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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语言研究:演变与重要性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法律文书的性质而言,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这是晋惠公对曾经反对过他的下臣庆郑判处死刑的文书,类似于今天的判决书。这是从一位秦代从事法律工作的官吏的墓葬中挖掘出来的,其中的《封诊式》的文书大部分是地方法官对案件进行调查、检验、审讯时的文书。自此,把最能代表法律文书的判决书提升到了很高的地位。

法律文书语言研究:演变与重要性

法律文书的性质而言,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从古至今,小到民间纠纷的解决,大到司法机关裁判的结论,没有任何涉法事务的争议和裁决仅仅是通过口头传播就可以实现的。可以说,法律文书是伴随着法律的产生而产生的,法律文书必然是法律活动的产物,同时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不断进步。因为法律文书是以语言文字形式记载形成的,所以法律文书的产生还必须具备另外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那就是要有系统成熟的语言和文字。早在1975年,在我国陕西省岐山县出土的一个铸有古文字的青铜器,上面共有157个铭文,研究学者后来将其称为《朕匜铭文》,这篇铭文就近似于后来的法律文书。这篇刻在青铜器上的铭文主要记述了一件诉讼案件的事实经过、案件证据以及对当事人的裁处决定。其大致意思是:有人指控一个叫牧牛的人抢走了他的奴隶,后来有一个叫伯阳父的法官,在质证和查明事实真相之后,决定对牧牛处以鞭刑和罚金。据专家考证,这个青铜器为西周晚期,距今约有3000余年。可以看出,在我国很早就有了法律文书的雏形。同年,在我国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发掘出了大量的竹简,其中不少是制作各种笔录的模式。其中一份大致译文如下:

封守(有关查封看守的笔录)

某乡的负责人如实记录,根据某县县丞的文书,查封某里居民甲的房屋、妻子、子女、奴婢、衣物、牲畜。甲的房屋、家人计有:堂屋一间、卧室二间。都有门,房屋都用瓦片盖建,木构齐全,门前有桑树十株。妻子名某,已经逃往,查封时不在现场。大女儿某,没有丈夫,儿子较小,名某,身高六尺五寸。奴某、婢妾某。另有公狗一只。当时还查问里典某、甲的四邻公士某某:“甲是否还有其他应加查封而某某脱漏未予登记的?如有,那将是有罪的。”某某都说:“甲应查封的都在这里,没有其他应该查封的了。”当即将所封的交某等,要他们和同里的人轮换看守,等候命令。

还有一篇出自先秦典籍《国语》的一则文书,反映了晋惠公处理臣下庆郑的文书,近似于后来的判决书

“夫韩之誓曰:失次犯今,死;将止而不面夷,死;伪言误众,死。今郑(庆郑)失次犯今,而罪一也;郑擅进退,而罪二也;汝误梁由靡,使失秦公,而罪三也;君亲止,汝不面夷,而罪四也。郑也就刑。”

这是晋惠公对曾经反对过他的下臣庆郑判处死刑的文书,类似于今天的判决书。这个文书先是引证战前立下的军法(注:古代作战,战前会发表誓词,通过誓词颁布军法,来约束将士。当时的三条军法是:在战场上不守次序冒犯军令,死罪;将帅被捕,而下属的面部无伤着,死罪;谣言惑众者,死罪。)随后,对照庆郑的罪行事实,命令庆郑前来服刑。这样的一份文书,叙述犯罪事实,引证法律条文,明确罪行的结构和写作模式,已经与我们后来的判决书有了相似之处。

另外,还有1975年出土的《秦墓竹简》。这是从一位秦代从事法律工作的官吏的墓葬中挖掘出来的,其中的《封诊式》的文书大部分是地方法官对案件进行调查、检验、审讯时的文书。《封诊式》中有一则有关查封看守的笔录《封守》的样式,记载的笔录题目叫《经死》(即吊死),也就是一份勘验以上吊的方式自杀的现场笔录。其大致意思如下:(www.xing528.com)

如实记录,某里的里典甲说:“本里人士五丙在家中吊死,不知道什么缘故,前来报告。”当即命令吏前往检验。令吏某如实记录:本人和狱卒某随甲、丙的妻子、女儿对丙进行了给验,丙的尸体悬挂在他家中东侧卧室靠近北墙的房子椽子上。面向南,用拇指粗的麻绳做了套,束在颈上;绳套的系束处在颈后部。绳索上面系在椽子上,绕椽子两周后打成死结,留下绳头有二尺长。……

这个文书显然类似于我们今天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所制作使用的现场勘验笔录。文书详细记载了现场查验到的情况,也记载了现场询问的情况,与当今的勘验笔录有相同之处。这说明我国最早在2000多年以前就有了细致的刑事侦查法律文书程式,尽管还不是十分齐备,但是已经开始注意到法律文书的规范,语言也比较缜密,符合现场勘验的基本工作流程。

隋唐之后,伴随着科举制度的兴起,在科举考试中,甚至增加了“试判”的内容。自此,把最能代表法律文书的判决书提升到了很高的地位。这些在当时被称为“判词”的文书受到文人前所未有的尊崇,也促进了判词语言、表达、结构的高度发展。众多文人书生在参加应试之前早早就做好了写判词的准备,并反复练习其中的事实陈述、语言表达、法律规定,甚至追求语言的精美性。流传至今的就有《甲乙判》《龙筋凤髓判》《文苑英华》《文明判集残卷》等。这些判词的语体风格、语言风格都有其精妙之处。但是,我们稍加仔细阅读也不难看出,这些判词的制作者往往为了炫耀自己的风采,不惜引经据典,四六对仗,甚至全用骈体文书写,从而显得言辞浮夸,反而走向极端。

到了明清时期,判词的体例和类别变得日趋完善细致,但是这时的判词依然是没有固定的格式。从语言和表达的角度来看,明清时期的判词叙述案情事实明晰,案件证据的罗列也比较翔实,注重案件的分析说理。其中释法说理的技巧值得我们今天学习借鉴。

其实,从我国历史典籍中查找到我国古代的法律文书,数量还是相对较少。我们当下偶尔见到的,也只是记叙断狱史实,不像我们今天的法律文书那样纯正规范,格式固定。但是,我们仔细观察就会发现,不同时期的法律文书在语言特征、表达技巧上仍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后文将详细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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