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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歧义的常见情形及解决法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语言歧义现象是一个语言单位具有多种意义的现象。从造成语言歧义的成因来分析,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法律文书中要如实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如实准确地阐明理由,如实准确地引证法律法规条文,如实准确地表达司法机关的处理意见。为了保证法律文书的语言准确、解释单一,这类有歧义的语言结构是绝对不能使用的。在制作文书时,必须认真推敲,尽可能解释单一、准确,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语言的效能。

语言歧义的常见情形及解决法

语言歧义现象是一个语言单位具有多种意义的现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因为语言的歧义而产生误会,甚至闹出笑话。从造成语言歧义的成因来分析,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语义和词性不固定而导致歧义

由于中国语言文化和汉字文化的丰富性、复杂性,不论在法律文书写作中,还是在一般性文书的写作中,由于有些词语的意义和词性不固定,可以做不同的多种理解,从而导致语言出现歧义。在不同的制作主体制作法律文书时,由于制作者忽视了词语的多义性,选择了一些多义词语来建构语句,可能形成歧义句。例如:

“被害人林××的身心受到了严重摧残,以致几欲轻生。”

在这句话中,其中的“几”字,既可以表示为数词,也就是“几次”的意思,又可以表示为副词,也就是“几乎”的意思。这句话可以理解为“被害人林××的身体和心灵受到了严重摧残,以至于几乎想轻生。”同时,这句话也可以理解为“被害人林××的身体和心灵受到了严重摧残,以至于几次都想轻生。”毫无疑问,正是由于不同词性的区分,导致了句子产生歧义。

“到2017年底,他还欠款1000元。”

很显然,在这句话中,“还”这个字可以做不同的理解。第一种情况,“还”字可以理解为副词,是“仍旧”“仍然”的意思,也就是说“到2017年年底的时候,他仍然欠债权人1000元”。第二种情况,“还”字可以被理解为动词,意思是“归还”“偿还”的意思。也就是说这句话可以理解为:他已经归还了债权人欠款1000元。因为一个字的不同理解,导致案件纠纷的基本事实截然不同。

“这一辆自行车没有锁。”

在这句话中,“锁”这个字既可以作为名词去理解,也就是“自行车的锁子”;同时还可以作为动词去理解,也就是“这个自行车没有加锁”。因而,在这句话中就包含有2种不同的意思。可以理解为:这一辆自行车没有“配锁”。也可以理解为:这一辆自行车有锁而没有“上锁”。

“经查,张××冒领汇款一次,后又冒领二次……”

在这句话中,其中的“二”就是一个多义词,既可以表示基数词“二”,又可以表示序数词“第二”。“冒领二次”就有2种理解:一是又冒领了2次,前后共冒领3次;二是又进行了第二次冒领,前后共冒领2次。不同的理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张××的责任大小甚至量刑结果。

另外,词义的范围过大也容易造成歧义,词语的范围有大小之分,有些词语的词义范围较大,而有些词义的范围则较小,如果在法律文书的制作中出现“大词小用”,会造成法律文书语句的歧义。

(二)语句结构和修饰关系不明确而导致歧义

在有些文书的语言表达中,有的语句因为结构和修饰关系比较复杂,可以进行不同的断句和切分理解,从而导致表达出现歧义。例如:

“陕南和陕北部分地区有小雨。”

在这句话中,其中“陕南和陕北部分”这一个短语可以做2种不同的切分和断句。第一种情况:“陕南”与“陕北部分地区”组成并列结构,因此这句话就可以被理解为“陕南全区和陕北部分地区有小雨”。第二种情况:“陕南和陕北”与“部分地区”构成偏正结构,也就是说“陕南和陕北”做定语,来修饰“部分地区”,在这种情况下,这句话全句也可以解释为“陕南部分地区和陕北部分地区有小雨”。

“吴××多次暗示几个建筑公司的负责人,承包这项改造工程一定要有所表示”

