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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语言的准确与模糊研究成果

更新时间:2025-01-14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语言的准确性本身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我们也不可能将准确语言与模糊语言完全对立起来。这里的“约9000余元”显然也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以上的表述并非准确表达,但是并不影响人们对案件性质、案件情节的理解,也更加符合法律文书二次描摹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因此,法律文书的用语准确是追求用语的客观和精细,强调生活中的对应关系。弄清二者语言准确的差异性,就能为法律文书准确语言的运用提供基本思路。

(一)准确语言与模糊语言的关系

毫无疑问,用语准确是法律文书语言的第一要求,也是法律文书的关键所在。那么,是不是在法律文书中就不能使用模糊语言,所有的遣词造句都必须是准确无误的呢?显然这个观点过于极端。因为语言的准确性本身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我们也不可能将准确语言与模糊语言完全对立起来。比如: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中陈述案件事实时,往往以时间来起笔,起笔句经常性使用“××××年××月××日××时许”,这里的时间概念就是一个相对准确的时间,因为在公安机关侦查的许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者目击证人记忆中的时间往往只是一个大概的时间概念,采用模糊时间更加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还有,某盗窃案件在陈述事实经过时写道:“另经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间,犯罪嫌疑人许××先后在我市××路、××街道、××社区等地,先后四次采取入室盗窃等手段,共计盗得财物价值约9000余元……。”这里的“约9000余元”显然也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以上的表述并非准确表达,但是并不影响人们对案件性质、案件情节的理解,也更加符合法律文书二次描摹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其实,在任何一个文书中,模糊语言与准确语言二者并不矛盾,在具体的语言环境里,模糊语言都有确指的含义,它不是表达的含糊或模棱两可,而是对外在事物的一种客观表述,因为绝对客观的语言描述几乎是不存在的。在法律文书写作实践中,有些情况我们无法将其绝对精细化或精确彻底,人们的认识也只能是个大概,用模糊语言表述这种大概情况更加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在这种情况下,模糊语言不仅不是表达模糊,反而是表意准确。比如:“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李××负主要责任,受害人王××负次要责任”“据法医对被肢解尸体的鉴定,被害人身高175cm左右”。其中的“主要”“次要”“175cm左右”,都是带有模糊性的语言,但这种语言在表述上是准确的的模糊,如果文书制作者不加区分地强行将其绝对化,反而会因为表述的不客观而失去表达的准确性,使人们读起来并不可信。在语言运用上,凡涉及表述时间、长度、程度、重量等方面的词语,运用模糊语言表达反而是恰当和准确的。

(二)法律文书语言的准确和文学语言准确的差异(www.xing528.com)

从写作的角度来看,不管是法律文书写作还是文学创作,都应该有用语准确的要求,从而才能将客观世界真实地展现在人们的面前,实现语言传情达意、正确沟通交流的作用。但我们必须清晰地认识到,语言准确在法律文书写作和文学创作中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文学创作可以是宏观真实而微观未必真实,它通过对社会现实的反映来表现人的情感和对生活的感悟,可以采用塑造形象和典型情节的方式去认识社会。因此,在文学作品的语言运用上,其准确性主要表现为追求语言的生动和形象,追求所表现的内容和现实社会的“神似”而不是“形似”,即反映的内容只要符合社会生活本身发展的逻辑就可以了,而不强调内容和现实社会的完全一致,绝对真实,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来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因此,文学创作语言的准确,强调的是符合生活逻辑,而不必追求和生活的对应关系。法律文书的用语准确和文学语言的准确截然不同,它较少反映人的主观情感,主要是通过语言文字这一形式再现现实社会中的真实案件,强调语言表达和真实案件最大程度上的对应关系,不仅追求“神似”,还要追求“形似”,即语言表述的一切都要和现实案件一一对应。因此,法律文书的用语准确主要体现在用语的确定和真实上,一般来说并不追求语言的生动和形象,这与文学语言追求意涵的多重性和不确定性大不相同,“一千个读者眼中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式的现象在法律文书中是不允许出现的。因此,法律文书的用语准确是追求用语的客观和精细,强调生活中的对应关系。弄清二者语言准确的差异性,就能为法律文书准确语言的运用提供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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