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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集团外部关系的主要问题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直接干预企业集团的组建,是我国形成企业集团的一大特点。通过之前的介绍可知,我国企业集团的外部关系主要是指企业集团与政府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政府干预企业集团的组建,主要表现在我国现行规范性文件对企业集团实行严格、复杂的审批制度。

我国企业集团外部关系的主要问题

政府直接干预企业集团的组建,是我国形成企业集团的一大特点。通过之前的介绍可知,我国企业集团的外部关系主要是指企业集团与政府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这是有一定原因的,第一,我国从传统上讲是一个行政主导型国家,政府在经济事务中发挥着超乎寻常的作用,政府对企业集团化进程进行直接干预,可以达到便捷、高效的效果;第二,企业通过市场自发整合形成企业集团的前提是市场自动、迅速地筛选出有效的经济组织,在我国目前市场有序程度极低的条件下,完全靠市场演化形成企业集团进程缓慢,不切实际。[25]为了加快企业集团的组建和发展,各级政府在集团组建过程中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这种行政性干预企业集团的组建给企业集团的发展留下若干隐患,主要表现在,其一,对组建企业集团,企业并没有多少内在要求,往往是政府决策部门提出的,政府往往硬性“拉郎配”,以一家效益好的企业为中心,搭配若干困难企业组成企业集团,缺乏经济合理性[26];其二,由于企业的隶属关系没有改变,企业集团的组建多局限于在条条和块块的范围内,选择范围的狭窄导致了难以选择到合适的对象;其三,政府部门本身不是市场主体,因而其不能正确考虑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和结构调整。

因此,笔者也赞成有关学者[27]的观点,政府在推动企业集团化建设时,应改变直接插手企业集团的做法,在企业自主决策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引导和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条件,通过制定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企业集团化行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企业集团的发展。政府干预企业集团的组建,主要表现在我国现行规范性文件对企业集团实行严格、复杂的审批制度。这虽有利于对企业集团监管,但却不合理。因此,我国应弱化审批制度,除由其他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特定经营项目的限制外,对企业集团的组建不应加设过多的审批限制,只要组建行为符合法律要求,在集团形成时将有关事项向登记机关呈报登记即可。(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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