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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对法律制度的冲击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集团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和牵涉问题的广泛性,使其对法律的冲击不是表现在某个领域,而是表现在商事领域的各个方面,其中有公司法、破产法、反垄断法、税法等。加强对集团母子公司和对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的立法,从而促进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我国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控制企业合并应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企业集团给税法带来的第一个问题是纳税主体的确定问题。

企业集团对法律制度的冲击

传统的商事法是围绕着单一企业发展起来的。因此,在传统的商事法中,最重要、最基础的概念是法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概念。企业集团的出现,打破了这种单一认定的方式,给法律带来了麻烦。一方面企业集团内成员一律作为独立的单位来对待是不合适的,另一方面将企业集团在任何情况下看作一个公司也不合适。企业集团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和牵涉问题的广泛性,使其对法律的冲击不是表现在某个领域,而是表现在商事领域的各个方面,其中有公司法、破产法、反垄断法税法等。由于各法律调整的侧重点不一样,所侧重保护的利益也各不一样。这也为企业集团的法律规制带来了复杂性。

第一,企业集团与《公司法》。《公司法》重在保护股东利益。综观当今世界各国企业集团立法,尚无单独的法律问世,而多以零星的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中,如德国和我国台湾分别在《股份法》和《公司法》中设专章对集团内部关系进行调整。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只规定了每一单个公司的法律地位,而对企业集团尚未作专门规定。因此,完善《公司法》关于企业集团的规定乃当务之急。加强对集团母子公司和对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的立法,从而促进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我国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尽早以立法形式确认企业合同。我们要重视企业合同在集团控制关系形成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别要重视企业合同中的控制合同。在当前我国企业集团多数尚未实现控股的前提下,控制合同对集团控制关系的形成有着积极的意义。

第二,企业集团与《破产法》。《破产法》的法律功能即直接功能是保护债权。在企业采取单个经营的方式下,《破产法》保护的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的债权。但在集团经营的条件下,无论是母公司破产还是子公司破产,或者母公司和子公司同时破产都会同时涉及到母子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由于我国现行《破产法》颁布于1986年,当时《企业法》和《公司法》均未制定,企业集团经营情况尚未出现,因此,《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和规制对象均受到极大限制。随着公司法律制度的颁布和实施以及企业集团的迅速发展,现行《破产法》已越来越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应当相应增加处理集团母子公司破产问题的规制。(www.xing528.com)

第三,企业集团与《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则旨在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组建企业集团有扩大我国企业规模,实现规模经济,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有利之处,但如对企业合并不加控制,无限制地扩大企业集团的规模,又势必导致经济过度集中,引起垄断。对企业集团发展中可能带来的垄断性问题,应以反垄断立法予以解决。一方面,反垄断法应对企业集团发展中可能导致的经济性垄断予以管制。控制企业合并应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我国的反垄断法应当规范企业合并,既要能够保证企业通过兼并其他企业形成规模经济,又要有效地控制企业集团的规模,防止垄断的形成,将控制企业兼并作为保护竞争和防止垄断的重要措施。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应当列举行政垄断的主要表现,使禁止行政垄断成为一个可以操作的法律规范。既要禁止纵向行业垄断,又要禁止横向地区垄断。各国的《反垄断法》虽然因不同的国情各自有着不同的特点,但是控制企业合并都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

第四,企业集团与《税法》。税法重在保护国家利益。企业集团给税法带来的第一个问题是纳税主体的确定问题。我们在将个别企业作为纳税主体的同时,又如何对付企业集团的内部贸易规避税收问题?企业家往往把集团内各企业的赢利和损失在集团内进行安排,使赢利和损失相互冲销,降低整个集团的纳税额,从整体上维护利益。对于解决这些问题,有待税法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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