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企业在组织机构设置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同合营企业有很大区别。《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合作企业成立后也可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实践中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董事会制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董事会制。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作各方协商产生,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的任期最长不超过3年,期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
董事会可以任命或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可以设副总经理1人或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胜任工作任务的,或者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解聘;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联合管理制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联合管理制。联合管理机构由合作各方代表组成,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联合管理机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主任。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https://www.xing528.com)
联合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也可以不设立。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的,总经理由经营管理机构任命或聘请,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联合管理机构负责。不设经营管理机构的由联合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企业。
3.委托管理制
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可以委托合作的一方或中外合作者以外的第三方负责。合作双方委托第三方管理企业的,必须与受托入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作的一方与合作的另一方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后,受托一方取得合作企业的日常管理权,除企业重大问题可由双方参与决策外,其他事务均由受托方决定。受托方可聘用或任命总经理负责日常业务,总经理对受托方负责。合作企业应当将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连同受托人的资信证明等文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应自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议事规则
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或主任召集并主持。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的董事或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并表决。董事会会议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董事或者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召开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天前通知全体董事、委员,并告之讨论议题。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也可以通讯方式作出决议,但要有书面记载。讨论下列问题时,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或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3)合作企业的解散;(4)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5)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6)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应授权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对外代表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召集方式等法律未作规定的,可由企业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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