应该负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上文显然对这些影响到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基本事实情节没有使用精确语言交代清楚,这样势必会对后面的案件处理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三)其他应当精确表述的材料

涉及案件的时间、地点、犯罪嫌疑人、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基本信息材料,必须准确无误,绝对精确。关于案件当事人基本信息材料的精确无误,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有郭昌霞事件。河北省某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受理了原告××县××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特别授权委托“郭×霞、郭某×”参加诉讼,且出具了隆××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载明,“郭×霞、郭伟”对还款负全部责任并由“郭×霞”签名捺印。办案法官要求“郭昌霞”出具其相关的身份信息,“郭×霞”称其系隆××的妻子,其未带身份证并忘记了身份证号码,“郭伟”自称隆××之子。“郭×霞、郭伟”自愿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出具了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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