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投资行为的主体是为了在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资金增值,公益众筹虽然形式上是一种天使投资行为,但从行为本质来看,“投资者”在出资时并不存在未来可预见的收益或资金增值,且“投资者”也并不以此为投资目的,即该行为并不具备“投资”所要求的盈利性。因此,公益众筹不属于投资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知,公益众筹中出资人与项目发起人之间应属于一种赠与关系,受《合同法》调整。[6]
公益众筹由于其赠与行为的本质,其行为可能引发的风险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0条的规定,在我国,只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法接受捐赠。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实践中,我国公益众筹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受赠主体的限定问题,根据上述的分析,由此可知只有满足了上述条件的特殊主体才能接受公益。
实践中,如果平台没有严格审查项目发布人资格、信息及公益项目的情况,而被虚假公益项目信息发起人利用,则可能触碰集资诈骗类刑事法律红线。
此外,由于公益众筹发起门槛较低,对发起人的资格认定较宽松,项目可能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公益众筹的基本模式是支持者把钱打到平台账户上,由平台再打给发起人,这一流程本身就存在风险漏洞,在法律上还属于灰色地带。当然,这也是整个众筹行业都面临的难题和风险。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须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登记管理,而我国在互联网上开展公募尚无明确的定义界限,要特别重视相关发起主体的资质和由此带来的风险。同时,发起人是否真的能把资金用到项目上,也是一个潜在的风险。因为投入资金少,很多人参与公益众筹,并不过问资金去向,而有些公益组织也不主动公开,如果出现风险案例,会对整个行业发展带来影响。为了避免上述法律风险存在,公益众筹平台需要严格审查项目发布人资格、信息及公益项目的情况,还要对募集资金严格监管,保证公益类项目专款专用。(www.xing528.com)
毋庸置疑,我国公益众筹事业的发展还是无法令人满意,尤其表现在众筹平台没有被广泛的认识,没有号召力,吸纳资金的能力有限。这些不足之处往往是受到地域影响,各个平台仅在所在地有所收获,无法跨越地域吸纳公益资金。除了这一因素,项目发起人的综合水平也对筹集资金有一定的影响。另外,利用互联网的公益众筹毕竟还是一个相对新鲜的事物,在管理模式上,也仍在探索中进行,没有较为成熟的先例作为指导。目前,虽然对国外公益众筹方式进行借鉴,但毕竟国内外的国情和环境有所不同,很多方式不适合借用到我国国内,必须要在探索中摸着石头过河,在学习他国经验中结合实际发展我国公益事业。公益众筹还缺乏专业的人才,这和国内对于公益事业的认可度有很大关联,只有公益事业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才会有很多的人加入进来。此外还存在公益众筹资金使用透明度的问题,它直接影响公众的信任度,为使广大热爱公益的群众积极参与进来,这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就公益众筹本身来说,它降低了参与公益者要求的标准,提高了公众的参与性,这是一个优于其他方式不可替代的特点。与此同时,公益众筹的低门槛也使公众缺乏对公益组织的信任,会让人产生公益活动的举办具有随意性、非正式性的误解,公众会以为有些公益活动是缺乏权威性和可信性的。另外,众筹平台无法监督对公益项目的回报结果,因为有分批拨付款项给发起人的机制以及明确的风险提示,若在发放项目回报的过程中出现争议,众筹平台有免责权。
此外,由于众筹平台存在免责条款和风险提示这种对自己的保护机制,所以在执行项目回报时会有一些争议,平台是没有办法对这些争议进行有效保证的。先期拨付70%的资金中有30%是作为风险保证金给公益机构,所以已经拨付的资金存在无法追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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