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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业的期限和解散规定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若出现上述第项所列情形,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合作企业的期限和解散规定

(一)合作企业的期限

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由于合作企业一般均有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要求,因此,合作的期限长短往往与外方的投资规模、回收周期有关。投资大、回收周期长的企业则期限一般较长,反之则较短。

合作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的期限内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外国合作者的投资已先行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时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申请延长合作期限。合作延长期限一经批准,合作企业应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合作企业的解散(www.xing528.com)

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1)合作期限届满;(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若发生上述第(2)、(4)项所列情形,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报审批机关批准。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列情形,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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