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企业的定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外国合作者与中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法律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契约式合营企业。这里的外国合作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国合作者仅包括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而不包括中国的公民个人。
(二)合作企业的特征
合作企业,由中外双方通过签订合作经营合同来约定权利与义务,这种形式的企业较之合资经营企业更具灵活性,有投资少、见效快的特点,为中外广大投资者所乐于接受。
具体而言,合作企业有以下主要特征:
1.合作企业是契约式合营企业,中外合作者双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不折算成股份,即双方的投资不作价,不计股,双方对合作企业的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这与股权式的合营企业有明显不同,合作企业具有较多的任意性和灵活性。(www.xing528.com)
2.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
3.在合作企业中,中外各方通过合同约定,企业有盈利时,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经营期限届满时,外方利益已尽,企业的原始财产及积累资产全部归中方所有。
4.企业的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灵活多样。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可以是双方共同管理,也可以是中方或外方单独管理,还可以经中外双方同意,聘请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
(三)合作企业的立法
由于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合营企业,中外合作者是通过合同来确定分享利润和承担责任的比例的,因而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差别,相应的,其立法也相对滞后。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颁布实施。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此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还单独或与其他部委联合下发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经营特别行业的规定、清算办法等,这些共同组成了中外合作企业的法律适用体系。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修正案,作了两项重大修改:一是将第19条修改为:“合作企业可以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需要的物质,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合作企业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在国际市场购买。”这一方面取消了“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创汇要求”,保障了合作企业购物和销售的自主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合作企业低价出售产品,高价买进原料,规避税收。二是为适应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变革需要和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符,删去了原第20条关于外汇收支平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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