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回报众筹的快速发展,基本模式中主要有三方参与主体,但根据具体运作中的实务操作,众筹中的三方主体会与其他主体发生联系,比如第三方支付机构,担保公司或其他增信机构以及产品物流配送公司等。那么,在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我们需要厘清基本的法律关系,才能更有利于众筹的商业模式设计和法律风险防范。
在回报众筹中筹资人和出资人分别相当于买卖合同关系中的卖方和买方,所以在融资人和出资人之间,还存在着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只不过此时的买卖标的并非已经存在的实物,这种买卖行为类似于商品房买卖中的预售行为。从回报类众筹的模式来看,跟传统的投资和融资是不一样的,因为投资者无法获得股权、利润分享的回报,出资者是在购买筹资者的项目成品,不是投资筹资者的项目。
通过筹资人承诺回报可以看出,大部分的回报是一种实物或者非实物,但是没有涉及资金或者股权的回报。所以,筹资人承诺的其实是一种未来的产品或者其他实物和非实物的回报,且这种承诺一般不会高于出资人的出资,所以并非投资的性质,其本质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
另外,团购包括在此众筹范畴内,但团购并不是回报众筹的全部,回报众筹与团购的区别如下:
第一,传统概念的团购与回报众筹的主要区别在于募集资金的产品/服务发展的阶段。回报众筹指的是仍处于研发设计或生产阶段的产品或服务的预售,团购则更多指的是已经进入销售阶段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第二,回报众筹与团购的目的不尽相同,回报众筹主要为了募集运营资金、测试需求,而团购主要是为了提高销售业绩。
根据《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过目前经营回报众筹的各大平台来看,其对平台上所展示的产品是以预订的方式来获取投资者的资金支持,而筹资人则是以转移产品的所有权给投资人作为投资回报,因此,筹资人与出资人形成的应该是买卖关系,而非借贷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借贷关系的认定应当是双方依据借款合同而产生的,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在借款到期后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行为。但在回报众筹模式下,筹资人筹集资金后用以回报投资人的并非为《合同法》所规定的本金及利息,而是以筹资人在发布项目时所承诺的实物,即其产品(或服务)作为回报,所以双方不能认定为借贷关系。
(二)筹资人与众筹平台之间法律关系
1.居间法律关系(www.xing528.com)
众筹平台充当着信息中介的角色,依据筹资人的授权,为其寻求合适的投资人,履行居间人的审查核实义务,对拟上线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严格筛选。按照筹资平台在其网站上公示的规则和信息显示,平台绝大多数都是公司化运作。平台公司作为发起人和支持者的桥梁,起到了一个牵线搭桥的中间服务商角色。支持者的支持资金是先通过网上支付的形式,支付到平台公司的账户中,但这些支持资金并不是由平台公司所有,平台公司只是起到监督和保管的作用。如果在期限届满资金汇入达到规定的金额,则意味着发起人的筹资活动成功。此时,平台公司应将筹集资金转移给发起人账户。在实践中,有的平台公司宣称是将全款转交给发起人,如“点名时间”;有的是暂扣留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待发起人确实按照宣称的计划履行后,再向发起人转交剩余的筹集资金,如“众筹网”。
2.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筹资人与众筹平台通过签订《委托融资服务众筹协议》。筹资人委托平台协助撮合前后的资金流、对接投资人等服务。当项目提交后审核通过时,融资人和平台之间的委托合同成立。融资人委托平台对自身项目进行发布,一旦项目融资成功,则支付平台一定费用。出资人对项目感兴趣后决定出资,委托平台对资金进行暂时的保管,如果项目融资成功,委托平台一次性或分多次将款项支付给融资人;如果项目融资失败,平台将款项归还出资人。在通过第三方支付账户进行交易的时候,平台又将委托的事项进行转委托,这样资金支付的责任又转移给第三方账户,委托其对融资人进行支付。
(三)投资人与众筹平台之间法律关系
1.居间法律关系
众筹平台的作用在于发现投资者与融资者的需求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匹配,提供服务以促成交易并收取相应的费用作为盈利,属于一般的居间合同。具体来说,投资人首先注册成为平台的用户,填写真实的注册信息,完全接受平台的《服务协议》。从平台与投融资双方的《服务协议》可以看出,众筹平台除了居间功能之外还附有管理监督交易的职能,可以在服务协议中规定若用户有违反协议或法律的行为,则平台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中断其账号、删除地址、目录或关闭服务器等行为。
2.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投资人委托平台通过其管理的某网站提供以下服务:展示筹资人申报的项目、发布的融资需求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就交易的结构、定价,尽职调查及其他相关事情作出合理安排。
实践中,线下投资人与发起人须签订《投资协议》,但基于互联网的特殊性,众多投资人无法现实的做到与发起人签订协议,即使以邮寄授权委托书等方式也不符合众筹的高效率、节省成本等特征。所以,实务中的一般操作是投资人在线上接受平台的《服务协议》,接受其中的授权委托条款,然后由平台的指定代表人与筹资人签订相应协议,并对投资人出具单独的《告知书》以明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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