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世界上进行合作社立法的国家,大都赋予合作社法人地位,承认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资格。法人,按照设立的目的及法律依据的不同,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可见,合作社属于法人中的私法人,而且是私法人中的社团法人。这些特性,一般都通过合作社立法,主要以确认合作社的原则的形式来体现。
目前世界上进行合作社立法的国家,大都赋予合作社法人地位,承认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资格。
法人,按照设立的目的及法律依据的不同,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为完成公共福利职能依照公法设立的,为公法人;为追求私人目的而成立的为私法人。私法人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不同,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私法人以法入设立目的的不同,可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利益而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为公益法人,以营利为目的所设立的法人是营利法人[6]。
可见,合作社属于法人中的私法人,而且是私法人中的社团法人。它不是为履行社会公共职能而设立的,不可能是公法人,而它设立的基础是人的集合,所以也不是私法人中的财团法人。但是,根据设立目的的标准,它既不属于公益法人,也不属于营利法人。因为合作社是为了特定的某一部分人,即它的社员的利益而设立,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所以不是公益法人。但是合作社虽然也进行一定的营利活动,但其第一目的不是营利,而是为社员服务,所以也不属于营利法人,所以合作社在这一分类标准中,应属于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之外的第三类法人,这是合作社“经社二重性”的本质属性决定的。(www.xing528.com)
合作社法人除具备法律规定的一般法人条件外,还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即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目标上的服务性[7],从而与其他企业法人区别开来。这些特性,一般都通过合作社立法,主要以确认合作社的原则的形式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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