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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改课题研究报告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图1 普通人与残疾人的一生通常我们将“方便残疾人的环境”称为“无障碍环境”。促成无障碍环境发展的第二个因素是社会的老年化趋势。促成无障碍环境发展的第三个原因是社会经济的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可能性,而人类社会的文化水平和道德观念的提高则提供了推动作用。到六十年代,联合国提出“完全的参与和平等”的主题,才正式揭开了无障碍环境普及工作新的一页,并开始在世界范围内着手解决这一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改课题研究报告

障碍环境(Barrier-free Environment),从狭义上讲,是方便残疾人,消除了残疾人的信息、移动和操作上障碍的环境,强调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同健全人平等参与的重要性;从广义上讲,是为所有的人创造的更为安全、方便地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整体环境,它不仅有利于残疾人,而且有利于老年人、儿童、妇女、携带重物者及一切行动不便者。

在人的一生中包含童年、青年、壮年与老年阶段,而且在生命的旅途中往往有不可预知的疾病或意外事故等导致暂时的功能或行为障碍,甚至成为残疾。一个健康的人到了老年,也会遇到身体机能的衰退所带来的“功能限制”。在人们认为的壮年期间,也会经常发生有障碍的日常生活,如用抱满东西的双手去开门,推着婴儿车通过一段楼梯等等。正是这些特殊情况,使我们开始理解,我们一时遇到的环境障碍,正是那些残疾人一生中所面临的问题。因此,无障碍环境设计是造福全社会的事业,也是每个人都能共享的文明成果(图1)。

图1 普通人与残疾人的一生

通常我们将“方便残疾人的环境”称为“无障碍环境”。无障碍环境的发展与人类社会之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残疾人口的存在和人口老年化的趋势使无障碍环境的普及变得更加迫切。据联合国根据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人口抽样调查结果推测,全世界共有6亿以上的人由于生理、心理上的或是感官上的缺陷而导致残疾,这一数字还在继续呈现增长趋势,同时在多数国家中至少有25%的人因为残疾的存在而受到不利影响。由于残疾人口中的80%居住在发展中国家,并且多数也是十分贫困的人,因此,情况变得更为复杂。在多数国家中,残疾现象没有也不可能被及时发现,所拥有的资源和经济实力不足以发现和防止残疾,更无法满足对残疾人进行康复和支援性服务的需要,缺少训练有素的人员,缺少对残疾与康复的研究,辅助仪器和设备也都严重不足。由于人口的急剧增加,残疾人口也随之而急剧增加,所有这些都使人与环境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

促成无障碍环境发展的第二个因素是社会的老年化趋势。由于世界人口的急剧增加,使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资源面临着消耗怠尽的危险,同时也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阻碍作用,使不断发展的生产力被迅速增加的人口数字所抵消,人类不禁要为自己的未来所担忧。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无疑只能通过控制人口增长速度、进行新的技术革命和开发新的地球资源来获得。人口控制的结果必然会导致人口的老龄化。老年人由于身体功能的衰退使他们在某种程度上与残疾人一样面临着共同的问题。在一些西方国家中,人口的老龄化问题早已在困扰着这些国家的政府。我国也正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我国由于人口基数大,老年化的冲击将会变得异常强烈。一些大城市中,老年人口所占的比例早已越过老年社会的界限。据有关专家预计,到2025年,我国老年人口将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9.34%(资料来源:《世界建筑》1986年4月,P78,无障碍建筑在日本的实施)。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将导致大量的老年人不得不依靠自己独立生活。面对这种情况,只有最大限度地发挥和延长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及其期限,才能从根本上缓解社会压力,减轻家庭负担。如果不能够尽早认识到问题的紧迫性和必要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应对这种必然会到来的局面,将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给社会发展带来极大的阻力。

促成无障碍环境发展的第三个原因是社会经济的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可能性,而人类社会的文化水平和道德观念的提高则提供了推动作用。联合国《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中一开始就明确提出,“要促进实现以下目标:即使残疾人得以‘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并享有‘平等地位’。也就是说要具有与全体公民同等的机会,平均地分享因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改善的生活条件”。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已将无障碍环境设计的要求写入法律条文,联合国人权司、国际经济和社会事务部、技术促进发展部、新闻部都已采取了有关行动;国际民航、万国邮联等均向所有国家发出呼吁,要求当局改善设施,以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的使用。此外,科技的发展使消除环境障碍成为可能。事实表明,许多残疾人生活中的障碍是完全可以消除的,科技的进步为他们提供了克服障碍的工具,如轮椅助听器、电动假肢等已使许多残疾人在很大程度上恢复了功能,同时也对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世界各地的残疾人已着手建立起自己的组织,呼吁自己的权利,设法影响各自国家的政府和决策当局,唤起人们的民主意识,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让人们了解残疾人的需要,评价各种社会服务。同时增加自己的才干,提高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及职业技能,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和知识的普及。芝加哥的残疾人为了争取其权利甚至走上了街头。所有这些都促使“无障碍环境”这一问题越来越多的引起人类社会的重视,并获得不断的发展。

残疾人的问题从古至今始终在困扰着人类社会,在一块出土石刻中就表现了公元六世纪古罗马城市中残疾人生活的画面。而在公元十三世纪时的古罗马就已经有了类似于今天的福利院这样的机构,以收容和安置残疾人,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活护理和服务。然而,这一问题真正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着手解决却是从本世纪初开始,尤其是在二次大战以后。到六十年代,联合国提出“完全的参与和平等”的主题,才正式揭开了无障碍环境普及工作新的一页,并开始在世界范围内着手解决这一问题。在建筑与环境中,这项工作的目的就是要改善环境状况,为残疾人充分参与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创造条件。具体地说就是要消除环境中的“障碍”,使残疾人和老年人能够像健全人一样,充分享受各种基本权利。总的看来,无障碍环境的发展经过了以下过程:

1.启蒙阶段

进入二十世纪以来,人类社会经历了三个大的历史时期,即第一次世界大战、1929年世界经济大恐慌和第二次世界大战。这些大的动乱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对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灾难,同时,战争又不断地制造出更多的残疾人。面对这种情况,各国政府为了保持社会稳定,保障社会正常发展,不得不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保障和康复技术的进步。五十年代末开始,西方社会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劳动力短缺问题对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工厂、机关开始雇用残疾人,并开始以新的目光重新评价残疾人的价值。六十年代美国民权运动的影响促使残疾人联合起来,为争取其基本权利而斗争,抗议社会对他们的歧视态度和不平等待遇。在各社会团体、社会阶层的影响下,“无障碍”的概念开始形成,经济的发展也使各工业国家能在无障碍的普及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当时,美国总统肯尼迪曾就这一问题提出咨询,并在1961年制订了世界上第一个“无障碍标准”。而欧洲议会则早在1959年就已通过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建筑之设计与建设的决议”。斯堪的那维亚诸国解除智力迟钝者与社会隔离制度的理念开始萌芽。丹麦制定的《智力迟钝者福利法》中明确提出“尽最大的可能保障他们正常生活的条件。”在1963年挪威奥斯陆会议上,瑞典智力迟钝者协会再次使用了这句话,强调了残疾人在公共社会中与健全人一道生活的重要性,以说明其权利的正常化。这一思想立刻传遍欧洲,随后又传到美国,它不仅作为神经不健全的人,也是作为所有残疾人的理念开始形成。这种思想在当年的国际残疾人行动计划中已明确阐明,即以健全人为中心的社会是不健全的。

2.发展期

环境中的障碍易于消除,而人们观念中的障碍却是长期积淀而成,根深蒂固。为确保社会所有成员的权益都能受到尊重,使无障碍环境的普及工作顺利进行,各工业国家又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条文,其中包括1965年制定的《以色列建筑法》、1966年制订的《瑞典建筑法》、1968年制订的《美国建筑法》,所有这些法律都进一步明确了建筑及其环境所必须对残疾人作出的承诺。1969年国际康复协会为了便于残疾人接近和使用建筑而制订了“国际无障碍标志牌”,同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禁止一切无视残疾人的社会权利的决议》,1970年发表了《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1974年召开了“联合国残疾人生活环境专家会议”,总结了无障碍环境设计的历史并提出了今后的发展方向,进一步明确了我们所要建设的城市是健全人、病人、儿童、老年人、青年人和残疾人等,没有任何不便和障碍的,能够共同的自由生活和活动的城市。1975年联合国发布了《残疾人权利宣言》,并将1981年定为“国际残疾人年”,以唤起人们道德意识的觉醒,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残疾人的生活。所有这些活动都极大地推动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在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许多西方工业国家都开始了环境改造运动,在建筑的新建和改建过程中增设了坡道、扶手、路标、盲文指示牌等,并有专供残疾人使用的地图,引导他们的活动。所有公共场所,不论是电影院、体育馆,还是旅馆饭店、商店、酒巴,残疾人均能够自由出入而无需他人帮助。残疾人只身旅行,周游全国的现象已屡见不鲜。

