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3年法律语言高端论坛开幕式上,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顾问江平谈到:“司法公正首先体现在法律文书上,司法文书不严肃或者出现纰漏将影响到司法公正,不能小视司法文书中语言的重要性”法律文书作为参与法律活动的各种主体在处理各项法律事务或者诉讼活动中所制作或者使用的文书,区别于一般性的公务文书,它的制作“天然具有明显的法律性、客观性的要求,同时它又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的特征”。这些重要的特征决定了法律文书制作时必须避免歧义。如果法律文书中出现歧义句,不但语义不明确,更重要的是,法律文书中的歧义句会直接给案件当事人和司法实践带来太多的负面影响。
(一)损害当事人的直接利益
绝大多数法律文书以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尤其是在涉及人身和财产内容的经济合同和民事案件中,如果在案件事实和关键情节上出现歧义句,往往会造成双方当事人理解不一,他们各自都会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那种理解,而司法机关往往只能按照一种理解形成对案件的基本观点和最后的裁决结果。这样,就势必可能使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例如:
①“关系人夫妇俩未经原、被告同意,擅自将他们从结婚居住的楼上东厢房前间搬到楼下客堂间。”
②“张××单独和伙同简××、洪××等人,先后在江苏、浙江等地盗窃作案十余起,所得赃款七百余元,除少数归还失主,其余均被其挥霍。”
仔细品读,不难发现上面2个句子都是歧义句。第①句中,“他们”究竟是指关系人夫妇俩,还是原、被告,让人捉摸不透。为了表达准确,可以直接写明关系人的姓名,指代明确。在第②句中,让阅读者分不清张××单独作案与合伙作案的次数是多少?所得的赃款到底是被谁挥霍了?“少数”指多少?都没有表述清楚,内容上含糊不清。(www.xing528.com)
还有前面所述的“到1999年底,他还欠款1000元。”这句话也歧义更加严重,“还”这个字可以有多种理解,不同的理解直接涉及债务人和债权人的经济利益。
(二)影响到办案效率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司法机关面临的办案压力与日俱增。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提高办案效率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是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与其他法律职业者办案能力和业务素质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人民群众司法满意度的一个重要指标。作为办案过程的记录和办案成果的展示,法律文书一旦出现歧义,则会二次引起当事人间的纠纷,或者导致当事人在执行裁判结果时不知所从,从而大大降低司法效率。因此,长久以来,司法机关和其他法律文书制作主体都应该十分重视办案效率和法律文书语言,通过各种方式避免法律文书中出现语义两歧现象。
(三)增加司法机关办案成本
面对纷繁复杂,形形色色的各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个别法律文书的不严谨,出现语义两歧,容易引发矛盾纠纷,不利于息讼止争。例如:××服装公司向××纺织厂订购布料200吨。约定货物在3个月内分两批运送至服装公司,同时合同中还约定“货到全付款”。纺织公司在第一批货到达之后,要求服装公司支付货款。服装公司拒绝,认为200吨的布料要全部到达之后才能付款。而纺织公司则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只要第一批货到后,就要将第一批货款全部偿付给纺织公司。为此,双方争执不下,各执一词。都认为自己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是正确的。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本案合同文本中关于付款的语句是有歧义的,语义不明,从而导致纠纷。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也不难看出,正是由于看似微不足道的歧义句,导致了诉讼,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受案负担,也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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