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大多数法律文书无一不强调用语的书面化。但是在法律文书制作中并不是绝对的摒弃和排斥口语化,当然,这种口语化的使用是有一定的限度的。
比如下面这则文书:
“审判长:被告方也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现在叫证人出庭。
审判长:宣读证人出庭纪律,陈××,你听清楚没有?
陈:听清楚了
审判长:下面你向法庭陈述一下当时的情况。
陈:我在××公司属于车间的班长,我和维修工在巡检的时候,看到林××一手挽丝线,一手在做别的事情,属于违规操作。
审判长:结合你的证人证言,你属于班长,在和维修工巡检时,看到林××违规操作为什么没有及时阻止?
陈:我们都来不及阻止事故就发生了。
被告代理人:你当时巡检时发现林××因为什么原因摔倒在地上?
陈:因为林××当时左手在挽丝线,右手在做别的事情,被机器带到地上的。(www.xing528.com)
被告代理人:林××摔倒送医后,有没有别的员工继续使用机器?
陈:有,机器是正常运转的。
原告代理人:证人陈××,你是什么时间到大华上班的?你在那里的职务是什么?
陈:我是从2009年开始干的,我的职务是班长。
原告代理人:既然你说巡检时看到林××违规操作,你为什么没有阻止她?
陈:因为我们还来不及阻止,她就摔倒了。
……”
上面这则文书选自于一起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其中审判长、陈××、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之间通过一问一答式陈述了有关案件的情节和经过,在该份文书制作中,大量使用了具有口语化色彩的表述,比如“来不及阻止事故就发生了”“她就摔倒了”“一手挽丝线,一手在做别的事情”这些表述就属于典型的口语表达,增加了庭审现场的真实感,也更加符合庭审笔录文书的特征。
由此可以看出,尽管在法律文书制作中,其具有书面语体的重要特征,或者说书面语体是法律文书语体的主要语言模式,但是其中也并不完全摒弃口语表达。具体来说,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等,都会大量使用到口语化的表达。除此之外,公诉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等文书也具有明显的口语化色彩。关于法律文书中的口语表达,后面将详细分析说明。
总而言之,法律文书属于公文语体,它的语体特征决定了它的语言要求。要对法律文书的语言问题进行继续深入研究,必须结合准确性、简洁性、庄重性这3个方面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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