3.深入和普及期

西方先进工业国家的无障碍环境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的全部重要建筑物,如国会、林肯纪念堂、国家图书馆、最高法院、国家美术馆、宇航馆等都有为残疾人使用的电梯、专用设备、停车场地、观众席及其他设施,残疾人甚至能到自由女神像等地进行令人难以想象的游览。著名华裔建筑师贝聿铭的杰作——华盛顿国家美术馆东馆,为了方便残疾人的参观,在入口雕塑的左侧设置了坡道,较好地解决了轮椅乘坐者的使用问题。在进行无障碍环境改造的同时,各国政府并未满足于现有的成就,而是将环境改造的内涵与外延进一步深入和扩展,并强调在住宅中也要实现“无障碍化”。瑞典、丹麦、英国、美国等都兴建了残疾人集合住宅,尤其是瑞典1964年在Braggard博士的领导下成立了福卡斯协会(Fokus),建造了适于重度残疾人使用的24小时昼夜服务公寓。随着残疾人对正常生活的渴望的不断增强,这种集中式的服务公寓已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相反它却似乎在精神上给人一种广告作用,告诉外界这里的居住者的特殊性,从而将残疾人看作是与健全人完全不同的群体。因此残疾人住宅又开始趋于分散,使残疾人能像健全人一样生活在普通公寓中,这无疑又进一步促进了无障碍环境在住宅建设中的实施。在美国无障碍环境的基础研究工作也不断深化,研究工作主要由高等院校的专业人员进行。如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建筑系已从事无障碍技术研究17年,拥有各种实验室和研究室。更多的高等学校建筑系还专门开设无障碍技术课,作为必须学习的内容;纽约州立大学还设有硕士研究生班进行残疾人专用住宅、无障碍设计理论基础、新技术开发和评价等课题的研究。西方国家的成就为我国实现环境的无障碍化提供了良好的经验,在这方面我国已经落后了20~30年。我国的残疾人事业起步较晚,虽然早在五十年代就已有了“盲聋哑协会”,但直到八十年代末才成立了所有残疾人的组织——残疾人联合会,并开始把眼光着注于所有的残疾人。过去由于缺少对残疾人问题的研究,不了解他们的需求,使他们失去了生活、就业、学习的机会。现在我国的8000万残疾人和日益壮大的老年队伍都已给社会提出了新的问题,无障碍环境的要求已迫在眉捷。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城市也已纷纷着手进行无障碍环境的实施工作和对现有环境的改造工作。如北京的王府井大街、上海的南京东路等都已进行了改造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这仅仅是迈出了第一步,在全国大多数城市中人们似乎还不了解这项工作的内容和意义,有待于做大量的工作。

1.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必要条件

马克思说,“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行动是人的存在方式。每个人都生活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社会学的主导思想,特别强调以人为中心,以能否解释、判断和发展人的社会生活、促进人的社会进步为标准。人与社会的关系是双向的,是相辅相成、相互依赖的。人的社会化是在不断内化社会文化的同时,也不断外化再现社会文化的双向过程中实现的,并且是不断接受社会文化和促进社会文化发展的统一(图2)。

图2 人的社会化的双向性

人有生理、安全、归属和爱、尊重、自我实现的需要,每个人都有平等的人权。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生存发展、参与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是人权平等的体现之一。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力。”残疾人自身素质的提高、参与机会的增多、参与范围的扩大及生活状况的改善与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是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

2.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

无障碍环境是关怀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行动不便的人和有“特殊”需要人的安全方便的生活环境,也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事业是全方位多功能的造福人类的伟大事业,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包括就业、文化、教育、康复、社会参与等方面,也包括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扶助在竞争中,由于自身残疾的影响和外界物质、精神环境的阻碍,而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平等参与和共享文明,是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

3.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无障碍环境是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体现,也是现代化、国际化都市的标志之一。无障碍设施贯穿于城市环境之中,越是经济发达、文明发展的国家,越重视人的平等参与和共同发展,其环境的无障碍化就越好。我国现在正加强改革开放和对外交流,加强城市“软”、“硬”件建设,创造充满关爱与友谊的无障碍环境是社会文明进步和现代化、国际化的必然要求。

4.社会协调发展的保障

社会的发展包括人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无障碍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促进人和经济协调发展的意义。首先,安全方便的无障碍环境,能帮助残疾人“展其所能、尽其所长”,由消费者转变成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者;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为”的时间延长,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解放了部分人的生产力。其次,从社会经济角度看,虽然改善环境需要花费一定的经费,但却降低了社会生活的成本。无障碍环境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它所带来的近期经济效益不仅占首要地位,而具有长远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最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近期目标是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温饱问题。中国有5000多万绝对贫困人口,其中1/3是绝对贫困的残疾人,“扶贫解困”成为第八个“全国助残日”的主题和宣言,帮助残疾人康复、教育、培训、就业、居住的多种途径中均与便利良好的无障碍环境相关。

1990年国家颁布的《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1996年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国家颁布实施的残疾人事业“八五”、“九五”、“十五”三个五年计划,以及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协会等10部门(单位)联合制定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十五”实施方案》等,上述法律、规划、方案都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北京、上海、广州、大连等12个城市人大、政府也相继制定了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这些规章中都相应地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职责,在无障碍建设的实践中,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也是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的具体落实者。

(1)残疾人是权利的享有者,是整个社会生活的积极参与者,国家和社会应当以权利为本、以人为本解决残疾人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基于这样的理念,必须规定政府采取特别的辅助措施保障残疾人全面地融入社会。离开政府制定、执行这些特别扶助措施,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将成为空谈。

(2)社会公共机构和场所是满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正常融入社会的基础和关键所在,只有这些场所实现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才能满足残疾人生活和工作的基本要求。

这一条是统领无障碍一章中其他条款的概览性规定,以下各条款的规定是对本条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和阐释。

(1)本章中涉及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交通设施、通讯网络设施及广播电视等的规划中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其主管、监督管理的部门均为相应的政府机关,对于从事公共服务的资讯、商业、金融、保险、医疗、娱乐等相关机构也是如此。因此必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无障碍环境中特别地位,才能保证相关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措施的具体制定和落实。

(2)从事公共服务的资讯、商业、金融、保险、医疗、娱乐等相关机构,是建设和维护无障碍环境的主体,只有他们履行了相应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职责,才能保证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基础和重点部分,为残疾人获得平等机会、融入社会提供保证。

按照有关部门的统计,全国现有各类残疾人总数约6000万人,其中听力言语残疾2057万人,智力残疾1182万人,肢体残疾877万人,视力残疾877万人,精神残疾225万人,多重及其他残疾782万人,除少数人以外,他们多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需要政府与社会的特别扶持与帮助。因而在无障碍环境一章开篇首先对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相应的要求,是建设无障碍环境的保障条件,是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客观社会条件的需要。

根据我国多年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的实践经验表明: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到多个管理部门,而且还涉及多个方面,如无障碍环境建设不仅与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机场、港口和车站等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密切相关,而且还与交通运载工具的制造、交通管理设施、通讯网络、广播电视等相关服务设施的设置和利用等具有直接的关系。无障碍建设不仅仅是某一项设施的无障碍,而是要构建一个无障碍环境。因此,无障碍环境建设仅仅依靠一两个部门往往是不行的,特别是在对原有基础设施的改造建设方面,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方面,仅靠个别职能部门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加强政府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作用是非常必要的。就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尤其需要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协调各相关部门,只有形成“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一致”的工作机制,才能将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搞好。《残疾人保障法》通过法律确立各级人民政府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方面的职责,体现了国家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高度重视。

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法律地位以后,以下两个重要的问题是需要解决的,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如何发挥其领导和协调的职责?二是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各级人民政府与各自的有关部门具有什么样的关系?带着这个问题课题组到北京市、浙江省的杭州市、河北省的石家庄市、唐山市,广东省的广州市、深圳市等多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研究,同时着重总结研究“十五”规划期间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经验和成果,认为“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非常关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一定时期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各级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的配套实施方案》。只要在法律中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无障碍建设规划及配套实施方案的基本职责,就能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这是各级人民政府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方面应承但的基本职责。毋庸置疑,无障碍环境建设需要经济发展的支持,地方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不可能脱离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各级人民政府都有发展当地经济的中长期计划。为了保证无障碍环境建设与当地经济发展的状况衔接,因而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相适应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只有纳入政府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才能保证无障碍建设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1.确立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必要性

按照《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的要求无障碍环境并非某一社会群体所关心的问题,而是全民发展的必要前提。也就是说无障碍环境建设与发展的水平反映了国家社会发展和文明程度,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社会必须为残疾人、老年人及其有特殊需求的公民创造和不断改善无障碍环境,以保障他们的生活的方便与机会的均等。所以确立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这个法定职责是非常重要的。

