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它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必不可少的思维工具,是音义结合的符号系统。所谓语言学则是研究语言的科学,它以语言为研究对象。我们之所以要研究语言,是因为尽管每一个人都需要运用语言进行交际,但是,并非所有人都通晓语言理论。任何语言理论的基本任务,都是研究语言的规律,包括语言的结构规律和演变规律。从而使人们懂得关于语言的理论知识,以提高学习语言的效率和使用语言的水平。在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中,每天都在使用语言,但是并不是人人都能对语言现象做出科学解释,一般人都是对语言只有感性的认识而已。
按照语言理论的研究对象来区分,我们把语言学可以分为具体语言学和普通语言学。具体语言又被称为个别语言,其实质是以某种或某些具体语言为研究对象的。而普通语言又被称为一般语言学,它以人类所有的通用的语言为对象,来研究语言的共同性质、特点、规律、起源和发展等。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作为一种工具的语言一般不会独立存在,它往往和某一领域、某一行业紧密结合,散发着其无穷的魅力。在司法实践领域,当语言、文字、法律结合起来,就形成了法律文书的语言,显然,法律文书的语言属于具体语言学的研究范畴。(www.xing528.com)
法律文书语言作为行业性比较明显的一种特殊语言现象,它是伴随着法律文化、法律实践和法律写作不断演化的。作为法律职业者和法律行业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必不可少的思维工具,法律文书语言是以特殊的语言形式为物质基础的音义结合的符号系统。它是从普通的言语中概括出来的带有明显的行业色彩的词语和规则总和。与其他种类的文书一样,在法律文书中,制作主体借助文字记录语言,打破了语言交际中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从而产生了书面的法律文书形式,在记录法律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比如:司法实践中反复强调法律文书在语言文字的运用上具有单一解释的特点,这主要是指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要做到严谨准确、语义单一,绝对排斥语义两歧、模棱两可的现象。因为如果出现了这种现象,将势必影响到对具体案情的真实客观反映,影响到对案件性质的准确认定,最终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和正确迅速地执行。法律文书的根本属性是直接关系到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个人切身利益的文书,如不严格要求,就有可能损害其根本利益乃至于个人的生死存亡。如“构成某某罪”与“涉嫌某某罪”这2种表述之间就有着原则性的区别;“准予离婚”与“不准离婚”也属于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因此,法律文书语言运用上不容有丝毫的差错,以免混淆是非,造成错误。在格式规范的前提下,我们应该理性地看到,在汉语书面语言的运用上要格外注意,因为我国的汉语言文化本身很博大精深,汉语本身有一些容易混淆的歧义结构,如果不认真推敲,就完全可能形成语言歧义。不论是叙述事实、阐明理由,乃至于作出裁决,都可能造成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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