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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众筹主要问题及法律风险防控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解决回报类众筹活动与集资诈骗罪界限细微、容易混淆,以及对于众筹项目发起人、投资人和众筹平台所面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诸多问题,我国的管理部门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中国相关众筹网站“众筹网”“人人投”“原始会”等中不难发现股权旅游众筹的身影。

旅游众筹主要问题及法律风险防控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形成体系

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与繁荣,2010年5月7日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年3月15日公布的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3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关于投资者的相关规定,对于众筹投资人的资格等进行约定和审核可予以借鉴。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股权众筹监管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界定,包括股权众筹非公开发行的性质、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位、投资者的界定和保护、融资者的义务等。这样可以拓展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创新创业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但是,《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股权众筹有200人的股东人数限制,一般众筹比较适合中小型项目。也就是说,就众筹本身而言,更适合资金需求较小的项目,这也就决定了融资规模上亿元的旅游项目难以通过众筹取得全部开发资金,高标准高级别旅游众筹项目在各大众筹平台都出现筹资金额未达标的情况。

另外,众筹项目通常而言都是汇集个人的力量筹集项目所需一小部分资金用于短期资金周转,现实中我们所看到的部分大笔资金的众筹项目,也存在着假借众筹之名博人眼球,以此炒作和营销,这部分项目并非真正有资金需求。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是我国对股权众筹融资进行规制所做的初步尝试,后继的规制体系也将继续完善,但是,对于回报类众筹的相关规定却仍没有出台。为了解决回报类众筹活动与集资诈骗罪界限细微、容易混淆,以及对于众筹项目发起人、投资人和众筹平台所面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诸多问题,我国的管理部门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旅游众筹市场份额偏小,市场规模不大(www.xing528.com)

在大市场视角下,我们看到旅游众筹市场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为:一方面旅游市场覆盖的领域相对狭窄,通过研究表明众筹平台上的旅游项目主要分为文化公益旅游、旅游线路定制、景区游乐设施改造、旅游客栈主题公寓等方面,大旅游范畴的很多内容还未进入旅游众筹开发领域。另一方面旅游众筹市场较小,主要表现为众筹金额普遍较小,市场规模不大,大多在几万元以下,旅游客栈类众筹金额稍高,在五六万元,金额超过千万的项目少之又少。只有酒店类项目众筹金额相对较高,大多在几十万元到上千万元不等。

在中国相关众筹网站“众筹网”“人人投”“原始会”等中不难发现股权旅游众筹的身影。但是,例如在“人人投”众筹平台上进行搜索,仅收集到20家酒店众筹项目信息。“众筹网”中约上百个项目,但分类较为不准确,其中大部分为茶饮、酒、蜂蜜、文化节等项目。剔除这些,仅筛选出4家酒店众筹项目,且都划分到房产商铺范畴。

(三)旅游众筹遇冷现象不时发生

旅游众筹市场前景虽然广阔,但我们应该看到旅游众筹市场遇冷现象不时发生。例如2015年2月上旬,三亚中信雅墨半岛酒店联手“众筹网”“原始会”推出了国内首个度假酒店众筹项目,计划在两个月内募集1.1亿元资金,然而仅筹集到2000多万元,颇为尴尬。多个旅游类众筹项目在各大众筹平台都出现筹资金额未达标的情况,且通过研究,我们发现各个众筹网站都没有把“旅游”作为单独的项目模块存在,旅游众筹遭到市场冷遇。

(四)旅游业特征限制众筹空间

旅游业流动性大的特征决定了旅游需求人群分布广泛且层次不一,旅游产品相比工业产品而言出售的更多的是体验服务,加之旅游产品季节性很强,这些因素都决定了旅游业不可能拥有同工业或农业一样大的众筹空间。此外,旅游项目的独资性较高,风险也大,例如,旅游景区类项目,大量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导致投资者难以考察该项目的投资收益而敬而远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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