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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成员权利义务关系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相互持股的限制除上文提到的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的限制外,各国公司法一般还规定,当某一公司对另一公司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时,应承担告知义务。企业集团由于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内部成员之间经常发生关联交易行为。近年来,我国一些股份公司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缘于所处企业集团股东间的关联交易。

企业集团成员权利义务关系

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相互持股的限制除上文提到的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的限制外,各国公司法一般还规定,当某一公司对另一公司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时,应承担告知义务。如德国公司法规定,当德国一公司取得了另一个德国股份有限公司25%以上的股份时,必须通知该公司。法国公司法则将通知义务发生的条件规定为持股10%,意大利则规定为持股2%,但上市股份公司取得不上市公司股份的10%以上时才须通知,对未通知的持股,禁止行使表决权。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但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5%时,应当在3日内向该公司、证监会、交易所书面报告并公告。这条规定不能完全适用于控制企业对从属企业持股的规定,因此,我国应对控制企业履行告知义务的最低持股比例、告知方式、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限、告知义务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的法律后果等作出规定。其次,关于关联交易。企业集团由于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内部成员之间经常发生关联交易行为。这是一种中性交易,并不必然违法。社会各界之所以对关联交易持谨慎和保留的态度,根源在于关联交易定价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容易造成各种不同形式的利益转移。近年来,我国一些股份公司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缘于所处企业集团股东间的关联交易。财政部在1997年5月2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列举了11项关联交易行为,并对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作出了界定,但是仍显不足。在《公司法》的有关内容中,可以参照国外的有关做法,如:德国1993年修订的《德国股份公司法》,专设第三编“关联企业”;法国1966年《商事公司法》第6章为“适用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商事公司的一般规定”,对关联企业交易有较系统的规定。以关联企业专章的形式,进一步加以细化:如(1)生产性关联交易要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处理。(2)非生产性关联交易要严格计价。(3)关联企业间的财务处理和征税法则具体化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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