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济作为世界范围的一种经济现象,其产生和发展同其他社会经济现象一样,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历史背景。
可以说,合作社是产生于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一种经济制度,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的产物。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者主要是农民,生产的产品主要用于自己的家庭消费,只有少量的剩余产品拿到社会上出售,换回生产和生活所需的其他物品。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合作社存在和发展的空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越来越多,但也相对来说越来越单一。所以其生产的产品,除了有一小部分供自己家庭消费外,其余的大部分甚至全部产品都要用于出售,来换回自己生产和生活所需的其他产品。不过在早期,由于生产数量有限,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通常都由生产者自己来经办。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原料的供应量和产品销售量也在不断增加,生产者已经无法像之前那样,一切都由他自己来经办,而不得不依靠社会上的其他人来为他们服务。于是,社会上就出现越来越多的中间商,由他们负责向生产者提供原材料,并将生产者生产出来的产品搜集起来送往工厂进一步加工,或直接拿到市场上去出售。然而所有这些中间商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他们通过贱买贵卖,获得最大限度的差价(利润)。特别是在经济危机时期,为了保持利润不至于下降,他们更是变本加厉地抬高供应价格,压低收购价格,使生产者蒙受巨大损失。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避免这些中间商的盘剥,这些生产者被迫组织起来,成立合作社,为自己提供原料和直接销售自己的产品。这就是市场经济国家中出现最早、最普遍的提供供应、销售及有关服务的供销合作社。同样,消费者为了避免商人的剥削也组织起各种消费者合作社。当然,除了消费者合作社以外,还有诸如信贷合作社、住房合作社、手工业小生产者合作社等等(这就是为什么在历史上各国的合作社在经济危机时期得到迅速发展的原因)。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社是自下而上地自发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育成长而繁荣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是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合作社的发展则是商品和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5]。
合作社是弱势群体的联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是典型的弱势群体,当然还有消费者、手工业小生产者、小资本家等弱势群体。但是各国的合作社大部分都是围绕着农村的农民展开的,农业合作社是合作社的主要组成部分,几乎涵盖了合作社的绝大部分(其中又以农业供销合作社为甚),其他弱势群体组合起来的合作社只是占合作社的极少数。这主要是由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和农民群体的特殊性决定的。农业作为“天助自助者”的产业,首次面临的是自然灾害的风险,这种“天灾”是人为的力量很难避免的,人为的作用只能表现在这种灾害发生后如何避免损害的扩大,而对于防止灾害的发生或减少基本上是无能为力的;再加上农业生产的地理分散性和时间季节性,使得农民的联合变得更加迫切。其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需要面对市场风险,相对于“天灾”而言,农民的自主能动性能够有所作为的空间显然是很大的。出于对自身产销利益的考虑,在保证生产产品自主性的基础上,自发地组织起来,将产品统一卖给合作社,由合作社根据市场行情,统一销售,或送去再加工后再销售。这样,单个农民就不存在相互之间压价的内部恶性竞争问题,不存在粮食积压或被中间商盘剥等问题,而是由合作社统一销售,统一对外谈判,以使所有社员的产品都能在市场上有个好价钱。在销售之后,合作社扣除成本后,把钱退还给农民。而对于农民都需要的种子、化肥、农机等生产资料,由合作社统一从生产商或批发商那里批量购进,再提供给社员,把外部成本内部化,实现购销环节的规模效益,这样就明显地降低了农民社员的生产成本。同样的.对于农业上的技术服务,由合作社组织提供或合作社作为中介机构来提供也大大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这就是为什么合作社的“市场”主要在农村,农村合作社的生命力这么强的根本原因。(www.xing528.com)
此外,在商品经济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作为一种典型的弱势群体,不仅在程度上,在数量上也是占有很大的比重的,所以各国的合作社虽然不局限于农村的农业,但是主体和重心都是放在农业和农村的合作社上的。我国即将建立的合作社制度也不会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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