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归纳法
也就是由一系列的具体法律文书样本概括出一般原理的方法。不同时期的法律文书呈现出不同的语言特征。即就是古代的判词,不同朝代、不同时期也呈现出不同的语言特点。比如:先秦时期作为判词的初创时期,其具有用语精确、语义区分细微、简约庄重、朴素平易的特征,并且惜字如金,词语尽量少而含义尽量多的一系列特征。而到了两汉时期,法律文书的语言则具有鲜明的礼法色彩和鲜明的文学色彩。唐代作为古代判词的发展时期,具有典雅精巧、繁于用典、句式骈整、凝重精炼、切合法意的特征。
2.语篇分析法
语篇分析法主要关注的是具体法律文书语篇中语言的使用和构建,主要包括法律文书语篇模式、语言衔接和语言连贯。面对浩瀚复杂的各类法律文书样本,可以通过对既有的语篇进行分析来观察司法工作者及其他文书制作主体在特定语境下运用语言进行口头表述或书面表达时的规律,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文书的语言表达水平提供道路。正所谓“文无定法,但有大法”,虽然语言天然具有丰富性并且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具有复杂多变性,但语篇的结构模式并非无规律可循,因为语篇的结构模式是最终由人的思维模式决定的,而人的思维模式并非无穷无尽。尤其是衔接和连贯作为语篇分析的最重要的基本内容,可以在不同类型的语篇中找到技巧。同一类型的案件、同样阶段的文种,相似的语言材料,如果没有掌握科学合理的连贯和衔接技巧,就有可能导致文章缺乏连贯和衔接,使接受者对整个语篇感到生涩,语义突兀,影响表达效果。例如下面这篇法律文书的表述:
“①2015年4月1日早晨,在××市大华公司担任起杂工的薛××,一上班就四处寻找作案工具。②上午9时45分,他看见木工房四下无人,就将木工房的羊角锤揣到自己怀中。③上午10时15分,他独自一人来到位于三楼的经理办公室,趁该公司经理许××阅读文件不备,朝他头部狠狠地击打了几下,致使经理死亡。……”
在上面这则文书语篇中,第①句与第②句之间明显缺乏基本的语义连贯,犯罪嫌疑人薛××为什么一上班就寻找作案工具?他作案的动机是什么?都没有交代清楚。由于文中将最重要的案件信息没有表述清楚,导致语义上显得突兀生硬。另外,语篇中“早晨”“狠狠地”“四下无人”等词语运用在法律文书中,也不合理,不符合法律文书的语体特征。
3.比较法
通过对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法律文书语言的比较研究,揭示法律文书语言演变的过程及其规律,厘清法律文书语言在历史上的发展道路。同时,通过横向对比,可以发现不同制作主体在制作相应法律文书的内在规律。比如: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治安案件、交通违法、出入境管理等行政执法案件,其在制作文书时有自身的文书特点;检察机关主要负责刑事案件批捕、审查起诉、抗诉等业务,其法律文书有其自身特点。通过对比研究,可以找出不同主体、不同时期法律文书运用语言的特征,为法律文书未来的发展和改革提供借鉴。
如:陕甘宁边区时期的一份判决书:
“黄克功所杀的刘茜,女性,十六岁,山西定襄人,陕北公学的学员。初在太原求学,自卢沟桥抗战后,愤暴日侵略,感国难严重,于去年八月间,决然舍弃家庭、学业,冒险间道来到延安城,即进入抗日军政大学,在第十五队为学员,学习、工作均极努力。当时黄克功适任抗大第十五队长,遂得与刘茜认识,通信来往渐涉恋爱,感情尚好。九月间,陕北公学成立,所有抗大第十五队全体人员,拔归公学。但不几日,黄克功仍复被调回抗大转任第六队队长,刘茜留在工学学习,二人关系开始疏离。……但是黄克功即拔出手枪对刘茜恫吓威胁,刘亦不屈服。黄克功感情冲动,失去理智,不顾一切,遂下最后的毒手,竟以打敌人的枪弹对准青年革命分子刘茜下开枪,刘茜倒地未死,尚呼救命,黄克功复对刘头部再加一枪,刘即毙命。”
再例如当前我国现代的一份判决书:
“……
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www.xing528.com)
委托代理人冯××,××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50年3月4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路20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2016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05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
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街20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2014年5月4日与被告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该指挥部于2014年5月10日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2017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105万元。被告应诉后,要求原告先解决安置房的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并赔偿损失3万元。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让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交原告××开发公司。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过上面2份不同时期的判决书对比我们就可以发现,不同时期的法律文书语言特征明显有所不同。前一篇文书中大量使用“初在”“愤”“感”“间道”“适任”“遂得”“渐涉”等文言词语,并且在叙述案件事实时使用“但不几日”“疏离”“恫吓威胁”“不屈服”“失却理智”“不顾一切”“最后的毒手”等词语,其语言特色与今天的裁判文书形成鲜明的对比。其中部分遣词造句也有值得今天的法律文书借鉴之处。而后一篇判决书,则是在当前我国司法改革与裁判文书规范化的背景下的具有固定格式的文书,其结构可以分为首部、正文、尾部3大部分,表述规范,语言精练,简单明了,反映了法治建设进程中,法律文书如影随形的改革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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