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军队、武警、政法和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彻底脱钩并组建企业集团,是政企关系和企业组织制度的重大调整和突破,预示着以母子公司为主体的集团经营方式将是我国企业的主要经营方式。第一,关于授权经营问题。我国企业集团的建立与发展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如何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建立母子公司体系的问题,这是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企业集团发展的不同之处。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集团大多是通过投资设立、兼并收购或合同契约自然形成的,所以不存在理顺集团产权关系的问题。如果我国的企业制度特别是国有企业制度,从一开始就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来建立的话,那么也就不存在理顺产权关系的问题。而现在我们面对已有的大量的国有企业,要回过头去界定和明确其产权关系,然后再通过组建集团把千千万万个国有企业组织起来,推动资产重组,其复杂性可想而知。长期以来,我国各地在组建企业集团的过程中,都采取了授权经营的办法。1992年9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并指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企业集团中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统一授权给核心企业经营和管理,建立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的产权纽带,增强集团凝聚力,使紧密层企业成为核心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挥整体优势”。这个概念的涵义是要把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权利授给核心层企业行使,紧密层企业成为核心企业的子公司,由此带来一个问题是,子公司对它本公司的资产还有没有经营管理权?根据《民法通则》第48条、《企业法》第2条以及《转机条例》第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国有企业这种财产授权经营管理的关系是明确了的,如果将子公司的这种经营管理权授给了母公司,而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没有自己经营管理的权利,要由母公司对它进行经营管理,这样的做法不仅形不成母子公司的产权纽带,反而造成了母子公司财产关系的混乱。因此必须纠正授权经营的概念,在母子公司之间建立起由出资关系形成的产权纽带,就是说国家应授权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而持股,并按《公司法》对子公司行使投资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经营者三项出资人权利。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依法行使法人财产权。其次,还存在一个授权投资机构的认定问题。我国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产权关系大部分是通过资产划转形成的,即在成为母子公司之前它们基本都是100%的国有独资企业;资产划转将原来只有行政隶属关系而没有产权关系的企业转变成母子公司关系后,它们各自的法律地位就必然受到现行《公司法》的制约。对母公司来说,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受《公司法》第12条的限制,而目前通过资产划转组建的集团主要体现母公司对于公司的长期投资,基本上是全资子公司,其比例都已远远超过50%。对子公司来说,由于母公司没有明确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它无法按《公司法》登记为国有独资公司,有的为了符合《公司法》要求,只好象征性地找个其他股东,如占1%股权的股东,有的只能暂且按《企业法》登记,这样,常常出现一个集团内部母子公司分别适用《公司法》和《企业法》的现象,或者允许企业暂且按《公司法》登记然后再规范,但这种做法往往产生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的后果。这就决定了应当根据现实,解决这个授权投资机构的问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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