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防范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领域法律风险的发生,促进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规范化运行,笔者提出以下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一)采用两阶段式流程,即通过线上+线下的两阶段模式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
平台首先展示项目的股权转让与融资额信息,吸引感兴趣的投资者,等项目投资金额达到预期后,所有的活动转入线下。众筹平台主要承担线上信息披露的责任,在活动转入线下以后,平台提供流程和法律等方面的一些辅助服务。股份的转让以增资扩股方式由投资人与项目发起企业直接协调,理论上不涉及股票发行。由于股权的交割不在平台上进行,平台不是承销商,亦不直接介入股份转让过程,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非法发行股票的嫌疑。虽然如严格按照“非法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规定,股权转让信息一旦在互联网上发布,即满足“信息公开”的要件,且部分平台亦会承担资金交割职责,但只要资金的流动在项目披露之后,平台不事先归拢资金,不存在资金池的情况,就相对减少了投资者风险和金融诈骗风险。
(二)避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由于股权众筹就是面向不特定对象的,为了规避这一法律风险,实践中有的众筹平台设立投资人认证制度,给予投资人一定的门槛和数量限制,借此把不特定对象变成特定对象,典型如“大家投”;也有的平台先为创业企业或项目建立会员圈,然后在会员圈内筹资,借以规避不特定对象的禁止性规定。
此外,应当特别注意资金流与信息流的分离,注意合同条款的设置,避免形式上和实质上平台吸收不特定多数人的钱款。
(三)建立众筹股东的有效退出机制
众筹股东的退出机制主要通过回购和转让这两种方式,如采用回购方式的,原则上公司自身不能进行回购,最好由公司的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回购;采用股权份额转让方式,原则上应当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且要在投资协议书中确定好转让价格计算依据、转让触发条件和转让限制条款等。
(四)引入第三方资金存管,规避平台信用风险(www.xing528.com)
在股权众筹模式中,由于股权众筹项目具体的出让金额和股权比例由发起人单方面设定,投资者只能依赖自身的信息的收集渠道与经验作出风险与收益的判断。投资者只拥有决定是否投资的权力,缺乏足够的信息获取、风险判别和风险定价能力。正是因为决策权不对称和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风险更大。在资金投入之后,约束创业者按照事先约定合理使用资金,保证投资人的相应收益回报更是重要问题。
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主要在于资金托管,由于众筹平台在目前属于普通的互联网线上平台,其注册为普通工商企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3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规定,目前只有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才能从事支付服务,而众筹平台并不具备这种资格。但在实际操作中,出资者将出资拨付到众筹平台的账户,再将资金打到成功募集的项目上,众筹平台实质上在其中担当了支付中介的角色。整个资金流转过程并没有资金托管部门,也未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
因此,平台在资金管理方面,由于筹款、扣除管理费、向项目发起方划款都涉及资金,平台有义务对资金安全有序地管理,这也是防范其自身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对于众筹平台自身而言,最安全的办法莫过于不直接经手资金,而是与第三方机构合作,通过第三方机构独立运作。
(五)强化筹资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筹资人与投资人之间,投资人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因此,需要筹资人在固定时间段内向投资人公布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对突发情况进行汇报,方便投资人及时准确地把握投资资金运转状况。如此,一方面可以增强投资人对这一模式的信任,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监督筹资人的资金运行,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减少众筹平台的监管成本,加强众筹平台信用机制的构建。
(六)平台需要重视投后管理
在众筹项目的融资过程中,项目延误或失败是众筹平台上最常出现的问题,而众筹模式缺乏合适的退出机制,无形中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国内外的一些众筹网站采取了一些措施约束项目发起人。例如Kickstarter会根据投资人和项目融资进度修改网站规则,以此强调项目发起人的责任承担和风险意识。国内的“点名时间”规定“当项目无法执行时,项目发起人有责任和义务通过点名时间退款给投资者,点名时间会在项目筹资成功后起到监督和督促的作用”。
此外,由于股权众筹的投资回报周期长,且回报不确定性高,投资者自担风险的宣示性较强,加之众筹平台是信息中介平台,可能会疏于资料的核实或尽职调查,项目风险提示不足或过度承诺,导致错误资料误导投资人。另外,在众筹模式下,投资者损失的认定、权益保护的举证和追偿都比较困难而且成本高昂。
鉴于此,众筹平台应该改善投后管理的现状,要求创业者在融资成功之后定期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开展线下汇报交流。健全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减少投资者与创业者的信息不对称。及时披露投资项目的进展,产品、团队、市场、财务等各个方面的信息,关注投资项目股权变化,参与投资项目的重大决策。
(七)提高创业者财务分析与决策的能力
筹资者都是以盈利为目标的组织,然而许多创业企业的信息并不透明、不对称和不集成,存在着监控不力甚至内部人控制现象,投资人不掌握真实的财务情况,难以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帮助,也缺乏事前、事中的监督。创业企业通常使用效率低,对急需资金缺乏准备;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就会引起危机。
为了预防资金断裂,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筹资者需要建立规范的财务分析机制,及时掌握真实准确的信息来控制物流、资金流,提高决策效益,有效控制成本费用。
图3-6 “人人投”与“大家投”的财务分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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