2.正确认识无障碍环境建设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要正确认识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并给予充分的重视,这是问题的核心。无障碍环境建设不能脱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是无障碍环境建设得以顺利完成的前提条件。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无障碍环境建设在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到一个地区的人民生活水平,而且将会影响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改革开放形象及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在社会发展中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

3.逐步加大无障碍环境建设投入的法律保障

保障道路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经济的增长,逐步加大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的投入。长期以来,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投入低,机构不健全,管理措施和手段落后。有的地方只重视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机场、港口和车站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却忽视了无障碍环境方面的建设,使占有相当大比例的具有特殊需求的公民无法享用改革开放和社会文明与发展进步的成果。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均等机会与发展,政府必须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需求的不断增长,在加大对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机场、港口和车站等公共基础设施资金投入的同时,加大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改造的资金投入。

4.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

保障道路无障碍环境建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其关键是政府应当组织制定一个符合残疾人保障事业发展政策的,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缺口大,存在问题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过去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交通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中的缺乏在统一的残疾人保障事业发展政策引导下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因此,在法律条款里,一定要体现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的职责要求。

在修改法律时,除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基本职责,同时还应该对各级人民政府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这样才能保证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得到落实与实施。具体职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残疾人保障事业发展政策的需要,依据残疾人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是根据已有的城市总体规划、交通规划、建筑规划以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现状,了解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的需求,预测和把握未来需要解决和可能出现问题。特别是在经济不够发达和投资有限的情况下,更需要通过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准确定位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的规划目标,明确以后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的具体指标;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并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规定和具体实施方案,充分发挥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做到既不盲目追求过高标准,又要有超前意识。制定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要体现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思想,充分发挥已建的道路交通、公共建筑和交通基础设施功能与效能,为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文明进步提供无障、方便、连续、安全的环境。

“适应残疾人保障事业发展政策的需要”是指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能够满足或适合道路交通、公共建筑和交通基础设施的增长,残疾人和特殊需求群体出行的无障、方便、连续、安全的生存需求。这里的“残疾人保障事业发展政策”,是指国家制定的残疾人事业五年发展规划,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政策、残疾人就业政策等。

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实施不能只停留在规划和实施方案的文本上,在建设中必须加强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无障碍环境建设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要做好建设与管理工作,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必须实行依法管理,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相关设施管理依法予以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但是,根据我国的政府职能及管理体制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应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规定,通过法治的手段来确保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1.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角度分析政务公开的内涵

社会主义现代化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的现代化。政治现代化过程也是现代化发展过程。现阶段我国的政治发展目标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然而,发展社会主义是一个逐渐的发展过程,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而协调。民主政治的发展离不开人的主观推动。现阶段,在如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途径上,虽然有很多人提到了不同的设想和思路,但不可否认,广泛地开展政务公开是推动民主政治发展的一条必不可少、切实可行的捷径。它既是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体现,又是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机制的主要环节。因此,我们界定政务公开,应站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把政务公开作为实现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目标的一个主要环节、一个主要的突破口和试验地,而不应把认识仅局限于程序事务上。只有这样,我们才会从整体上、相互联系的角度来认识政务公开。也只有这样,才不会把政务公开理解为行政事务的公开。

2.从政治结构的角度分析政务公开的内涵

中国的政治结构不同于西方的三权分立体制和多党竞争制,而是具有中国特色人民代表大会制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根本属性。研究政务公开问题也不能离开这一根本政治问题。目前有些人之所以把政务公开局限于行政活动中,就是没有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考虑到中国政治这一现状,这一根本属性。

3.从政务公开制度探索的角度分析政务公开的内涵

1987年中共十三大报告指出:“提高领导机关的开放程度,重大事情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这就把我国推行政务公开的战略决策提到了一个新的理论高度。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着重提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健全社会公示、社会听证制度,让人民群众更广泛地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

1.政务公开,是目前政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服务、提供各种社会公共信息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我国目前8000多万残疾人,他们同样需要了解政府正在做什么,残疾人同样是政务公开的对象。同时,他们也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向政府反映自己的要求和对社会的需求,而政务公开的无障碍也是实现残疾人正常生活融入社会的必要条件。

2.就实现对残疾人政务公开的无障碍而言,从技术层面应当不成为问题。本章无障碍环境的含义本身即包含了物质环境的无障碍和信息交流无障碍。之所以在信息交流无障碍的基础上,特别强调政务公开的无障碍,是因为政务公开是对政府的基本要求。一方面政府应当在信息交流无障碍中起积极的带头作用,另一方面政府的政务也是信息交流无障碍中最为重要和基础的内容。因而在本条款中特别强调要求首先实现政务公开的无障碍。

“选举”一词早已见诸中国古代文献。如《淮南子·兵略训》中即出现“选举”一语:“故德义足以怀天下之民,事业足以当天下之急,选举足以得贤士之心,谋虑足以知强弱之势,此必胜之本也。”《后汉书·陈蕃传》也有:“自蕃为光禄勋,与五官中郎将黄琬共典选举。”通常而言,在古汉语中,“选举”乃选拔和举荐贤能之士为官。在这一意义上,中国“选举”的历史可谓源远流长。据史料记载,早在唐虞三代就已存在“乡举里选”,至西汉形成“察廉举孝”之制。自隋开始,又确立了影响至远的科举之制。因此,当今有学者将中国秦汉至晚清的社会称之为“选举社会”。但中国古代之“选举”与近代之“选举”,并非同一概念。古代中国的选举可谓统治者“为民择官”,它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选择,表达的是统治者的同意;近代之选举则舶自西方,其一般意义是指人民自己选择统治者的行为,它是一种自下而上的选择,表达的则是被统治者的同意。

不过,由于人类文明的演进与变迁,选举的范围与功能均在不断拓展。因此,对于现代的选举,即使在西方,事实上也有诸多的界定。如国际权威的《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选举(elections)“是一种具有公认规则和程序形式,人们据此而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或一个人担任一定职务。它与任命或抽签的二中取一的选拔方法不同。”法国学者让·马里·科特雷、克洛德·埃梅里认为,“选举可以被定义为由种种程序、司法的和具体的行为构成的一个整体,其主要目的是让被统治者任命统治者。”但也有不少西方典籍对选举作了更为宽泛的解释。如《不列颠百科全书》对选举的解释是:“通过投票选择公职人员,或接受或拒绝某种政治主张的正式程序……选举是社会上人们对参加竞选的候选人或政党通过投票作出选择的方法。既用于选择领袖也用于决断问题。”《美国大百科全书》认为,“‘选举’是一种通过那些有正式资格参加的人的投票进行官员的选择和有关政策、决议的制定过程。”美国的《选举政治词典》也认为,“‘选举’是允许公民通过投票显示他们关于谁应拥有公共职位或提案是否应制定成法等问题的偏好的过程。”这些辞书的共同点在于,它们皆将选举界定为选民通过投票选择公职人员或表达政策偏好的过程或活动。而按照传统观点,人们并不将为进行政治决策而广泛征求公共意见的活动纳入“选举”概念之中,而是特称其为“全民公决”或“公民投票”。在当今中国学界,人们通常对选举作广义与狭义两种界定。在广义上,学者们认为选举是指某一社会群体中有资格的成员,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方式,选择某人担任自己的代表或某一职务的行为。广义的选举不但存在于国家政治生活中,而且存在于社会生活领域的各种组织中,如政党、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业主委员会等其他社会组织均可采用选举的方式产生自己的领导机构或人员。而狭义上,选举通常被界定为符合法定资格的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选择代表机关的代表或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同时,广义的选举与狭义的选举不但表现在实行的范围上,还表现在实行的方式上。广义的选举包括抽签这种随机性的偶然选择方式,狭义的选举则特指人们根据自己的愿望与评判作出的倾向性的主观选择。在当今国内外,作为大众话语与学术术语的“选举”通常仅指存在于国家政治领域、有关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即狭义的选举。本文所研究的选举除第五章外即是狭义之选举。同时笔者认为,作为我国最广泛意义上的选举——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虽然不是对国家代议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但其同样承载着建设我国民主政治、推进民主进程的功能,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说,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将可能成为我国政治民主的突破口和推进器,这一判断已为近年来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实践所部分验证。基于此,在本文第五章专辟章节论述村民委员会选举及与此有关内容。但需指出的是,此处的“选举”与本文主要部分的“选举”含义有别。

选举权是参与选举的资格与前提。如前所述,选举本身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由此,在不同的选举中所享有的权利性质亦有区别。与对“选举”的理解一致,我国学术话语中的“选举权”一般仅指公民在公共权力领域中所享有的选举权,即谓公民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同时,基于前已述明的特殊考量,亦将我国农村村民选举村民委员会的权利纳入本文的研究范畴之内,即本文第五章所称“村民选举权”。

对于公民在公共权力领域中的选举权,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界定。以狭义的选举权而言,它是指公民以书面或非书面的方法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权能。学者在论及时,一般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并列视为两种各自独立的权利。亦有学者在广义上理解选举权,即选举权的概念涵括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定的程序与方法参与代议机关代表和其他公职人员选举的权能。本文除特别说明或分类研究外,所谓选举权皆是广义的概念。

