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2)违反中国法律;(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4)造成环境污染;(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的权益。
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二)设立程序
1.申请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4)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2)、(3)、(4)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可行性研究报告,指由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有关设立合营企业的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是合资意向的法律化,主要是确定合营各方共同投资举办合营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一般不涉及到合营企业的运作及内部管理以及利润分配等问题。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不签订合营企业协议,径直签订合营企业合同。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2)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5)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8)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9)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10)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11)违反合同的责任;(12)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13)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合营企业的协议与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合营企业章程,指由合营各方依据合营企业合同所确定的原则共同为合营企业制定的、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法律文件。原则上,章程的效力高于合同的效力。(www.xing528.com)
2.审批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经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凡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且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授权的审批机构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审批机构自接到中外合营者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审批机构如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应要求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
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的合营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经国务院授权机构审批的中外合营企业,由授权机构发给批准证书。
3.登记
合营企业领取审批机构发给的批准证书后,应当在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登记事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分支机构、股东姓名或名称等。国家工商局经核准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营企业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凭借营业执照,合营企业即可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和财产登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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