在这句话中“几个建筑公司的负责人”这一偏正短语,可以切分理解为“(几个)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即由“几个”来修饰“建筑公司负责人”,此时强调的是“几个负责人”;也可以切分理解为“(几个公司)的负责人”,即由“几个”修饰“公司”,此时强调的是“几个公司”。2种不同的切分理解造成歧义。

有些法律文书中,语句的结构可以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因此,对结构的理解不同,自然对语句的意义理解也不同。这样也就必然形成了法律文书语句的歧义。例如一份公诉词的表述:

“我们非常痛心,专家总经理私自瓜分国家财产,最终堕落成了阶下囚”。

不难看出,这句话中的“专家总经理”可以理解为并列关系,那么私分国家财产的人是一个专家,一个是总经理;但是,如果将其看成是偏正结构关系,那么私分国家财产的人就是由一个专家担任总经理的人。显然这个句子中因为其中一个词组结构的多样性而造成了句子的歧义。

“犯罪嫌疑人周××把这位天真烂漫的活泼可爱的财务总监的女儿致残。”

很显然,这个句子是个比较复杂的长句,“把这位天真烂漫的活泼可爱的财务总监的女儿”这个介词词组充当“致残”这个动词谓语状语,即表对象的状语。但是这个介词词组中又有定语,即“这位天真烂漫的活泼可爱的财务总监的”做状语中心词“女儿”的定语,“财务总监”是表领属关系的定语,“天真烂漫的活泼可爱”是表事物属性的定语。按照定语排列顺序表示领属关系的定语应该放在中心词的最前面,表属性的定语靠近中心词,而这个句子颠倒了这个语序,所以造成了句子的歧义。其既可以理解财务总监是个天真烂漫的可爱的人,也可以理解为其女儿是个天真烂漫可爱的人。

在法律文书中,无论是反映案件事实,还是阐述理由,说明情况,都必须做到“如实、准确”。法律文书中要如实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如实准确地阐明理由,如实准确地引证法律法规条文,如实准确地表达司法机关的处理意见。如果某些词语搭配不当或者组合错位,就有可能产生语义两歧的语言弊病。

“两个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上文的语言表述中,文字完全相同,但是在阅读时停顿和语句切分的不同会导致其含义不同。如果将“两个被告人”连读后,再读“的辩护律师”,则本句话的意思是限定的是“被告人”是2个,而没有限定“辩护律师”。如果在“两个”后停顿,再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则说明的是有两个“辩护律师”,而没有说明有几个被告人。2种不同的断句导致文意不同。同样,类似于下面的语言结构,也会产生语义两歧:

李宏 和李勇的爸爸 李宏和李勇 的爸爸

左边的语言组合其主词是1个人“李宏”,右边的组合则指的是2个人“李宏和李勇”。也产生了2种不同的意思。为了保证法律文书的语言准确、解释单一,这类有歧义的语言结构是绝对不能使用的。在制作文书时,必须认真推敲,尽可能解释单一、准确,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语言的效能。

(三)施事者与受事者的角色不固定而导致歧义

所谓施事者,就是动作行为的发出者;所谓受事者,就是动作行为的承受者。在“李××狠狠地打了王××一巴掌”,其中李××就是施事者,而王××就是受事者。在写作中,经常会存在由于语句表述中施事者与受事者的角色不固定,也就是说在句中动作的发出者与承受者不能确定,从而造成歧义。例如:(www.xing528.com)

兔子已经吃了”

在这句话中,“兔子”可以理解为施事者,这个句子的含义被理解为:兔子已经吃过东西了。另外一种情况,“兔子”还可以理解为受事者,此时句子的含义就成了:兔子已经被吃掉了。

又如:

“咬死了猎人的狗”

在这句话中,其中的“狗”可以被理解为施事者,从而这句话被解释为:这就是咬死了猎人的那只狗。另外一种情况,“狗”还可以被理解为受事者,这时,这句话就被解释为:猎人养的那只狗被咬死了。