1.选举权的起源

根据历史学家的发现,自从人类开始聚集一处共同生活,人类就知道如何运用选举。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谈及易洛魁人的氏族内部习俗时,提到了氏族选举酋长的问题,“所有的人,无论男女,都参加选举”。原始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和由氏族结合而成的部落或部落联盟。氏族有氏族领袖,战时有军事首领。他们都是由氏族成员选举产生的,不脱离生产,并且可以撤换。各种形式的议事会是氏族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由所有成年男女组成,有权决定氏族的重大问题。部落和部落联盟的首领也都是由选举产生的。那么在原始社会是否存在选举权呢?或者说,选举权是否在原始社会就产生了呢?在我国学界,有人认为原始社会存在着选举,因此当然存在着选举权。本文不赞成这样的观点。因为选举与选举权既非同一概念,也非同时产生。这正如生命之于生命权,古希腊和古罗马那些劳作的奴隶虽有生命,但他们并不享有生命权;又如言论之于言论自由,言论的存在,并不必然表明这个国家就有言论自由的存在。

选举权即为参与选举的权利。因此,确定选举权的历史起点,在根本上取决于对权利本质的认识。在中外法律思想史上,产生过重要影响的权利学说主要有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与选择说。在这几种学说中,除资格说以外,其他七种权利理论都认为权利是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的。新近有两位美国学者从“权利成本”的经济学角度提出了更具说服力的解释。他们认为,权利是有成本的,所有权利都需要公库的支持,没有公共资助和公共支持,权利就不能获得保护和实施,因此,权利是“个体或团体能够运用政府的手段切实地加以保护的重要利益”,“无政府意味着无权利”。由此可见,权利的特质在于国家法律的承认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没有国家法律的承认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只是基于某一道德基础而提出的“权利”,其实只是一种权利主张或权利诉求,而并不是真正的权利。以此而论,在原始社会,由于尚未产生国家,也没有国家制定的法律与国家强制力,同时原始人自身也没有“权利”的意识,故以原始社会存在选举为由就将选举权的历史起点确定为原始社会是不妥当的。

2.选举权的历史演进

只有产生国家,才能产生受到国家承认与保障的权利。同时,只有存在选举活动,才能产生选举权利。在有据可查的人类历史中,最远只有在古希腊以及后来的古罗马,才存在选举政治。所以考察选举权的历史,应当从古希腊与古罗马开始。

(1)古希腊与古罗马的选举权

古希腊是由若干城邦国家(City-state)组成的。由于这些城邦国家面积不大,人们多半过着紧密的生活,因此公民之间进行政治沟通便比较容易,从而为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条件。雅典就是当时最为著名的实行民主政治的城邦。依照雅典当时的政治体制,政府由公民大会、长老会、50人委员会、陪审官、大官与将军等组成。其中公民大会是由20岁以上公民所组成,议决宣战媾和、使节派遣、赋税、预算、军事指挥官的选任、行政官的任免、报告的听取、诉讼、赦免等重大事项。而长老会是由构成雅典的10个部落通过抽签的方式选出的500人组成,凡是30岁以上者都可入选,任期一年,一生只能被选两次。50人委员会由各部落中一年分为10期,每期选出50人所组成,其职责在于充任长老会之咨询机构。陪审官是由各部落每年推选出6000名公民所组成,并以抽签方式将特定案件分发给他们处理,凡是30岁以上公民,对国家没有债务、也没有什么不名誉的事,都可以担任陪审官。大官除财务官及水源监督官以选举产生外,其他如会计、市场委员等都由抽签方式选出。将军负责国防军事的职责,共10名,由全体公民选举组成。

由上可见,在古希腊雅典城邦国家,其重要机关的成员不是由公民选举就是由抽签产生,选举实际上是当时雅典公民的日常活动。因此,有学者认为,“希腊城市国家内的公民,把选举当作一种天赋而不可推诿的事务,除非这个公民与他的国家脱离了关系。这种义务是永久不能放弃的。”也就是说,选举权首先表现为是公民的普遍特权(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自然不享有选举权),同时公民的选举权又表现出很强的义务属性。

与雅典类似,古罗马本来也是一个城邦国家,在文化上受古希腊的影响极大。相传罗马的王政时代是建立于公元前753年,到公元前509年才进入共和时代,当时的国王是由贵族所组成的议会选举产生。到了共和时代,原来的国王代之以二人的执政官,他们由百人议会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次。最初只有贵族才有资格被选充任,公元前367年以后,平民也可以当选。这是因为平民不断地争权以对抗贵族,贵族与平民的协调结果是设立了平民议会,这个议会到了共和末年便成了国民议会,以选举护民官来干预贵族政府并否决执政官的任何措施为职责。不过,和古希腊一样,古罗马所实施的选举制度,其选举仍只限于占人口极少数的公民(即贵族和平民),而将大多数的奴隶排除在外。所以古罗马的选举权仍然是公民的特权,其作为一种普遍权利根本无从谈起。

(2)欧洲中世纪的选举权

在欧洲中世纪时期,已发展出近代议会代议制前身的等级会议代表制。在当时,等级会议是由封建君主下的贵族、僧侣等特殊阶级与平民阶级的代表所组成。僧侣与贵族两个特权阶级的代表大部分由国王直接邀请参加,平民阶级的代表由自治城市以选举方式推举之,因此,欧洲中世纪的选举制度实际上得益于城市的兴起。这些城市大多是在十字军东征以后发展而成的,实际上是一种工业团体或商业团体,它们在同业公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获得自治权利。由于市民们大多数是同业公会的会员,城市得到自治权利之后,他们便获得公民权利,有权参与城市的选举。不过,城市方面的管理权差不多是富商阶级的专利品,这些富商阶级为保持他们的特权,对公民资格的限制非常地严格。当时,公民资格之中均有地产的资格,同时,只有合法生育的、不欠债的、并且没有不能医治的疾病的公民,才能有选举权。到了十二世纪的时候,经过工人的长期奋斗和争取,许多城市才承认工人的选举权。到十五世纪以后,同业公会又为年长而富裕的工人会员所把持,遂又排除了部分年轻工人会员的选举权。不过当时的选举权差不多没有什么价值,因为选举时候的费用很大,而被选人员却不能有什么好处。各种职位全是没有薪水的,费用却很大,决非一般公民所担负得起。所以人民往往不把代表的职位看作一种权利,却看作一种义务,务必想法回避。由此可见,当时的选举权对一般的普通公民,并无多大价值,实质上沦为少数富商的特权。

(3)近现代的选举权

近代以来,选举权得到了广泛的发展。这是因为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选举权的扩大有其自身的客观基础。首先,在经济方面,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扩大选举权。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既会造成资产阶级与地主阶级的利益冲突,也会形成资本家与工人、农民、个体手工业者等各个社会群体的利益冲突。选举权的扩大可以使各方面利益的代言人聚集起来进行谈判,以为和平解决这些利益冲突达成妥协。其次,在政治上,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斗争中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扩大选举权是吸引广大人民群众投入反封建斗争的重要手段。再次,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极力鼓吹“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代议制政府”等民主思想,为选举权的扩大与普及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当然,在不同的国家,由于其政治力量对比的差异,选举权扩大的具体进程是各不相同的。

在英国,选举权的扩大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特点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以逐步废除财产资格为主要特点。英国在1832年第一次议会改革前的选民数仅为51万,占全国成年居民的5%。即使在第一次议会改革后,选民数也只增加到81万,占全国成年居民的8%。但已比改革前增加了20万选民,增长率为45%左右。它是工业资产阶级开始在议会中同土地贵族和商业金融资产阶级分享统治权的标志。1867年第二次选举制度改革中,城市的小市民、个体劳动者取得了选举权,其人口达到200万。1884年第三次选举制度改革,统一了全国城市与农村选民资格标准,城市的工人也有了选举权,选民增加到440万。1948年英国选举权再次扩大,1969年英国修改了《人民代表选举法》,规定年满18岁的英国公民,依法都享有选举权。法国、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选举权的扩大,大体上也经历了有限普选一减少限制一完全普选的发展变化过程。

资本主义国家选举权发展的基本特点是限制和扩大选举权的趋势始终交织在一起,只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两者所处的地位不同罢了,但基本趋势是逐步扩大选举权。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斗争中,提出了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等一系列选举原则,打破了森严的封建等级,废除了封建特权,使绝大多数成年公民享有了普遍的选举权,从而为后来资本主义民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现代的民主都是间接民主,人们依靠选举的人民代表来体现民意,因而选举无障碍是残疾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体现自己作为社会主人行使政治权利的基本途径。

