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看平台特色,上线早、规模大的股权众筹平台在项目流程、风险防控等方面具有更成熟的经验,而深耕于垂直细分领域的股权众筹平台则在该领域内具有更多的资源。因此,在选择股权众筹平台时,应当首先明确自身需求。如果你是一名科技爱好者,那你可以多关注科技领域的股权众筹平台;如果你是一位重视风险的投资者,那你可以选择规模化的股权众筹平台。
其次,从“上线时间”来看,上线时间越长越值得信赖。股权众筹项目总数一般包含众筹成功项目、预热期项目、认购期项目和众筹失败项目。例如,天使汇众筹项目总数达到超出想象的5.1万个,但大部分处于预热期,最终能够众筹成功的项目仅占其中一小部分。因此,股权众筹项目总数反映的是平台的受欢迎程度,而众筹成功项目总数则反映了平台的综合实力。在选择众筹平台时,二者都是重要的参考依据。必要时,甚至可以直接与已成功项目的融资方或投资人取得联系,听取他们对平台的意见。
当然,股权众筹平台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遵循着优胜劣汰的准则,成功融资金额越高的平台相对而言实力较强。如“筹道股权”成功实现融资77.94亿元,其中77.142亿元为单一项目“Wi-Fi万能钥匙”的融资额。
最后,平台资质也是重要的参考因素,主要考察以下八个方面: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性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对股权众筹进行规范,但相关立法工作已经开展。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就〈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就《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第6条规定,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目前只有9个平台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分别为“天使汇”、“人人投”、“原始会”、“筹道股权”、“天使街”、“云筹”、“投行圈”、“众投帮”和“开心投”。相比较而言,这些平台比其他平台更为规范。
(二)ICP证与ICP备案
股权众筹平台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取得ICP证(即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则需要进行ICP备案;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按照该办法,股权众筹平台提供有偿服务的应当取得ICP证,提供无偿服务的应当进行ICP备案。
(三)投资人资格认证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14条规定了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其中个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或者“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该标准提出后因要求过高受到了广泛的质疑,但对于股权众筹投资者应当进行限制已经成为共识。因此,相比较而言,主动要求投资人进行资格认证的平台更值得信赖。
(四)项目内容浏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股权众筹从性质上来说属于私募,因此可以不经证监会核准,但应当严格遵守不公开的要求。目前大部分平台均在首页公布部分项目信息,如项目概要、团队成员、项目动态等供游客浏览,而将项目市场分析、竞争优势、盈利模式等商业计划书核心内容仅对会员开放。(www.xing528.com)
这种做法在形式上规避了证券法“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的限制,但由于大部分平台的游客仅须提供身份证即可以成为会员并浏览项目内容,因此实际上能否规避尚未可知。
(五)投资模式
股权众筹领域的投资模式包括普通合投和“领投+跟投”,现有平台的投资模式均未跳出这两种模式的范畴。普通合投模式下各投资人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而“领投+跟投”模式下领投人承担更多的义务并享有更多收益。“领投+跟投”的投资模式发源于国外股权众筹平台AngelList,主要作用在于分散风险以及借助专业投资人的能力。目前,我国大多数股权众筹平台均已采用该模式。在“领投+跟投”模式下,领投人扮演的是类似于股权投资基金中基金管理人的角色,处于连接跟投人与融资方的关键位置。因此,在该模式下,投资人对于领投人的选择甚至应当比对项目本身更为谨慎。
(六)入股方式
平台一般通过成立有限合伙公司作为投资人持股平台入股目标公司,这种方式经过实践检验是具有可行性的。关于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人选,在“领投+跟投”模式中一般由领投人担任,领投人一般具有比较丰富的投资经验,能够更好地执行合伙事务;而在普通合投模式中,普通合伙人一般由投资额最高的人担任,可能其本身并不具有执行合伙事务的能力,投资人应当注意。
然而,“人人投”平台的入股方式比较特殊,是受其项目特点决定的。平台项目多为实体店铺众筹,很多项目方本身没有成立公司,并且通过设立公司来经营店铺也涉及双重征税问题。因此,直接成立有限合伙更适合项目运作,但在该模式下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归属于普通合伙人即融资方,投资者应当注意可能面临的投资风险。
(七)平台保障
严格意义上来讲,股权众筹平台作为一个信息中介不应当介入投资者和融资方之间的交易,也不应当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然而,受平台盈利模式的影响,如不介入交易则平台无法避免投资者和融资方私下交易。因此,实践中平台形成资金池无法避免,“非法集资”的风险始终存在。为了解决这一难题,部分平台主动引入第三方支付资金托管,保证投资人资金安全。极少数平台如“人人投”成立了风险保障基金,承诺在因平台审核不严导致项目失败时由基金先行垫付投资人损失,对于投资者来说无疑增加了一重保障。
(八)平台盈利模式
平台盈利模式可能影响平台未来发展情况乃至影响项目质量,但平台盈利模式始终是股权众筹领域的一个难题,大部分平台只有向融资方收取一定比例服务费的单一盈利模式,只是比例多少和收取时间的区别;少数平台如“天使汇”依托项目数量优势,通过跟投获取一定的股权投资收入。对于融资方来说,在选择股权众筹平台时,应当重点关注各平台的收费标准、收费时间、众筹不成功是否收费等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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