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企业的定义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是中国人,但由于国家对他们实行特殊的政策,他们向境内投资建立的企业,也属于外资企业的范畴。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在中国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没有独立的决策、财务和核算制度,它们仍然属于外国企业的范畴。
(二)外资企业的特征
1.外资企业中并无中国投资者的投资,其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相应的,企业的全部利润归外国投资者,风险和亏损也由外国投资者独立承担。这使外资企业与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区别开来,也与全部资本是由国内投资者投资的各类内资企业区别开来。
2.外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3.外资企业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外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根本区别。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其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由外国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外国投资者对外资企业的债务不承担无限责任,除非外资企业设立时已登记为无限责任的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三)外资企业的法律地位(www.xing528.com)
我国外资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企业一旦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该企业就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在企业中,投资者仅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在我国,经批准,外资企业还可采取其他责任形式。实践中,外资企业采用的其他责任形式,主要有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合伙型外资企业,其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独资型外资企业,其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尽管外资企业的资本全部来源于外国投资者,但外资企业是中国的企业,依照中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中国政府对其行使居民企业国籍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资本输出国不得依据资本控制对其主张和行使管辖权。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到中国法律的一体化保护。
(四)外资企业的立法
我国外资企业的立法,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在广东省等沿海地区以地方立法形式出现。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90年12月1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为了适应入世的需要,2000年10月31日,全国九届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作了四点修改。第一,将原第3条第1款外资企业的出口实绩义务条款改为鼓励性的倡导条款;第二,删去原第11条第1款,即外资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备案制度;第三,修改了原第15条,取消了“当地含量要求”;第四,删去原第18条第3款,即“外汇平衡要求”。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作了相应修改。这使我国的外资企业法律制度更加符合WTO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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