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现状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的进程来看,基本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1.1979年—1990年:产生发展阶段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外商投资企业法。1982年1月,国务院发布《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6年4月,颁布了《外资企业法》,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86年1月和1987年12月,分别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00条和第86条第3款进行了修订;1988年4月,公布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90年4月,对该法作了修正。至此,《中外合营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这三部法律及其相关法律和法规,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在这一阶段中,受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局限,我国在立法中难免带有旧体制的色彩。这不利于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
2.1991年—1999年:调整阶段
在这一期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取代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也进行了适时的修正。1991年4月,通过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6月国务院公布了该法的《实施细则》。1992年6月,我国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7月发布了《海关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1994年2月,公布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同年3月,通过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发布了《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8月颁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1995年1月,发布《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6月公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9月4日发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6年4月发布《关于认真贯彻国办紧急通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7月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9月发布《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1997年5月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9年6月发布《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等。
3.2000年至今:完善阶段
随着我国加人WTO的进程加快,与世界经济贸易惯例接轨的呼声更加强烈。为了使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更加符合WTO规则的要求,我国对自1979年以来所颁布的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作出了必要的修改,以适应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和加入WTO的需要。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外资企业法》进行了有关条款的修正。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又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进行了第二次重大的修改。2001年4月和7月,国务院亦发布决定,对《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作了修订。2001年9月23日,国务院还发布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作了修订。2002年3月11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又颁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附件。
(二)我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缺陷
近年来,通过大规模的清理和修订工作,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确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为我国在“十五”经济期间更好地吸引外商投资,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中国已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面对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和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还存在诸多缺陷。
1.立法权分散,法律体系纷繁复杂,结构混乱
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既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又有包括地方人大及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甚至还存在大量的未向社会公布的内部规定。同时,由于我国对外商投资采取以企业为本位立法的形式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采取“双轨制模式”,因此分别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个单行法规及其细则,形成了“三法鼎立”的局面,这使得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体系纷繁复杂,引发出立法权限不明、越权立法、规范分散、内容交叉重叠不协调甚至互相矛盾等许多问题。这种状况一方面直接造成了地区间的不平等,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外资法的统一实施,不利于国家外资政策的贯彻落实。
2.部分内容与WTO规则和国际惯例不符
“入世”前后,我国已对外商投资企业法作了大规模的修正,删除了许多与WTO规则明显不符的规定。但是,我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仍然存在不少与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相互冲突的现象。(www.xing528.com)
(1)外资待遇方面。
世贸组织要求各成员国遵守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而就我国外资法的现状来看,一方面是对外资实行“超国民待遇”,如所得税减免、进口关税优惠、货物进出口经营特权、外汇管理优惠等;另一方面却又在许多地方存在“次国民待遇”,如市场准入的限制、经营方面的履行义务(出口实绩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外汇平衡要求、贸易平衡要求)、服务收费的价格歧视等。
(2)法的透明度不高。
WTO规则要求各缔约国所实施的与国际投资有关的政策、法律、条例、行政规章制度都必须以迅速、透明、可随时获取的方式予以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外商熟悉它们,从而保证投资活动在规范和有预见性的环境中进行。在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却仍然存在着大量的非公开的内部文件、行政指令、内部通知、批文等。关于法的公开,也存在公开范围不广泛、时间不及时的情况,这严重影响了法的透明度。
(3)我国公民个人被排除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主体之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所有制经济结构已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个人经济与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异军突起,开始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投资主体来看,进行投资主体的外商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而中方投资者仅仅为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国公民个人目前仍然不能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主体。这与我国经济发展不相符合,也与国际上的规定和习惯性做法不一致。
(三)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完善
1.明确立法权限,提高立法的科学性
针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立法层次太多,立法权限划分不清等情况。我国应明确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在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方面的权限划分,明确各立法主体所立法律的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使整个外商投资企业法体系协调一致,以避免各项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法律、法规内容重复、冲突的现象,保证法的统一性。
2.重构我国外商投资法律体系
首先,应对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清理,编篡一部系统的《外商投资法》,作为调整我国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其中只对外商投资中一些最基本的问题作出规定,主要有:外商投资的概念、外资的法律地位和待遇、外商投资的领域、形式、资本构成和审批程序、对外资的鼓励、管理以及投资争议解决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对外资所作的任何规定不得与该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其次,对于涉及外商投资的非特殊问题,如企业组织制度、税收、工商、外汇、进出口、劳动用工、财会等方面的内容,应分别由公司法、税法、工商管理法、外汇管理法、海关法、劳动法、会计法等法律进行调整。
3.逐步废止与WTO规则不相符的规定
首先,逐步取消对外资的“次国民待遇”,同时逐步调整对外资的优惠待遇,真正落实国民待遇原则,实现内外一律平等。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扩大外资准入,逐步放宽投资领域;在服务收费上,逐步实现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按统一标准收费;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赋水平,取消普遍性优惠,实行行业优惠;放宽外汇管理,使外商投资企业法在内容上符合国际条约的要求。其次,增强法律的透明度,促进法的有效实施。在有关规则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及时向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公开所有相关信息。再次,放宽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主体的限制,允许中国公民个人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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