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农业转型革新时期的中国需要农业众筹模式带来活力和导向力,与传统农业融资和经营模式相比,农业众筹在崛起中展示出明显的优势,并将成为现代农业转型发展的重要模式。但实际上一个农业众筹项目要取得成功并不容易,其风险来自各个环节,而项目发起人、投资兼消费者、众筹平台三方均须承担。
(一)民事法律风险
1.农业众筹面临着产品或服务不能如期交货的风险
目前回报众筹最大的法律风险在于项目发起人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这是由众筹项目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在项目发起人和众筹投资人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众筹投资人应自行承担该等风险,但如果项目发起人就项目本身造假,项目发起人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
2.资金用途监管不力风险
众筹模式主要是通过网络平台集资,在一个虚拟环境如何保证诚信,是任何一个投资人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缺乏成型的规范,缺乏监督资金使用的标准,现在全靠筹资人的自觉与良心来管理运用这些筹资,缺少监督。
虽然行业内规定众筹平台有对资金运用监管的义务,但因参与主体的分散性、空间的广泛性以及众筹平台自身条件的限制,在现实条件下难以完成对整个资金链运作的监管,即使明知筹资人未按承诺用途运用资金,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制止和风险防范。
在众筹模式中,投资人可以通过融资项目或多或少地获得不同程度的回报,而回报的数额基本上会超出其所投资的金额,使其能够获得额外的收益。或许投资人并未过多在意筹资人是否将资金用于承诺的用途之中,原因只在于双方的交易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即投资人需求获益,筹资人需求资金,在各取所需之后,资金用途已经显得并不那么重要了。
3.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利权利,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在农业众筹中,筹资人主要通过平台展现其创意,以独特的创意作为实现融资的卖点,而投资人则是以支持创意为出发点,同时能够享受到产品在市场发售前或发售同时率先试用的待遇,但大部分筹资者发布的项目属于还未申请专利的半成品,也有些项目仅处于生产筹备的阶段。而根据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可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应当是完整形态的产成品,具备产品的形状、构造等。这也就意味着,筹资人在展现创意的同时无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其权益,一旦创意被剽窃,将面临无法维权的风险。
4.存在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
农业众筹实际上就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众筹平台作为第三者更多的是起居间作用。投资用户通过平台对所选中的项目进行投资。但是,如果平台与融资人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便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此时平台或融资人获取大量融资款后逃匿或以投资失败等借口使得投资款石沉大海。
5.违约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根据项目发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等信息评价发起人的信用。一方面,此种证明信息极易造假,给信用评价提供错误的依据;另一方面,即使是真实的材料,也不免存在片面性,无法全面地了解发起人的信息。如果发起人以此形式进行融资,那么投资人面临最为突出的风险是发起人违约,即发起人不能清偿到期农产品或其他替代品而导致的损失,若加之其所提供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存在造假,投资人将面临诉讼无门的困境。
6.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
一般来说,众筹平台的作用在于发现投资者与融资者的需求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匹配,提供服务以促成交易并提取相应的费用作为盈利,属于一般的居间合同。从众筹平台与投融资双方的服务协议可以看出,众筹平台除了居间功能之外还附有管理监督交易的职能,并且实务中众筹平台要求投融资双方订立的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存在不对等。因此,目前众筹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厘清,并在双方之间设定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刑事法律风险
1.对创业者而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1)有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
所谓非法集资,是一类犯罪的统称: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诈骗等。其中一个基础罪名叫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这是最常见的罪名之一。(www.xing528.com)
(2)集资诈骗的法律风险
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融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数额较大的行为。创业者在发布招募信息时,往往企业尚存在于初建时或项目准备期,如果创业者在资金募集时,向广泛投资者作出虚假的广告信息,以根本不存在或者明显与市场未来不符的融资项目,则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犯罪。如果资金融资成功后,创业者未按照承诺使用资金,挪作他用,也有可能构成此类犯罪。
2.众筹平台经营者的法律风险
(1)刑事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犯罪。如果众筹平台在无明确投资项目的情况下,事先归集投资者资金,形成资金池,然后才进行招募项目,再对项目进行投资,则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如果众筹平台在投资人、融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资金挪作他用,更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犯罪。
(2)另一个存在的法律风险,属于行政许可的法律风险。法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众筹平台没有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但实际上一些平台往往充当支付者的角色。这完全有可能导致执法部门的处罚及制裁。
3.对于投资人的风险
农业众筹通过网络中介平台运作进行,而虚拟网络的筹资企业,其创业者的信用状况,资产状况,项目发起者的信用评级,众筹平台的信用情况和运营的合法合规性公众投资者并不清楚。企业资金到位后,如果监管资金流向等出现问题,均无法予以全部规范。投资者收益保障成为现实问题,资金的安全性和投资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都有待考证。加之不排除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众筹平台实施诈骗,难免会出现一些新型的网络诈骗。届时,投资者的权益根本无法保障。
(三)农业众筹如何避开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风险?
相对而言,回报类众筹是法律风险最小的众筹模式。但是如果回报类众筹不能够规范运作,若使融资方有机可乘发布虚假信息,则可能触碰集资诈骗的刑事法律风险,若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可能构成非法金融类行政违法行为。为了避免上述法律风险,笔者认为,回报类众筹需要注意不要碰以下几条法律红线:
第一条法律红线:严格审查项目发布人的信息、相关产品或创意的成熟度,避免虚假信息发布;
第二条法律红线:对募集资金严格监管,保证回报产品按约履行;
第三条法律红线:众筹平台不要为项目发起人提供担保责任。
如果回报类众筹能够做到上述几个方面,严格恪守法律红线,则回报类众筹可以避开非法集资类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风险。
(四)农业众筹如何避开民事法律风险?
如前文所述,众筹还存在诸多的民事法律风险,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民事法律争议,在众筹模式设计及具体的交易流程设计上,要关注每一个细节,把每一个细节用一个个法律文本固化下来,避免约定不明发生争议。具体如下:
1.作为众筹平台,应当设立好众筹规则,参与者必须遵守众筹规则。相关各方与众筹平台应当有一份比较完整的协议,这个协议如果在线上完成,则运用电子签名方式进行,平台应做好流程及文档管理。
2.对于需求双方,就具体的债、股权投融资应做好具体协议的签署工作。如果在线上进行的话,可运用电子签名方式进行,平台应保管好整个电子文档备查。
3.对于众筹过程中发生的股权代持问题,一定要签署好股权代持协议,对股权代持的有关问题进行详细的约定,避免争议。
4.作为众筹结构中的三方,投资方、平台及需求方(众筹发起人),应各自明确责任,根据各自在交易中的地位签署相应的法律协议。如果众筹结构中因需要涉及更多的第三方(如资金监管方,担保方),应根据其在众筹中权利义务做好协议安排,明确权责。如果能够在众筹中做好以上几个方面,众筹可能会避免不必要的民事法律争议,从而有效地避开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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