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情况,做不同的约定。外经贸部1990年10月22日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对其作出了如下规定:
1.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的投资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的以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2.属于下列行业或情况的,合营各方应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1)服务性行业,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的项目;(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3.属上述情况以外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将合营合同中合营期限条款修改为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各方应当申报理由,签订修改合营合同的协议,并提出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查。
(二)合营企业的解散
合营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解散:(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力,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合营企业的解散,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才能作出决议。在发生上述第(2)、(3)、(4)、(5)、(6)种情况时,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解散,清算完毕后,应持批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缴销营业执照。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账册及文件应当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www.xing528.com)
(三)合营企业的清算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合营企业应按外经贸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监督。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
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清算费用及清算委员会成员的报酬从合营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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