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和青海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特别是经济的发展水平相差悬殊,北京代表了中国东部发达或较发达地区的情况,青海代表了西部不发达地区或较不发达地区的情况,因此,残疾人遇到的问题和他们所获得的帮助及政府采取的措施均有所不同,为了便于读者全面了解我国残疾人的婚姻家庭状况,本研究报告对他们存在的问题分别作出分析评述。
在北京残疾人结婚是比较困难的,除了健康方面的原因之外,经济条件也成为残疾人结婚方面的一大障碍。但是残疾人都希望自己能够找到一个终身相伴的配偶。在调查中,许多残疾人都表示,其结婚的目的是为了有一个人能够照顾自己,因而在北京市残疾人与残疾人结婚的情况较少,尤其是智力残疾人更加不容易。结婚难便成了残疾人一个首先遇到的问题。
尽管残疾人结婚有一定的困难,但北京市残疾人结婚的比例仍然较高,一个重要原因是北京市对残疾人结婚给予了优惠政策。
北京市政府为了鼓励残疾人结婚,专门针对残疾人结婚制定了一个优惠政策。即外地人若与北京市的残疾人结婚,北京市可以为其解决户口问题,双方结婚10年以后残疾人可为其配偶申报户口,如果在10年内残疾人愿意为其配偶提前申请也是可能的。北京市的这一规定,使得相当一部分残疾人的婚姻问题得到解决。但同时也产生其他问题,有的外地人以与残疾人结婚为跳板,为了获得北京市的户口而与残疾人结婚,在取得户口之后即与残疾人离婚。因而有的残疾人认为外地人取得北京市户口是因为其与残疾人结婚,当外地人与残疾人离婚后其取得北京市户口的条件已经不存在,如果该配偶要离婚,其北京市户口也应撤销。也有的残疾人不同意此种看法,他们认为外地人与残疾人结婚本身就是作出了牺牲,取得北京市户口是其应得的,不能因与残疾人离婚而取消。另外,由于近些年人们对户口不再像以前那么重视,因而该政策也不再像以前那样能够有效地吸引外地人与残疾人结婚。
由于该政策的效力逐步降低,目前残疾人结婚又出现困难,因而有人认为国家应当考虑其他优惠政策,如健全人与残疾人结婚可以享受更多的社会福利等,以鼓励残疾人结婚。
目前法院在判决残疾人离婚案件中并没有因为一方是残疾人而给予更多地照顾。在财产分割上,残疾人并没有因为其特殊情况而获得大部分财产,而在子女直接抚养问题上,法院也并没有将残疾人的特殊情况考虑在内而给予残疾人优先照顾。残疾人作为弱势一方与健全人相比,大部分经济收入相对较低。当残疾人与配偶离婚时,其生活可以说是失去了一项保障。因而残疾人多数期望能够多分得一部分财产,并解决其住房问题。因此残疾人提出希望在离婚时财产分割上能够偏重于残疾人,如双方都是残疾人的对重度残疾人能够给予照顾。除此之外,残疾人离婚时也希望子女由其直接扶养,因为许多残疾人结婚生育的目的不外是养儿防老,能够有人照顾自己。在离婚时,孩子如果不能跟随残疾人一方,残疾人在失去配偶的同时也失去了孩子,他们会觉得其生活失去了保障。所以大多数残疾人都要求离婚时子女由其行使直接抚养权。
这方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父母遗弃残疾儿童以及残疾人的养老问题。残疾儿童尤其是智力残疾儿童的出生,不仅会给家人造成生活上的负担,而且会产生精神压力。许多家庭因有残疾儿童而面临生存困境,为了防止家长遗弃残疾儿童,使残疾家庭能够较好的存活下去,有人提议应当由国家出一部分钱与残疾家庭共同抚养残疾儿童。另外,通过与残疾人座谈,还发现双方都是残疾人的养老问题也成为困扰残疾人的主要问题,对此有人提出应由国家予以帮助。
该县涉及婚姻家庭问题的残疾人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残疾人即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占残疾人总数的16%,这部分残疾人基本上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和无法缔结婚姻关系,他们的日常生活完全依靠父母或亲友帮助,一旦家庭遭遇变故或发生不利,他们的生活起居将得不到保障,更谈不上其他权利。另一类残疾人即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占残疾人总数的20%,这部分残疾人大多数存在婚姻关系,但婚姻基础不牢固,容易被对方抛弃,他们婚姻家庭方面的权益没有法律保障。
在海晏县残疾人结婚很困难,尤其是智力残疾人。当地人认为由于智力残疾人没有行为能力,无法独立生活,因而智力残疾人不应当结婚也不应当生育,以免给社会造成负担。而其他类型的残疾人由于其经济收入较低,也很难建立婚姻关系。因而在海晏残疾人与残疾人结合的情况多于残疾人与健全人结合的情况。当地残疾人认为应当采取措施帮助那些有结婚能力的残疾人结婚。(www.xing528.com)
