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残疾人保障法关于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对于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保障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残疾人保障法》颁行十几年来,我国社会高速发展,人们对残疾人保障事业提出了较以前更高的要求,原有的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应当予以进一步完善。
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综合迄今为止实施《残疾人保障法》以来实践部门的意见,比较有关国家和地区残疾人保障法关于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我们认为,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关于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主要存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现行《残疾人保障法》中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有的过于简单。
现行法律从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环境等方面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确保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法律还规定了国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类监护人、企业等相关主体在维护和促进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应当说,这些规定还是比较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以及促进保障残疾人权益的需要的。然而,该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的规定也确实存在与上述规定相比显得不太协调的问题。其中,有的规定过于简单,不利于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例如,该章除了规定了残疾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之外,还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有关主体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是,其规定极为简单、笼统,针对性不强,在实践中严重地制约了惩戒违法行为、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残疾人保障法目的的效果。特别是,该章并没有能够针对前面几章关于相关主体在促进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的职责、义务作出相应的明确规定,使得许多本不属于倡导性规定、而需要通过法律责任的明确界定以保障其具体贯彻实施的条款,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因此无法得到法律责任规定的有效保障。(www.xing528.com)
第二,现行《残疾人保障法》中法律责任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经过十几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这对残疾人权益保障事业既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国际社会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实践对提高我国残疾人保障的认识、丰富相关的内容,也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关爱残疾人已经逐步成为我国社会的共识,而且,人们也认识到,对残疾人权益的保障虽然需要借助国家、社会、个人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但其中首要的是国家应承担更多的责任,以确保残疾人的生存权、发展权。而国家应承担更多的责任,既意味着政府需要不断提高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也要求国家从法制完善的角度积极推动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和保障。我国政府近些年来在既有工作的基础之上,确实不断加大了残疾人保障的力度,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方面的规章以及各种规范性文件,推动了在残疾人教育、残疾人就业、残疾人福利等诸多方面的工作。然而,也应当看到,我国现行残疾人保障法还存在需要完善的问题。例如,其中许多规定操作性较差,而且,也有许多规定已经显得不能很好适应社会需求,还有许多需要加以规定的事项未能在法律中得到体现,残疾人组织在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也未被肯定。因此,需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对残疾人保障法进行适当的修改完善。
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决定了我国残疾人保障法法律责任部分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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