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美国、英国、法国等国的众筹监管理念与规则,无不体现出以对投资者的保护为中心的理念。如此,以基于保护投资者的中心理念为主,防范系统性或区域性风险为辅,设计融合互联网技术、市场机制和信用机制的我国众筹监管规则,就可以更好地促进众筹业发展。
众筹所具有的互联网金融特性,以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功能的融合,正实现着普惠金融和民主金融,促进资源配置和经济增长。但同时它也带来了一定的创新风险和金融风险,普通的消费者很难真正地理解。美国、英国、法国等国的众筹监管理念与规则,无不体现出以对投资者的保护为中心的理念。无论是美国监管法规对投资的限额、集资门户的规则及拟实行强制购买忠诚保险、对发行人的要求;还是英国的监管规则对投资者及投资额度限制、投资者的适当性测试、借贷众筹中投资者14天的反悔期和争端处理方式;抑或是法国规定的每个项目最大限度可以集资100万欧元,每个项目最多允许1000个人参与等;都从投资者的认定、投资额限制、平台的监管和发行人的要求等多方面体现投资者保护的理念。自从美国《JOBS法案》之后,各国对众筹的监管自始至终都贯穿着投资者保护的理念。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用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管思维来解决众筹监管问题,对投资者的保护缺乏有效的可行机制,还有待于从公开发行的角度进行完善。但是最终必须从投资者保护的中心理念出发,设计我国众筹监管规则,这无疑可以抵消投资者经验不足、降低投资风险、降低众筹业务创新的不确定性;同时对一些会形成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风险的重点公司,按照审慎监管要求,设计最低资本金要求、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等规则进行监管。如此,以基于保护投资者的中心理念为主,防范系统性或区域性风险为辅,设计融合互联网技术、市场机制和信用机制的我国众筹监管规则,就可以更好地促进众筹业发展。(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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