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引进
合营企业的技术引进,是指合营企业通过技术转让方式,从第三者或者合营者获得所需要的技术。合营企业引进技术应当是适用的、先进的,使其产品在国内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
合营企业在订立技术协议时,必须维护合营企业独立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并要求技术输出方提供有关资料。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2)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3)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4)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5)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6)技术输入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7)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二)物资购买与产品销售
合营企业依法享有物资购买自主权。合营企业有权自行决定在国内市场或者国际市场购买其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物资。合营企业在国内购买物资的价格以及支付水、电、气、热、货物运输、劳务、工程设计、咨询、广告等服务的费用,享受与国内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合营企业在合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凡属国家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每年编制一次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超出合营合同规定范围进口的物质,凡国家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当另行申领。
合营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其产品在国外市场销售或者在中国市场销售。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时,有权自行出口,也可以委托外国合营者的销售机构或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经销。合营企业自行出口其生产的产品时,凡属国家规定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按本企业的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出口产品的价格,由合营企业自行确定。
(三)税务
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其职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营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1、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系指合营企业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下同);2、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以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3、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4、合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上述减税、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国内转卖或者转用于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照章纳税或者补税。
合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或者退税。
(四)外汇管理
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合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合营企业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报告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单。合营企业在国外或者港澳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年度利润表,应当通过合营企业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
合营企业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可以向境内的金融机构申请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国外或港澳地区的银行借入外汇资金,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www.xing528.com)
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减去在中国境内的花费,其剩余部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汇汇出。
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议制度,应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副总会计师。合营企业设审计师(小的企业可以不设),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其他目,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报告。
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合营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其他法记账其他。一切自制凭证、账其他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合营企业的账目,除按记账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营企业,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成人民币。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账。记账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账户的账面余额,于年终结账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合营企业的净利润分配原则是:(1)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2)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3)提取前述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六)职工和工会
合营企业职工的招收、录取、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
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合营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合营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合营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合营企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