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12月18日公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这是我国对股权众筹融资进行规制所做的初步尝试,后继的规制体系也将继续完善,但是,对于回报类众筹的相关规定却仍没有出台。
为了解决回报类众筹活动与集资诈骗罪界限细微、容易混淆等问题,以及防范众筹项目发起人、投资人和众筹平台所面临的诸多风险,我国的管理部门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可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关于投资者的相关规定,对于众筹投资人的资格等进行约定和审核。
立法机构可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已有经验,对众筹平台监管并制定相关规则。监管机构应以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两大原则,尽快研究出台规范众筹的规则,同步推进众筹平台监管和投资者保护。其规则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众筹融资对象主要是中小微企业和初创项目,法规规定单个项目的众筹融资上限,以降低投资人风险;确立项目发起人信息披露机制和披露范围(包括公司基本信息、股本与股东情况、财务状况、主营业务、募投项目信息等);为降低普通投资人的风险,对股权回报类众筹推广认证投资人制度,项目得到机构投资人或专业投资人的认可后,个人投资者方可跟投,同时加大机构投资人或专业投资人的法定义务;众筹平台应在证监会注册认证和定期审核,在项目发起人和投资者间保持中立,对投资者有充分的风险提示,有义务对项目发起人(或项目所属公司董事、高管)背景尽职调查;以独立的、受监管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出资人出资转账和资金划拨,这个机构可以类似于支付宝的功能,在预先拨付给融资成功的项目发起人部分资金后,项目发起人兑现诺言、得到出资人的确认后,再拨付其余金额给项目发起人。[5]
众筹融资突破传统的融资模式,使每位普通人都可以通过该种模式获得从事某项创作或活动的资金,使得融资来源不再局限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缓解了企业起步阶段和个人创业融资难的问题。由于众筹融资门槛低、规模小、比较灵活的特点,可以使融资项目迅速获得资金支持,近年来在欧美等国家和地区迅速发展。研究机构Massolution调查数据显示,2012年全球众筹融资规模达到28亿美元,较上年增长了一倍,同期,众筹融资平台数量超过700个。根据美国福布斯网站预测,众筹融资模式将成为项目融资的主要方式。
无论是哪种模式,在提供“筹”的基础上,越来越多的众筹平台开始将平台与众多资源对接形成综合优势。如京东的众筹平台将与京东和营销资源紧密协作;淘宝众筹现已与天猫C店打通;众筹网与30多家猎头机构合作,与ODM、OEM、媒体、销售渠道等资源合作,帮助创业者对接。与已经具有群体资源的电商不同,许多众筹平台目前还是小众群体。因此,有众筹平台提出众筹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规模,前期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免费服务,在聚集人气之后“一切皆有可能”。
在传统众筹模式的基础上,引发全民热议的“娱乐宝”,似乎也可以认为是非典型性众筹的一种模式。“娱乐宝”集债权众筹和回报众筹的特点于一身,客户只要通过手机淘宝出资100元,可投资热门影视剧作品,在获得投资收益的同时投资人有机会享受剧组探班、明星见面等娱乐权益。像“娱乐宝”这样多种众筹模式组合出的新型众筹,也未尝不是未来的一种发展趋势。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的背景下,未来的众筹平台,必然在不断自我完善的同时,打破传统众筹界限,通过资源整合和模式创新向综合服务商转变。而随着国家相关政策规范化程度的提高,社会整体环境的改善,众筹模式的未来发展有N种可能。[6]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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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陈秀梅、程晗:《众筹融资信用风险分析及管理体系构建》,载《财经问题研究》2014年第12期。
[2]参见刘龙飞:《股权众筹运营模式及法律风险解读》,http://www.pelawyers.cn/newshow.asp?id=34750。
[3]参见张利国、杨子皎:《中国式众筹的4大模式与N种可能》,载《经理人》2014年第11期。
[4]参见贺欢:《众筹商业模式探析》,载《财经界(学术版)》2014年第20期。
[5]参见邓建鹏:《互联网金融时代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6]参见张利国、杨子皎:《中国式众筹的4大模式与N种可能》,载《经理人》2014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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