1.选举场所,是指包含公布选举名单、被选举人信息和投票等与残疾人行使选举权相关的场所。

2.提供适当的便利,是指上述涉及的各种与残疾人行使选举权相关的场所应当采取可行的措施,可以考虑临时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相关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残疾人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为肢体残疾人提供高度适合的投票箱,提供残疾人行使选举权可达的无障碍通道等。

3.本条第2款是对盲人选票和投票的特别规定。对于盲人使用的选票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制作盲人选票;二是由专门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帮助,使盲人顺利投票。

政治权利是作为一个国家公民的最为基础和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对于视力残疾的盲人来讲也是如此。盲人由于其本身的残疾所限制,如果没有相应的辅助措施,很难行使其作为一个国家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也难以履行其义务。因而建议在无障碍环境一章中设专条对选举无障碍予以规定。

选举无障碍在实际操作层面,其实只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一部分。选举场所是建筑的一部分,在确定与选举相关的场所时,有关部门可以考虑选择无障碍设施相对完善的场所,这样就可以为残疾人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提供良好的物质环境。如果现有的场所不足以满足无障碍的需要,则可以考虑从有关团体和社会选拔征集一定的素质良好的志愿者,为残疾人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提供服务。

因为选举权是一个人作为一个国家公民身份和地位的证明,通过政府不太多的物质投入,可以使每一个公民更加便利地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无疑可以提升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使一个国家更加民主,更加尊重人权。

1.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物质环境。

2.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是指在新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交通设施、通讯网络设施及广播电视设施中同时建设的无障碍设施,或者在已建的上述设施中新增加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的改造,是指对已经建成的无障碍设施进行的改造,目的在于使这些设施不断完善,满足残疾人的需要。

无障碍设施环境建设是当今与未来城市的主要建设项目之一,它是适应人口结构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进步的集中体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无障碍设施的发展,不仅为残疾人提供了出行的方便,而且也为老年人、儿童、病人等所有社会群体提供了更加方便的参与社会的条件。

我国无障碍环境设计的研究是从无障碍实践开始的,并和规范的制定相互促进。1984年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后,着手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1985年,北京市建筑设计院配合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工程的设计,成立了“无障碍环境设计课题小组”,开始了以社会调查为主的无障碍研究。北京西单、王府井等四条大街作为我国首批按照无障碍最低标准进行改造的工程引起了国内外的关注。1989年4月起实施了我国第一部《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1990年12月颁布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新版的《建筑设计资料集》中,对无障碍的基本要求、设计数据等作了规定和说明,为设计人员提供了选用和创新的参考。《规范》颁布实施十年来取得了一定成效,尤其是京、津、沪等特大城市已按无障碍要求新建、改建了一些重要的建筑和城市道路。

但就全国范围而言,由于没有采取强制措施,《规范》基本上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有些建筑设计和城市设计注意多样化、艺术化、生态化、智能化,但功能上却缺少对行动不便者起码的安全和尊重。全国的办公、商业、医疗、交通、居住等建筑普遍缺乏无障碍环境设计,使残疾人、老年人和一切行动不便者望而却步,妨碍了他们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也直接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目前,我国的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正处于建设高峰期,各级政府应当未雨绸缪,创造无障碍环境,消除行动不便者参与社会生活的障碍。

北京市现有人口1200多万,其中约50万残疾人。1999年,老年人就达174万,占总人口的14%,已进入老龄化城市;到2025年老人群体将增至416万,高达总人口比例的30%。八十年代中期,北京开始无障碍环境的设计和建设,陆续对王府井、西单等大街进行无障碍改造,1991年在海淀区蓝靛厂盲人聚居区修建了第一条盲道。目前,北京市已有22条大街铺设了盲道,近170公里,修建了坡道式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20余座。在公共建筑方面,亚运会工程中的国际会议中心、康乐宫、主要运动场馆等都基本按《规范》设计。1994年“远南残疾人运动会”的召开更加促进了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新建的重要商业、文体、办公、医疗等公共建筑都基本能按《规范》设计,如凯迪克饭店(原远南饭店)、奥林匹克中心、西单商场、长安大戏院、北京西站、炎黄艺术馆、新东安市场和恒基中心等,都创造了无障碍环境。居住建筑方面,恩济里小区的环境、道路及住宅单元作了有益的无障碍尝试。特别是1995年,北京市接受了亚太经社会建设无障碍示范小区的试点项目——方庄居住区的改造,对小区的公共设施和道路共23个项目进行了无障碍改造,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和宝贵的经验,对全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起到积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北京市迎接建国50周年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的56项都考虑了无障碍环境设计。

上海是我国最大的城市,人口1300万,其中残疾人52.17万,约占人口总数的4%,老年人口230万,占总人口的17.8%,成为典型的老龄化城市。八十年代中期,上海开始推广无障碍环境建设,新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及交通设施,如浦东新机场、地铁2号线、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等,均按《规范》设计和建设了无障碍坡道、盲道及厕所。以上海图书馆为例,考虑了现代图书馆为残疾人提供方便的服务,从广场起在公共入口大台阶下部设置了残疾人士专用门厅,并有残疾人专用电梯为其服务,报告厅中设轮椅席,东西区分设残疾人专用厕所等无障碍设施。上海市的无障碍环境设计和建设已经有较好的开端,但总的来说,仍然滞后于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与国际化大都市的要求还不相适应。

天津市有948万人口,其中有33.6万残疾人。天津的无障碍环境设计和建设起步较晚,1992年才开始得到关注。近几年,全市建成和在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基本都设有无障碍设计设施。如天津体育馆、天津科技馆、百货大楼等都设置了方便残疾人的坡道、残疾人专用坐席等。新近落成的平津战役纪念馆、自然博物馆、周恩来邓颖超纪念馆等都按《规范》作了较全面的无障碍设计,包括室外平台和入口的坡道、电梯、残疾人专用卫生间或厕位、残疾人专用席位,并提供轮椅服务等。天津的部分道路,如华昌大街、天善社大街等9条大街铺设了盲道共约7000米,坡道式过街天桥和架空人行道12处,设有缘石坡道的路口50多处。在居住建筑方面,建设部住宅产业化试点小区——华苑居住区给华里小区定为无障碍试点小区,在道路、游园、配套公建、住宅等方面都作了细致的无障碍设计。

西方国家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较早,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的各种无障碍设施既有全方位的布局,又有与建筑艺术的协调统一,同时又给残疾人、老年人带来了方便与安全,堪称世界一流水平。

1.美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无障碍标准的国家,也是当今无障碍法律最完备的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不但有多层次的立法保障,同时又进入了科研与教育的领域。道路、交通工具、建筑物以及各种装置的无障碍设施非常普及。

1961年美国国家标准协会制定了第一个无障碍设计标准。他们协调各专业协会,制定了统一的具有指导性的无障碍设施的最低要求。在制订和提出的过程中,通过立法机构有关法案,使无障碍设计具有某种强制性。1968年和1973年国会分别通过了无障碍建筑条例和康复法,提出了使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在公共建筑、交通设施及住宅中实施无障碍设计的要求,并规定所有联邦政府投资的项目,必须实行无障碍设计。1976年正式通过了无障碍设计的法规。

企业界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1978年美国宇航协会与美国建筑学会把波音、麦克唐纳、道格拉斯、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等飞机制造厂商联合起来,和国际康复协会共同组成一个委员会,制订一些条例和标准,用到新制造的飞机上。

美国在制订和贯彻执行无障碍设计技术法规的过程中都进行了大量研究和试验工作,在一些大专院校设立由政府拨给经费的无障碍技术基本数据测试的专题项目,对各种类型残疾人的需求都有深入细致的研究,为制订标准规范提供依据。美国各地方政府在贯彻法规时也作普查调研工作,在此基础上制订了一些地方法规。

美国为创建无障碍环境,通过各方面进行工作,一抓教育,二抓科研,三提供技术资料和设计标准。这三点对美国发展无障碍设施建设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日本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日本的无障碍设施非常系统。东京、横滨等地的住宅、道路交通、公用设施等的无障碍建设设计周到、建设完备。1964年日本把住宅建设方向定位为老年人的居住空间。建筑群和公园、公共建筑中,视觉残疾者可以使用触觉地图,沿着途中的导盲声体、触觉信号、地图标志、变化的光源、图形以及特殊导向装置所指引的方向前进。1973年是日本的福利工程元年,日本福利城镇(无障碍化城镇)建设开始萌芽,到八十年代,福利城镇的建设开始蓬勃发展。其指导思想是:“无论是身体残疾者还是健全者,无论是老年人还是年轻人、儿童都能安心方便的生活”。九十年代,日本大力推进《爱心建筑法》,立志建设一个包括便于老年人、残疾人、婴儿等所有人都能生活的环境。

日本的所有路口全部实行坡化。主要路段人行横道都装有盲人过街音响指示器;公用设施内轮椅可以通达所有地方;所有地铁站都装有升降机,并带有盲文的按钮;每列地铁列车都有专门车厢设有轮椅席位;盲道从地上一直铺到地铁站台。

