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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组织机构-《公司企业法学》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权力机构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它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都由董事会决定。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合营企业组织机构-《公司企业法学》

(一)权力机构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它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都由董事会决定。

1.董事会的组成

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规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我国某些特殊行业的合营企业(如中外合资的民用航空企业)的董事长,法律规定必须由中方合营者委派。

2.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作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具体包括: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停业、劳动工资计划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www.xing528.com)

3.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处理重大问题,由合营各方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协商确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3条规定,下列事项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其他事项,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二)经营管理机构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合营企业的正、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职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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