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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业的出资、收益分配与投资回收 - 公司企业法学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人型的合作企业应坚持资本不变原则,一般不允许减少注册资本。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要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政府审批机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为了平衡中外各方的利益,双方往往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即允许外方合作者先于中方合作者通过分得利润回收投资。

合作企业的出资、收益分配与投资回收 - 公司企业法学

(一)合作企业的出资

1.出资方式

合作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8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合作各方以自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合作条件不得设立抵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2.出资比例

若合作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外方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商务部确定。

法人型的合作企业应坚持资本不变原则,一般不允许减少注册资本。如因生产经营规模发生较大的变化确需减资时,应经债权人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要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政府审批机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外合作者中的一方如将其在合作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经合作他方的书面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由合作企业统一管理和使用。未经合作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3.出资期限(www.xing528.com)

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合作各方都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批准证书和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同时,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一方,应当向已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或者主任和副主任联合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同时抄送审批机关和工商机关。

(二)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

合作企业收益或产品的分配方式并不完全以投资比例来确定,而是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作出不以投资比例为依据的约定。其分配形式可以是利润分成,也可以是产品分成。实践中,大多数合作企业采用利润分成的方式,而合作开发资源的企业或生产国际市场上紧俏产品的企业,则一般采取产品分成的方式。

合作企业中外合作者关于利润分成或产品分成的比例,也是由中外合作者在合作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中约定收益分配比例时,双方应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并应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确定一个双方同意接受的比例。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合作企业期满前始终按同一比例实行利润或产品分成,也可以在合作企业期满前的一定时期按某种比例分成,在另外的时期按别的比例分成。

(三)合作企业的投资回收

实践中,中外合作者通常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合作企业在合作期满时,其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为了平衡中外各方的利益,双方往往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即允许外方合作者先于中方合作者通过分得利润回收投资。具体回收的办法主要有三种:一是税后回收,即在按照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二是税前回收,即在企业交纳所得税前外方回收投资。这种回收方法必须事先经过财税机关的审查批准,以防国家的税收损失;三是折旧回收,即外方以加速折旧的方式,从固定资产折旧费中回收投资。但为了防止导致企业的资产减少,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方式必须事先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但在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之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如果合作期满,外国合作者仍未收回投资的,可以申请延长合作期限。在合作期限内,如果外国合作者已经先行收回投资的,仍然应该按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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