国外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实施过程和发展经验是我国值得借鉴的宝贵财富。根据特定情况和实际需要,我国应该找出一条适合自己的路子,循序渐进发展,把无障碍设施建设出特色。

1.肢体残疾者的环境障碍(www.xing528.com)

肢体残疾是指由于肢体受到损伤或者先天性的肢体残疾。肢体残疾者行走困难,需要借助手杖、拐杖、轮椅等助行器行走前进。

由于肢体残疾者在行走中的不同状态和各种轮椅的规格差别,在通行时要求建筑物的水平通道和垂直通道的宽度、高度、坡度及地面等,能符合乘轮椅者和拄拐杖者既方便又安全的通行条件。对建筑物的公共设施,如坡道、台阶门、楼梯、电梯、电话、扶手、洗手间、服务台、饮水机、取款机、售票机、轮椅席位、轮椅客房及卫生间、停车车位、标志等,在形式上及规格上要求能符合轮椅者及拄拐杖者方便使用的条件。

2.乘轮椅者的环境障碍

乘轮椅的残疾人,只限于在平整的地面上行走或限于缓坡上通行,在不平整的地面上、有砾石的地面、大量泥土和沙砾的地面和非常粗糙的地面上行进则相当困难,当遇到台阶、陡坡时就可能完全不能通行。

3.拄拐杖者环境障碍

能自己行走的肢体残疾人需要借助拐杖活动。有障碍的路面、高踏步的台阶、坡度大的路面、酒店或其他公共建筑的旋转门、弹簧门、窄小的走道、门洞及没有安装扶手的卫生间都会造成拄拐杖者行走和使用困难,产生障碍并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伤残。处理好环境设施,使其无障碍适用于各类人群活动,是环境建设的内在要求。

4.视觉残疾者及其障碍

视觉残疾者,行走困难,对周围环境事物设施的感知除依据手脚和盲杖的触觉反应外,还依据周围的各种声响、气味等。低视力者还可依靠光线照度和颜色的视觉反应。根据视觉残疾者的行为特点,各类环境设施设计应考虑设置盲道和盲文标志牌、触摸位置牌、音响装置等,协助视觉残疾者行走和觉察所在方位、方向。视觉是人的感官系统,健全人对周围环境、事件的感知有80%到90%是通过视觉获得的,并且依据视觉的感知信息指导人的行为,依此来调节自身与环境的关系。生理学的观点,人的眼睛对于明亮的光线、对比强烈的色彩以及明显的标志有较强的视觉感受性,它能刺激人的大脑,使其兴奋,从而指导人的行为。对于肢体残疾者、弱视者、听力语言残疾者以及智残者同样如此。触觉是视力残疾者认识世界和环境空间的重要手段。视力残疾者和盲人通常通过手和脚的触觉及耳朵听力来判断周围环境及周围事物的。通过手的触觉来感知周围事物的大小、高矮、粗细、质感、体积等等;通过脚来判断地面、位置状况,判断不同质感的地面,如盲道、普通地面、草地、水地等。人们可以通过声音的方向来判断事物所在的位置,尤其是视力残疾者,其听觉感官更加灵敏,常常利用听觉对环境的感知来弥补视力的不足。嗅觉也是人们辨别事物的方式之一,尤其能为视觉残疾者辨别方位及行走提供方便的信息源,环境周围事物的各种味道可以帮助盲人认识特定的环境。

1.物质环境无障碍

公共设施、娱乐场所等的出、入口,应设方便残疾人行走的坡道、扶手、盲道;城市道路的十字路口、人行横道的路沿处应设置坡道、交通音响信号;主要商业街、人行横道、公共车站等应铺设盲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路面应防滑,并设上下两层扶手栏杆;宾馆内应有残疾人可使用的房间和相应设施;公共厕所内应设残疾人专用的厕所;电梯内应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按钮和扶手栏杆;各种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应设有残疾人使用的坐席。

2.信息和交流无障碍

对盲人和视力有缺陷的人,应使用盲文、磁带、大字印刷、强光色彩、视觉感应设置等相应技术,使他们无障碍地获得书面信息和文件;对聋哑人和听力有缺陷的人,应提供手语翻译服务,使他们很方便地获得语言信息。一般公共使用的电脑信息系统和服务系统,残疾人也能无障碍地使用。

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是城市载体的一部分,如何确保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行走不便者使用公用设施的权利,对于《规范》的实施无疑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据估计,在亚太地区,60岁以上的老年人数量由九十年代的2.35亿到2050年将增加到6.23亿。而在亚太地区的老年人有60%以上生活在中国。体弱老年人对无障碍建筑环境的需要与残疾人的需要是一样的。另外,还有每年因交通事故、工伤、战争等因素给人类造成的残疾,无疑也增加了此群体的数量。

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无疑给我国基础设施的建设提出了极大的挑战。众所周知,举办奥运会,实际上是同时举办两个奥运会,即普通人奥运会和残疾人奥运会。由于历史的原因及人们观念上的问题,对于残奥会而言,从比赛场馆到设施、住宿、交通及各种服务设施欠账太多,要满足国际奥委会的要求,举办成历史上最好的一届,任务是非常艰巨的。除要新建全部无障碍的比赛场馆、设施、住宿外,并要新增全部无障碍交通设施,对于现有的场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还要进行相应改造,并均要符合无障碍的条件要求。

对于新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进行无障碍设计,基本上不需要增加投资或增加少量投资。而要对现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进行无障碍改造,不但要增加大量投资,而且会因改建带来很多连锁问题,难度相应的要大多了。所以为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在我们设计工作中,落实无障碍设计越早越好,这样可以减少很多麻烦。

颁布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总则中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计。

1.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

(1)城市范围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实施范围为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道路与桥梁,其中道路包括城市市区道路、城市广场、卫星城道路和广场、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公共绿地、旅游景点道路及居住区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等。

(2)设计部位及要求

城市道路与桥梁无障碍设计的主要部位包括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公交车站、桥梁、隧道、立体交叉等。具体设计要求为:

A.缘石坡道:人行道在交叉口、街坊口、单位出口、广场入口、人行横道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等路口均应设缘石坡道。

B.坡道与梯道:城市主要道路、建筑和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城市中心地区可设垂直升降梯取代轮椅坡道。

C.盲道:盲道包括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在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在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并在公交站应设盲文站牌。

D.人行横道: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能使轮椅通行;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横道宜设过街音响信号,以便残疾人能安全通过。

E.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及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区道路无障碍设计包括:居住区路的人行道、小区路的人行道、组团路的人行道和宅间小路的人行道。居住区公共绿地无障碍设计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和儿童活动场所。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设计包括:建筑入口、坡道、通路、走道、门、楼梯、台阶、扶手、电梯、升降平台、公共厕所、专用厕所、公共浴室、轮椅席位、停车车位等。

F.主要标志:凡在城市广场、步行街、商业街、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国际通用无障碍标志牌。城市主要地段的过路和建筑物宜设盲文位置图。

2.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1)实施范围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范围主要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两大类。其中公共建筑类包括:办公、科研建筑,商业、服务建筑,文化、纪念建筑,观演、体育建筑,交通、医疗建筑,学校、园林建筑等。居住建筑类包括: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设有残疾人住房的多层、低层住宅及公寓建筑,设有残疾人住房的职工和学生宿舍建筑等。

(2)设计部位及要求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部位主要包括:建筑物站前广场、庭院人行道路、停车车位、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水平与垂直交通、前厅,室内外公共厕所、浴室、接待用房、公共用房、公共走道、楼梯、无障碍住房等。

设计要求:

A.主要公共建筑入口应设无障碍入口。

B.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有楼层的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有楼层的交通与医疗建筑等,均应设无障碍电梯。

C.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与司法部门、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大型文化与纪念建筑、大型观演与体育建筑、交通与医院建筑、大型园林及旅游地段等,均应设无障碍厕所。

D.对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每50套住房宜设两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套型。多层、低层住宅及公寓建筑,每100套住房宜设2到4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套型。对于设有残疾人住房的职工和学生宿舍建筑,应在首层设男、女残疾人住房各一套。

3.民用机场旅客站区无障碍设计

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计主要包括:站前、停车场、室外通路、航站楼、站坪等无障碍设计。

通过对一些城市的调查,当前无障碍设施存在的主要问题:盲道被违章挤占或挪为他用、公共场所缺少盲文站牌名和语音提示装置、小小台阶成了肢残人员无法跨越的障碍、无障碍的卫生间成了摆设……

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出发点和目的,就是要让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在自立的条件下平等地参加社会活动。它主要体现的是对人的关怀,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无障碍设施不仅为肢残、视障的人提供方便,同时为老人、妇女、儿童提供了便利。而当前,无障碍设施存在着诸多问题,名不符实,应有的作用也就不能发挥出来。