同样的道理,在有些法律文书制作中,也存在一些语句在表述客观事物时,对谁是动作行为的发出者,谁是动作行为的承受者表述不清楚,即施受关系不明而造成法律文书语句的歧义。比如,“李××跳了起来,身后捅了一刀。”对于这个语句,既可以理解为“别人在李××身上捅了一刀,而使李××跳了起来”;也可以理解为“李××跳了起来,朝别人身后捅了一刀”。显然,由于这个语句中的施受关系不明确而造成了法律文书语句的歧义。

再如:

“被告人贩卖走私珍贵文物”,

在这句话中,如果把“走私珍贵文物”按照动宾结构来理解,指的是一种行为,该被告人即犯有贩卖和走私珍贵文物2种罪行;如是偏正结构,指的是一个事物,该被告人只有贩卖“走私物品”一种罪行。

(四)不该省略的成分被省略而导致歧义

由于文书制作者语言运用不当,将某些句子中不应该被省略的成分或者语言要素省略了,从而导致句子出现歧义。例如:

“我说服陈经理和你一起去。”

对于这句话的理解,存在2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这句话可以理解为:说服陈经理,让陈经理和你去。第二种情况,这句话也可以理解为:我说服陈经理,让陈经理同意让我和你一起去。

又如:

“我看到你那年才十三岁。”

这句话可以被理解为:我看到你那年,你才十三岁。也可以理解为:我看到你那年,我才十三岁。

再如:

“陈××分赃得走私手机和赃款的一部分”

这句话中,如果把“走私手机和赃款”组成联合结构,共同被“一部分”修饰,整个句子是偏正结构,那陈××得到的是走私手机的一部分和赃款的一部分;如果只是“赃款”被“一部分”修饰,“赃款的一部分”组成偏正结构,而“走私手机和赃款的一部分”组成联合结构,那么陈××就得了走私手机的全部和赃款的一部分。

(五)指代不明形成歧义

在一些法律文书语句中,由于使用的代词指代不明确,也很容易造成语句的歧义。例如:

“被告人王××发现赵××与女同事有暧昧关系,于是与其丈夫吵了起来,其夫大怒。王××十分生气,于是操起一根木棒朝其夫头部打去,致其夫当场死亡。”

“其夫”可以理解为王××的丈夫,也可以理解为赵××的女同事的丈夫。很显然,由于代词“其”指代不明而造成了歧义,整段文书表意不清,令人不知所云。

(六)标点符号使用不当形成歧义

每一个标点符号都有着其特定的含义,如果在具体的语境中使用得当,能够使语句的意义更加明确。但如果使用不当,则可能造成歧义。不管是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还是人际交往与经济往来中,时有因文书标点符号使用不当而产生的误解或纠纷发生。例如,某单位与羊皮供货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商定,羊皮每张4尺以上,有剪刀斑的不要。但是在经济合同中却写道:“甲方向乙方提供400张羊皮,每张4尺以上、剪刀斑不要。”甲方在交货时,乙方对4尺以上和有剪刀斑的羊皮统统不予接收,理由是不符合合同规定。很显然,这是因为标点符号使用不当而造成了歧义。因为“每张4尺以上、有剪刀斑的不要。”既可以理解为“羊皮每张4尺以上,但是有剪刀斑不要。”也可以理解为“每张4尺以上和有剪刀斑的都不要。”

如:

“被告人先后为贠××买古玩五件、销售走私物品十件;为曹××买字画文物九件,从中获利一千元”。

“为曹××买……”前用了分号,表示一句意思的停顿,这样“从中获利”的一千元可以被理解为只是为曹××买字画文物中所获,而实际上这句要表达的意思并非如此,而是被告人为贠××买古玩五件、销售走私物品十件,同时为曹××买字画文物九件,两次违法行为一共从中获利了一千元。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会导致同样一句话产生不同的理解。不管是人们日常交际还是工作交往中,稍有不慎,就会形成语言歧义这种语病。在法律文书制作中,每一份文书的意思解释常常涉及到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甚至身家性命,因此,在法律文书制作中,尤其要注意消除语言的歧义,使特定文书的语言表达准确规范、解释单一,清晰连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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