在离婚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因婚后残疾而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即一方在结婚后因故致残,另一方便因其配偶的残疾而要求离婚。这对于那些残疾人来说是精神、肉体上的双重打击,很不利于残疾人的康复及其身心的健康,不利于维护残疾人的利益。对此,法院等部门的代表提出对于一方因另一方婚后致残而提出离婚的诉求应当予以限制,有人甚至提出如果是因为这个原因而要与残疾人离婚,应当征得残疾人的同意,同时对于因婚后残疾而导致家庭破裂的,离婚时应当给予残疾人更多的照顾。
监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在父母去世后没有人照顾。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由父母担任监护人,但在父母去世后现实情况是残疾人得不到照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参加调研会议的监护人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其一是集中供养。由民政部门将该类残疾人集中起来,由国家出一部分资,其余由残疾人亲属提供,将残疾人集中起来供养。其二是确定扶养人范围和顺序。法律上明确规定父母生存时由父母扶养,父母身故后由何人供养。这样便不会出现父母身故后残疾人无人照顾的尴尬局面。同时还有人提出法律应当对监护人设置监督,以促使监护人履行职责。
在残疾人家庭中,残疾人容易遭受家庭暴力,而且家庭暴力不仅仅来自配偶,还可能来自于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的父母。对此与会人员指出残疾人尤其是残疾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时,其面临的选择比一般健全妇女要少得多,通常是忍气吞声。因而社会应当关注残疾人家庭,采取措施以减少家庭暴力。
资料表明,我国每年出生缺陷儿童总数达80至120万,约占每年出生总人口的4%到6%,造成出生缺陷的原因包括近亲结婚、遗传性疾病等。因此西宁市近年大力推行婚前检查、孕期检查和婴儿期检查三级预防保健工作,在出生人口的源头把关。但由于群众的保健意识不够,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目前的婚检难以自觉进行。
西宁市智力残疾人之间结婚的较多,残疾人与健全人的婚姻难以维持。残疾人也渴望结婚,希望有人照顾,有出席会议者建议立法应当对残疾人生活加以保障,使其在解决生存问题后再考虑婚姻,避免或减少为生存而结婚。
青海省残疾人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生育第二胎。《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对残疾人有优惠政策,允许其生育第二胎。而在西宁市如果第一个孩子是残疾人,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经鉴定后不是遗传性残疾,允许生第二胎,伤残军人也允许其生育第二胎。
(1)离婚时,因夫妻双方不愿意抚养残疾儿童,使孩子的身心受到伤害。实践中,对于有重度残疾的子女,法院判决的直接抚养方在经济和精神上压力均很大,难以在工作和照料残疾子女上做到两全。有出席会议者建议离婚后的直接抚养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和对方的经济条件主张保姆费等费用,以缓解其经济和体力、精神的压力。
(2)夫妻双方一方因后天原因致残时,另一方多半会提出离婚。这种情况下对残疾人的精神打击很大。有出席会议者建议应当对这种情况增设限制条款,例如增加一方致残后,另一方在两年或者治疗期内不得提出离婚,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建议法院判决根据残疾一方的残疾程度和健全一方的经济能力,适当判决由健全一方给残疾一方以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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