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的原则主要是指以法的形式确认下来的,用以指导合作社活动的基本规则,它是对合作社法律制度的高度概括和抽象,对各项合作社规则和合作法规范起统率和指导的作用。
一提起合作社原则,首先联想到的是赫赫有名的罗虚戴尔原则。可以说,合作社的原则最初就是由英国的罗虚戴尔先锋公平社确立的。罗虚戴尔原则包括:
(1)开放和自愿入社;
(2)民主管理和一人一票;
(3)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分配;
(5)用现金进行交易;
(6)只销售货正价足的商品;
(7)重视社员教育[8]。
罗虚戴尔原则可以说是近代国际上最有影响力的合作社原则。
由于各合作流派的思想差异和各国立法信奉的合作思想的不同,合作社原则在各国的合作社立法中并没有得到统一。合作思想一代宗师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认为,合作的原则是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平均分配劳动成果和实行民主管理;生产合作派的主要代表毕舍·菲利浦、约瑟夫·本杰明认为,生产合作社应遵循的原则是社员都是劳动者、不得雇工、劳动报酬按各人技术熟练程度计算、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设立合作永久基金为合作社集体所有,不得分配;消费者合作流派的先驱威廉·金认为,消费者合作社的原则应包括用集股办法筹集资金、股金数额不限但只支付股息不分红利、社员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盈余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按货额比例返还给社员和政治与宗教上保持中立等[9]。伟大的革命导师列宁也在他的《论合作制》中提出了合作社的三项基本原则:一是自愿原则;二是强调国家给合作社予财政支援;三是文化工作的经济目的就是合作化[10]。(www.xing528.com)
罗虚戴尔合作社是消费者合作社,所以罗虚戴尔原则对于消费者合作社具有更好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为了促进各国合作社原则的统一,更好地指导合作社运动在各国的开展和交流,国际合作联盟于1966年,在罗虚戴尔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修改和归纳,提出六项合作原则,使这一新的合作社原则可以指导各种合作社,而不局限于消费者合作社;1995年9月在英国举行的“国际合作社联盟100周年代表大会”上,对合作社原则进行了再次修订,以指导21世纪合作社运动的发展。这些合作社原则包括:
(1)自愿和成员资格开放,合作社是一种自愿的组织,对所有能够使用其服务和和愿意接受成员责任和义务的人开放,没有性别、社会地位、种族、政治或宗教歧视;
(2)民主的成员控制,合作社是一种由其成员控制的民主组织,他们积极地参与制定政策和做出决定。被选举代表对全体成员负责。在基层合作社中,成员享受平等选举权(一人一票),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是按民主方式组成的组织;
(3)成员的经济参与,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等额资本金,并实行民主控制。通常,这些资本金至少有一部分是合作社的公共财产。作为成员之一只能够获取有限的资本金补偿。储备金是用来发展合作社的,其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成员按其与合作社的交易份额受益;资本金用于支持成员批准的其他活动;
(4)自治独立,合作社是成员控制的自治和自助组织。如果它们与其他组织达成协议,包括同政府之间达成的协议,必须要在条款中确认其成员的民主控制和保持合作社组织的自治;
(5)教育培训和宣传,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教育、培训,从而使他们有效地为合作社发展做出贡献;
(6)合作社之间的合作,通过地方、全国地区和国际间的共同工作来加强合作社运动;
(7)关心社区。合作社通过其成员批准的政策,为社区的持续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11]。
目前,各国已经或正在运用这些原则指导本国的合作社立法和实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