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社的社员制度
自然人,只要符合身份要求(如农民)或年龄(如满十八周岁)等要求,就有加入合作社的资格,而法人则一般要求为非营利性组织,且法人参加的合作社类型一般也要求不能是无限责任合作社。但是排除一些例外情况:如(1)没有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2)破产;(3)吸食毒品等精神类药品。
但是对于责任制度为无限责任的合作社社员,一般限制其不能为其他无限责任合作社的社员,即社员一般不允许参加两个以上的无限责任合作社。
社员的权利大致可概括为:
1.入股权。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由于社员资格的取得与入股密切相关,因此,社员有缴纳最低股金的义务,并且一般要求在首次必须缴纳股金的一定比例(如30%),剩余部分要在一定期限内(如三年)缴清。当然凡作为社员有自愿交纳超过合作社规定的最低股金的权利。
2.参与社内事务权。每个社员都有资格参加社员大会,在原则上都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更重要的是每个社员都有参与合作社业务交往活动的权利,即每个社员都是合作社的交易对象,这是合作社成立的初衷,也是合作社最终进行利润分配的主要依据。同时,这是合作社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特征,其他经济组织的成员要与该经济组织进行交易,都受到一定的实体或程序上的限制或制约。
3.平等待遇权。即每个社员都有受到平等待遇的权利。这意味着,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任何社员都不能享有或承担比其他社员更多的权利或义务。平等待遇不仅对社员的权利和义务而言,且在与合作社的业务关系上,每个社员也必须受到平等对待。这是民主原则在社员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4.财产权利。主要是指社员使用合作社设施和参与业务往来的权利。此外,还有按股分红权、按交易额比例的利润返还权、退社时取回所缴入股资金的请求权等。(www.xing528.com)
5.退社自由权。社员虽有此权利,但应在一个经营年度开始前或终结时进行,且须在退社前一段时期书面通知合作社[25]。同时,为了平衡合作社、社员和合作社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一般还规定退社社员在还应该对退社前合作社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如两年)负有责任。
对于合作社社员的义务,最基本的是出资义务和遵守章程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出资义务是享受合作社各种权利的基础,遵守章程义务也是与享有合作社章程义务相对应的,如为了维护合作社的整体利益,非经合作社同意,社员不得让与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担保。由于社员对合作社有各种收益权,所以对于合作社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具体而言,在以有限责任为主导责任制度的合作社中,合作社的债务一般只能以合作社的全部财产担保,社员的责任以其对合作社的入股出资为限。但合作社章程规定社员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补差责任时(即为保证责任制度),社员在章程规定的保证额度内有承担担保责任的义务,否则不承担此义务。
(二)合作社的内部组织机构
内部治理制度,其中包括合作社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如社员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的设置,职能的分配和明确,财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利益分配制度等。这是合作社制度能否成功运行的核心,也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等原则的重要体现。这些制度和公司法有很大的相似性,也是由相互制衡的三个部分构成,即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这三会的成员一般均由社员组成。
1.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这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即决策机构。一般来说,小合作社宜采取社员大会,而大合作社(国外一般规定为150人以上)以社员代表大会为优,代表由社员大会推选产生。其职权为:批准合作社年度经营结算;决定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摊;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修改合作社章程等。社员(代表)大会有两种表决方式:(1)简单多数表决,即参加大会的社员超过50%的比例赞成即可通过;(2)特定多数表决制。即对涉及合作社章程和其他法律规定的重要事项时,以一定比例的社员参加如3/4,并由参加大会的社员的一定比例如2/3等表决通过。社员表决时,原则上一人一票,而某些对合作社经营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社员,社章可赋予较多的投票权,但这只是用于简单多数的情况。
2.理事会。这是合作社的业务执行及代理机构。它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以责任制来领导整个合作社的业务工作。理事会成员能否从非社员中选聘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或在章程中规定。它除受法律及章程规定的束缚外,不受其他任何指示、命令束缚。社员(代表)大会可随时解聘理事,监事会可临时解聘理事。
3.监事会。这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从社员中选出,主要从事对理事会的检查监督。它有权检查、监督理事会的各项管理活动,并出席理事会的会议,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各种账目、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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