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代汉语语体类型的一级划分标准,语体首先划分为2大类,即口头语体与书面语体。作为记录各种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法律文书首先应该具备书面语体的一般特性。书面语体是相对于口头语体而言的,它是在口语语体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也是口语语体的进一步加工形式。书面语体一般来说比较舒展、严密,词汇量也比口语丰富得多,它是以书面形式为基本形态,用于正式的交际场合的语言形式。既包括文书、图书、报刊或其他书写形式,也包括经过加工、比较文雅、合乎标准语法规范的书面转换形式或口头形式。书面语体一般都有一个加工和润饰的过程,由于语言信息发出者与接受者不在同一个交际场合,因而使用长句、复句、结构严谨的完全句比较多。布局层次分明、逻辑关系严谨是它的主要特征。其实,不论是法律文书还是一般的公务文书写作,都应该把握书面语体的基本特性。
口语是人们日常口头交谈时使用的语言,它属于或适用于人们日常会话的通俗语言。而书面语则是人们在书写和阅读文章时候使用的语言。在人类使用语言的演变史中,书面语是在口语的基础上发展来的,是文字产生之后才出现的。可以说,书面语是人类进步的标志,书面语与口语在人们的社会交往中并存。书面语言与口语在语法、词语和语用3方面都表现出一定的差异。从语法角度来看,口语比较简单化、非正式、语法结构也比较简单,主要以短句子为主。而书面语比较严谨正式,句子结构比较复杂,句子偏长,复合句较多。比如下面同一个意思的话可以用2种方式表达:
李大爷想吃一碗酸辣爽口、葱花鸡蛋较多的长寿面。
在上面2句表述中,前一句是口语,在用词方面平易朴实,简单直白,句子可以不完整。后一句则是书面语,用词准确,衔接连贯完整流畅,简洁明了。当然,除过上面这2点区别之外,口语表达在用词方面,一般还会多使用单音节词、俗语、俚语、熟语、歇后语、方言等,这些都是口语表达的常用语料。书面语表达时则用词比较讲究、优雅、贴切,包含了大量表示抽象概念的词语和术语,常常保留不少古汉语成分,口语中常见的俗语、俚语、熟语、歇后语等在书面语中用得很少。我们再以上面这2则表达为例,比如李大爷吃完面条后,可以表述为“这碗面美得很,太香了!”。这样的表达属于口语,直截了当,呈现出明显的生活气息。如果用书面语来表达,可以表述为“这碗面非常美味!”“这碗面真是色香味十足,让人回味无穷!堪称人间极品!”等不同的表述形式。(www.xing528.com)
除此之外,口语和书面语的用词也表现出明显的不同。同样的一层意思,有的词语常用于口语,而有的词语则常用于书面语。比如,吓唬(口语)—恐吓(书面语)、小气(口语)—吝啬(书面语)、脑袋(口语)—头部(书面语)。具体到法律文书中,还有一般用语和特殊用语的语言效果的差异,一般用语在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中都会经常使用,如“可以”“准予”,所表达的语言效果也是不同的。从语用方面来看,因为口语有语调,字调的变化,常常同一句话用不同的语气说出来,会有不同的意思;而书面语则不同,同一句话在不同的上下文环境可能会有不同意思。
法律文书首先应该具有书面语体的基本特征,如果在法律文书中不能正确地区分清楚书面语体,过多地出现语体偏误,则容易造成文书的风格失调,不伦不类。如:在法律文书中,对未成年当事人的监护人,在文书中需要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时,我们一般会表述为“系某某之母”“系某某之父”,其中“母亲”“父亲”就属于典型的书面语,出现在法律文书中,表述就比较恰当。如果我们在法律文书中,将这2处语言表述为“爸爸”“妈妈”这样的称谓,就会显得不伦不类,很不协调,容易出现语体失调的现象。
在司法实践中,不管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制作者在起草法律文书时,同样的意思表达应该尽可能使用书面语,因为只有书面语的语言特征才可以维护法律文书的庄重性和严肃性。比如:如果法律文书中陈述案件事实时,过多地使用语气词“了”,会影响到语言的精炼和严肃。有的法律文书表达时拖泥带水,不能做到言简意赅,没有使用简洁有力的词语,导致有时候表意啰嗦,也会呈现出口语化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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