一是在设计环节上。无障碍设施要求不仅是点,还要求连成片。从设计角度上来讲,就是使行动不便者能够通行、到达和使用,要求功能的连贯性和完整性。现在许多城市的无障碍设施通常都体现在“门面”上,比如说图书馆门口有坡道,轮椅上去了,但是里面又有好几步台阶,由于缺乏配套设施,查阅资料也就只能“望馆兴叹”了。

二是在验收环节上。现在的无障碍设施,都是由健全人施工、健全人验收,而具体的使用却大多是弱势人群。“鞋子合不合脚只有自己知道”。这种“两张皮”的传统验收方式,势必造成许多无障碍设施不能令人满意。

三是在管理环节上。现在随意侵占、毁坏无障碍设施比较严重。比如,沿街的企业、商家把盲道变为停车场,报刊亭、电话亭、电线杆、垃圾桶、地下井盖占压盲道现象随处可见,不少专用坡道被人为破坏,发挥不出无障碍设施的作用,等等。

针对上述三个环节存在的问题,课题组认为,要有效改变现状,一方面必须明确各个职能管理部门的分工,明确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另一方面,要完善立法,把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对那些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而更为重要的是,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体公民的无障碍意识,让大家来共同管理好、维护好这些设施。

无障碍设施的管理维护对于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有着重要的意义。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是保障形成无障碍环境的基础,但是其正常使用依赖于有效的维护。在维护过程中,最容易出现各个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因此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终极方法。

(一)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无疑具有维护的义务。因为享有绝对的权力,不可能由不享有权利的人来负责维护,所有权人是第一维护人。

(二)所有权与使用权、管理权的分离使得让所有权人全部承担无障碍设施的维护责任又不太合理,所有权人完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转移自己的维修责任。特别是对于大量的国有财产,已经通过法律的形式将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授权具体的部门行使。建筑项目也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授权非所有权人管理、使用或收益,并且约定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由使用人或管理人承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确定经营管理人、使用人的维护责任。

(三)由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承担无障碍设施的维护责任已经被各地方法规确认(详见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无障碍法规、规章)。

信息交流障碍的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其中之一)。在现实情况下有信息交流需求存在客观障碍的有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多重残疾(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或语言残疾其中之一)。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由于自身的原因存在信息交流的障碍,需要从自身解决。肢体残疾一般不存在信息交流的障碍。

“信息无障碍”是指任何人(无论健全人还是残疾人,无论年轻人还是老年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平等地、方便地、无障碍地获取信息、利用信息。

信息无障碍主要包括两个范畴:(1)电子和信息技术无障碍;(2)网络无障碍。前者是指电子和信息技术相关软硬件本身的无障碍设计以及辅助产品和技术,后者包括网页内容无障碍、网络应用无障碍以及它们与辅助产品和技术的兼容。推动信息无障碍的目的是使电子、信息技术和网络对尽可能多的人而言更加可用和易用。

交流无障碍是指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平等地、方便地、无障碍地获取信息,与对方交流信息。

当今,互联网已经成为日益重要的信息来源。信息数字化、互联网络是实现最广大人群信息交流“无障碍”的重要途径。

美国残联主席费瑞登先生谈论城市建设“无障碍”问题时,这位《美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起草人提到了2000年东京宣言中的“信息无障碍”,他认为,在信息时代和网络社会中,就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而言,信息无障碍较之城市设施无障碍具有同等甚至更加重要的意义。

在美国,由于生活水准普遍很高,计算机和网络的费用相对较低,因此计算机的个人普及程度很高。克林顿总统在就任期间率先提出了消除数字鸿沟的问题,美国政府还专门就政府工作人员中20多万残疾人所用电脑的改造问题发布法令。

IBM、微软等国际厂商在很早就介入了信息无障碍领域。IBM在全世界有8个科研中心,而IBM全球信息无障碍中心就是挂靠在IBM的科研中心队伍下面,该中心任务就是从全球8大科研中心采集最好最先进的技术,用在无障碍技术上面。截至目前,IBM在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和澳大利亚五国成立了信息无障碍中心。

受到经济、教育程度等各方面的限制,目前我国的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使用网络的普及率和频率很低。特别是残疾人群体,由于受教育程度相对于健全人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在经济上他们往往是一个困难的群体,拥有和使用计算机的比例也就更低。在对成都市的残疾人群进行走访中,残疾人的咨询95%都是直接到市残联或民政局,网上咨询者在调查中为15%,且75%为他人帮忙进行网络询问。

老年人由于接受新事物的能力相对较弱,愿意进入学校进行电脑培训的很少,因此,大部分老年人都不能熟练地使用互联网。

事实上,网络消除了时空上的障碍,残疾人、老年人、儿童都可以与其他人一样在网上找到属于自己的空间,这是一种每个人都应该享受的生活。这些人群如何才能做到共享网络资源,并通过网络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应该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人人享有平等融入社会的权利。但是随着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数字鸿沟也逐渐扩大,它不仅存在于国与国之间,也体现在各国国内。在获取和使用信息技术方面,城乡之间、贫富之间、受过教育的人和文盲之间、男女之间、残疾人与非残疾人之间、老人儿童与青壮年之间,也有着显著差异。数字鸿沟的这一多重性阻碍着我们建立公平和充满活力的信息社会。

实现信息无障碍已经成为全球趋势,目前,国外一些国家已经或者正在开展信息无障碍立法工作。许多国际组织和行业协会也先后制定了信息无障碍方面的法律法规或标准。意大利正在制定本国的网络、硬件、软件方面的标准,英国《反残疾人歧视法案》要求网站必须实现无障碍,巴西正在制定类似法案的法律,将推出自己的标准,澳大利亚、新西兰、以色列等都在制定政府网站无障碍方面的法规。中国也逐渐意识到信息无障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国务院提出了推广互联网平民化、普及化的公益口号。

互联网已经成为信息的第四媒体,正日益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学习。而残疾人由于自身的生理原因,出行不便,如果能够利用互联网,可以足不出户了解大量信息。

在发达国家,信息无障碍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就引起人们的关注,目前,全美大约有一百多个网站是专门开发残疾人用品和服务市场的网站。而为残疾人提供的平等机会,使他们得以分享信息科技成果更是成为了政府致力于达成的一个目标。美国、英国和日本已经要求某些类型的网站遵循相关的无障碍访问原则。1998年,美国国会修订了康复法案的第508部分,要求联邦机构所采用的电子和信息技术都不能对残疾人形成障碍。这一法案目前已经在美国的很多网站上开始发生效力,例如,当你登陆美国海军网站,就会发现上面有“本网站适合所有人接入,如果有不妥之处请随时指出”的字样。设立在美国马萨诸塞州剑桥市的万维网集团有个专门推广网页无障碍的机构,其负责人表示,仅仅从数字上讲,一个从事网络商业的公司,如果不注重网页无障碍的发展,将失去大量的顾客,而且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因为美国司法部1996年的一项意见说明,从事商业活动的网站必须和一般的商业机构一样遵守美国残疾人法中有关无障碍设施的规定。在发达国家,推进信息无障碍的许多措施已经使得很多残疾人、老年人能够在残疾或退休后继续工作,通过互联网继续为社会创造价值,弱化他们对政府的依赖度,减轻国家的负担。从这个角度来讲,推进信息无障碍,已经使推进者从中受益。

中国大约有6000万残疾人,其中听力和言语残疾人占34.3%,智力残疾人占19.7%,肢体残疾人占14.6%,视力残疾人占14.6%,精神残疾人占3.8%,多重残疾人占13.0%,还有2.5亿的残疾人家属。截止到目前,我们大陆地区还没有一个称得上真正无障碍的网站,与美国一百多个专门开发残疾人用品和服务市场的网站相比,我国这方面的网站也不多。我国的盲用产品很大程度上依赖进口,自主研发能力很弱。在中国大陆,信息无障碍产业从无障碍产品的开发商、产品经销商到服务商,整个链条都没有形成,国内相关的企业还没有意识到这个产业的价值。我国在实现信息无障碍方面,仅仅处于初期的探索阶段,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探讨,需要脚踏实地一步步的前进。

香港地区在交通服务方面所制定的目标是:发展一个设有各种适当设施的交通运输系统,以配合残疾人的需要,从而加强他们在社会上随意活动的能力,并促使他们全面参与及融入社会。香港一是鼓励公共交通经营和举办商尽可能改善车辆的设施,方便残疾人使用;二是为无法适用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士提供特别交通服务,主要分为两大类,即由服务中心安排的交通服务及康复巴士;三是为自行驾车的残疾人提供多项优惠措施。

