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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 公司企业法学成果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外资企业出口产品,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外资企业用高价进口,低价出口等方式逃避税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中国境外的银行开立外汇账其他户,须经中国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并依照中国外汇管理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外汇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其他单。

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 公司企业法学成果

(一)物资购买与产品销售

外资企业享有生产经营权。外资企业制定的生产经营计划,不再报政府部门备案。政府不得非法干涉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上述物资可以在中国市场购买,也可在外国市场购买。在中国购买时,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中国企业同等的待遇。在外国购买时,依照中国规定需经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进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进口物资及技术劳务的价格,不得高于当时的国际市场同类物质及劳务的正常价格。

外资企业有权在中国市场自行销售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商业机构代理销售。

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委托中国的外贸公司或中国境外的公司代销。外资企业出口产品,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外资企业的出口产品价格,由外资企业参照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合理的出口价格。

(二)税务

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缴纳税款,并接受中国税务机关的监督、稽核。

外资企业的职工,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质,依法享受减税、免税待遇:(1)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建设建筑材料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2)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自用机器设备、零部件、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管理设备;(3)外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上述进口物质,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用于生产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纳税或者补税。

外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减税、免税或退税。

外资企业用高价进口,低价出口等方式逃避税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外汇管理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规办理。外资企业的外汇账其他户,应凭工商局发给的营业执照,在中国境内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并由开户行监督其外汇的收付。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账其他户;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账其他户中支付。外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中国境外的银行开立外汇账其他户,须经中国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并依照中国外汇管理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外汇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其他单。(www.xing528.com)

(四)财务会计

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外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外资企业应当独立核算。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依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上述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连同报告一起,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同时报送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外资企业的自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外国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外国的会计人员查阅外资企业账其他簿,费用由外国投资者承担,不应列入企业成本。

外资企业应当向财政、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账簿,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五)职工和工会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外资企业应当负责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考核制度,使职工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企业的生产与发展需要。

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外资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外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外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外资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外资企业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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