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
合作社的分配,首先是指盈余分配。所谓盈余,从经济学讲就是收益减去成本的余额,一般在企业制度中也称为税后利润。但是,由于合作社性质和目的的特殊性——以服务社员为最终目的,不以追求利润为第一目的,同时许多国家对合作社实施了许多税收上的优惠,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对合作社是免收营业税。所以在合作社中,一般称为“合作社盈余”。合作社盈余一般分为四部分:
1.公共积累金。为了巩固和保障合作社的发展,法律规定合作社必须有一定的公共积累金。这部分积累金的来源之一就是每年从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如5%用于公共积累。
2.合作社促进金。合作社要发展,必须不断提高合作社管理者和社员的素质,因此,合作社要设置教育与合作社促进基金。这种基金的来源之一就是从净盈余中提取一定的比例,这个比例可由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另外,对违纪、违社章的社员的经济制裁亦构成基金的一部分
3.合作社的分红。据各个合作社的具体状况,按股分红,既有社员的普通股份,又有非社员的股份[26]。
4.利润返还。据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利润。这是合作社盈余分配的重点。如果说前面三部分是为了保障合作社的顺利运行所作的铺垫,是基础,那么按交易额比例进行合作社盈余的分配,是合作社顺利运行的主要支柱,是鼓励社员与合作社进行交易,实现合作社互助目的主要途径。
(二)合作社的公共积累分配(www.xing528.com)
分配制度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关于合作社公共积累是否可以进行分配的问题。
在合作社实践中,关于合作社的公共积累是否分割,成为国内外学者争论的焦点问题。对此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合作社的公共积累不可分割。从权利上讲是一种共同共有的集体所有制,因此不可分割(持这种观点的以德国学者为多)。此观点的主要依据是国际合作社联盟关于合作社原则第三条的规定(社员对合作社的资本做出公平的贡献并加以民主的控制,资本至少有一部分通常是合作社的共同财产)及其有关背景资料对这一原则的说明(该说明认为积累归合作社集体所拥有,以反映社员支持合作社的一种集体成就)。同时,国外许多国家立法规定,即使合作社解散,这一“集体资本”也不能在成员中分配。正因此,我国法学界有学者认为合作社资本所有权是“集体所有权”。亦有学者认为对合作社的公共积累能否分割不能一概而论,而要据其不同成因不同对待,其中如积累是因土地升值或国家对合作化的优惠政策而形成,就不应分割,所有权就应归集体所有;如果积累的形成是因纯粹的合作社投资经营而产生,则可进行分割(这实际为第三种观点,但和第一种观点在本质上没有很大区别,并且这种界限分明的分割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容易得出和第一种观点相同的结果)。
2.第二种观点认为,合作社不应存在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从权利上讲公共积累是一种按分共有,因而可以分割。此外,如果把它认定为一种集体所有的公有,又存在以下问题:一、通过我国的大跃进时代的实践可知:所谓公有或称集体所有就是一般社员“人人无份”,而少数有官有权的人的“权有”、“官有”,既易被有权者私吞私分,又易滋生腐败,成为有权者不受约束地控制和随意使用的资源。其次,合作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意味着合作社在创立和发展中,不断有新社员加入,如果公共积累不可分,则意味着新老社员对合作社的资产享有同等权利,也就是说社员不论入社时间长短,贡献大小,从公共积累中获得的收益是同等的,不能激励人们积极入社给合作社多做贡献。最后,合作社一旦合并或清盘解散,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部分必然成为矛盾焦点。
综上,我们认为,世界经济逐步一体化的今天,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影响到各国经济系统。合作社作为市场中的自由竞争主体,应该顺应这种变化,借鉴新一代合作社的成功经验,废除合作社不可分离的公共积累制度,把合作社的公共积累按照社员的贡献大小进行量化,并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划分。所以,各合作社的公共积累应该是可以分配的合作社财产,只是这部分的分配应该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谨慎合理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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