在香港地区为残疾人提供的交通服务中,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服务中心安排的交通服务,来往于康复机构之间,例如为庇护工厂及特殊学校的残疾人而设;一类是康复巴士服务,是一个遍及全港的交通网络,让行动不便者可以往来上班、上学或参与各项活动。尤其值得介绍和学习的是康复巴士服务。香港康复巴士服务隶属于香港康复会,由香港卫生福利局资助。康复巴士服务是自1978年开始专门为残疾人提供按户接送的交通服务,凡不能适用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时有困难的残疾人,均可选乘康复巴士。申请乘坐康复巴士的人员标准规定为6种人:坐轮椅者、使用手叉脚架者、多项伤残者、痉挛者、失明者和老人。康复巴士是专门为残疾人而设计的小型巴士,装有多项特别装置以方便残疾人使用,例如:车尾设有自动升降板,可使轮椅上下;车内设有轮椅固定安全锁,以及每个座位均装有安全带等。每部小型康复巴士可接载12人,大型巴士最多可容纳30人。康复巴士的收费也比较合理,就香港地区的工资收入和服务而言,收费是比较低的,如固定路线月票为184元港币。

残疾人由于自身的原因,无法像健全人一样使用交通工具,无法正常乘坐公交车。另外目前法律限制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其实是剥夺了残疾人使用交通工具的权利,剥夺其平等参与社会的权利,因此制定相关规定保障残疾人使用交通工具的权利是必要的。

这也是残疾人的强烈要求,大部分残疾人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经济状况往往不好,出行困难,乘坐公共汽车很不方便;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残疾人在驾驶机动车方面又受到限制,残疾人要求保障其使用交通工具的呼声很高。

残疾人正常使用交通工具,就必须要求相关的部门提供辅助,辅助的措施很多,可以根据从易到难的顺序逐步实施。首先可以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并减免相关费用,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国车辆保有量增长速度很快,停车位紧张,应首先保证残疾人停车需求。同时考虑到残疾人在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地位,减免相关费用,更能体现社会的人文关怀。

商业与服务业范围广泛、类别繁多,是接待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广大公共的场所,因此不论何种行业、所在地区和规模大小,其入口、营业厅、餐厅及服务用房,首先应为行动不便者提供通行、购物和使用设施的便利,这不仅可以创建一个好的购物与休闲的无障碍环境,同时还能吸引顾客,为商家扩大盈利。

商业与服务业虽有规模大小的不同,为了顾客方便、安全进出,应设置没有台阶的无障碍入口。在人口上方设置雨罩,能缓解雨雪天气在入口处顾客滞留从而影响其他人通行的现象。例如,北京西单购物中心入口是北京市在商业建筑中修建的首座无障碍入口,各入口上方设计成走廊,起到了雨罩的作用,在使用功能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多楼层的中型规模的商场,应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无障碍电梯,当只设有人、货两用电梯时,应明确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使用,在电梯位置上要考虑通行上的便利。北京西单商场在进行装修改建时,除增建自动扶梯外,同时在入口门厅处设置了一座无障碍电梯,使残疾人感到购物时同他人一样方便。北京国华商场是一座中小型商场,将门厅中的货运电梯标有为残疾人服务的标志,给广大顾客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中,多楼层的大型商场建筑,基本上配备了无障碍电梯。

设有公共厕所的商业与服务业建筑,为乘轮椅残疾人提供使用上的便利,已有诸多实例,有的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的无障碍隔间厕位,或设置独立式可共用的无障碍厕所。北京西单文化广场的华南大厦及长安街的恒基中心,在不同楼层中设置了无障碍厕所,使残疾人不仅可就近使用,也方便了其他人使用。

银行、邮电及各专业商店、菜市场、超市等建筑物,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涉足的地方,因此要求建筑入口、室内过道、服务用房、服务台、结账通道及有关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的通行和使用要求。例如银行、邮电局的服务台的高度,是按照健全人站立的高度设计的,使乘轮椅者无法使用。但在北京方庄居住区的建设银行和邮局,从建筑入口到服务台,不仅设有明显的无障碍标志,而且符合残疾人通行和使用的要求。

公共服务机构与残疾人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往往是残疾人出行的目的地或办事地点,公共服务机构场所的无障碍环境是我们实现无障碍的基础和关键所在。我们要实现无障碍的目的最终目标就是为了保证残疾人正常在资讯、商业、金融、保险、医疗、娱乐等公共场所能够自由的活动。

北京市约有1.37万名肢体残疾人使用残疾人摩托车作为代步工具。其中以驾驶重庆嘉陵厂1987年投产的嘉陵CJ50ZC型残疾人摩托车为主,约占总数的95%;极少量使用北京小型动力厂1986年投产的小型动力残疾人摩托车,约占总数的4%左右,现在此车型已属淘汰产品不再生产;其他车型,如电瓶车、手摇车和其他型号残疾人车数量更少,约占总数的0.5%左右。从统计数字看,嘉陵CJ50ZC型残疾人摩托车成为北京残疾人代步工具的主要车型。它极大地方便了残疾人的生活、工作,成为与普通残疾人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用品。

1.影响首都形象和环境保护

首先,残疾人摩托车是二十年前设计的产品,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进行更新换代。车体车身不防雨、不防风、不防寒、不防晒,残疾人为遮风、避雨自搭车篷,杂乱无章,严重影响了首都国际化大都市的形象。

其次,残疾人摩托车现有机型是落后的二冲程发动机,使用混合油,一辆残疾人摩托车尾气的污染相当于一辆中档轿车的6到7倍,由于残疾人生活的改善,参与社会生活能力的提高,使残疾人摩托车数量增加,给首都的环境造成一定污染。

2.使用不便,故障率高,安全性差

残疾人摩托车由于油箱容量小,机油、汽油需搅兑混合,造成无法直接使用加油站的汽油。马力小、性能差、故障率高、使用周期短,限制了残疾人活动范围,并且维修费用比普通摩托车高得多。尤其是防水性能差,遇到雨雪天气频频熄火,令残疾人苦不堪言。残疾人驾驶摩托车由于身体外露,身体保护功能有缺陷,残疾人常常成为的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所以,广大残疾人迫切需要性能先进、外表美观、经济实用、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

1.观念的影响

(1)残疾人社会地位不高,使许多人认为残疾人生活困难、收入低、属于社会照顾对象,没有能力购买先进的残疾人交通工具。所以在制定法规和政策中不给予充分的考虑,有些方面甚至排除在外。如残疾人驾驶汽车的问题。

(2)残疾人身体有缺陷,行动不便,一些人认为设计生产残疾人交通工具较为麻烦,且生产数量不大,生产厂家热情不高。同时也有人认为残疾人交通工具上路管理繁琐,从而忽视了残疾人交通工具改善的要求,形成了现在残疾人交通工具落后的局面。

2.政策的影响

(1)多年来,政策上规定残疾人交通工具职能定位于代步工具的角色,排气量为50毫升以下,长、宽、高也有严格要求,并作为非机动车不准带人,使许多先进技术难有用武之地。

(2)各类车型进京限制较严,制约了厂家的开发研制热情,造成北京市场残疾人摩托车车型单一,缺乏竞争。

(3)关于准予残疾人驾驶车辆的问题,在我国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条款,常常将残疾与不健康等同起来,对汽车上加装供残疾人驾驶所需的特殊装置没有相应条款,从而剥夺了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合法权益。

1.应明确法规、政策

残疾人群体,特别是下肢残疾人,对残疾人交通工具有着强烈的依赖性,同时他们的残疾状况、收入情况各不相同。有关部门也应实事求是地分层次地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法规,为残疾人交通工具的逐步改善创造条件。

2.对现有残疾人摩托车进行改造

由于现在的残疾人摩托车较为落后,难以适应残疾人渴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以及国家提出的环保要求,需要逐步使用新技术和装置进行改造。对新生产的残疾人代步工具,国家也应制定统一规范的标准。

3.开展新型电动残疾人交通工具的研制

现行的残疾人电动车由于行程短、力量小、速度低、充电麻烦,已被残疾人淘汰。但是由于电动车无污染、操作方便的优势,还是具有很大开发潜力。希望有关部门研制残疾人电动车应直接同国际先进技术相结合,弥补残疾人摩托车的不足,借鉴汽车的优点,生产出低成本、方便实用的残疾人电动微型汽车。

4.准许残疾人驾驶汽车

建立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作系统的开发机构、残疾人驾驶员培训考核机构及其他配套机构,准许残疾人驾驶汽车,为残疾人现行交通工具彻底改观奠定基础。

目前,我国已经逐步放开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限制。根据现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肢体条件规定如下:“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档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档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对于左下肢残疾的人可以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随着我们国家关于残疾人驾驶机动车限制逐渐放宽,越来越多的不同类型肢残的残疾人被允许驾驶机动车辆,交通工具相关的辅助设备的需求必然会迅猛增长。

目前,通讯技术已经日益发达和成熟,人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彼此的联系。部分残疾人由于生理的缺陷,无法正常使用普通通讯设备。在这种情况下,残疾人丧失了使用最新科技成果的机会,社会必须采取措施保障他们享受现代文明的权利,开发无障碍辅助通讯设备势在必行。目前,我国相关技术还很落后,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由于高科技下开发成本昂贵,企业难以承担或者缺乏开发兴趣,国家应当制定政策鼓励扶持这一技术的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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